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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时间:2015-07-01 09:31:41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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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福〔201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孤儿身份,核准孤儿人数,做到应保尽保,并注意保护孤儿隐私权。

二、科学制定孤儿养育标准

我省确定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养育标准,并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的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切实落实孤儿保障资金

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对我省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月人均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安排补助,其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14市和江门恩平市按月人均180元的标准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两市按月人均126元的标准补助,对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按月人均36元的标准补助。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落实孤儿最低生活养育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省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最低生活养育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额保障。从2011年起,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好中央、省级和当地财政的补助资金。

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抚育,不得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支出。

四、严格申报审批程序

(一)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的福利机构负责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所属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和市级福利机构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地市民政局备案。各地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4);

②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⑥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审核意见(附件4)。

2.审核与审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专用存折和银行卡,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附件5,孤儿年满18周岁的无需签订该协议),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备案。县(市、区)民政局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6)和《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7),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地市民政局备案,并由地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局核查,在《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参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资金发放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发放渠道

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孤儿监护人或孤儿本人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行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二)发放时间

2011年1月1日以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或送至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从2010年1月1日起发放,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发放。

2011年1月1日之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散居孤儿,从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之日或送至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新增孤儿应及时申报审批。

(三)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孤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情况,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级福利机构要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孤儿信息,并在每月10号前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实现孤儿基本信息管理动态化和电子化,健全孤儿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二)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孤儿权益。县级民政部门应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与10周岁以上的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是普惠型社会福利政策,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孤儿生活费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监督指导,坚持专款专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每年1月3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将本地区上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人数、资金安排等情况(附件3、附件7、附件8),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附件:

1.《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3.《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4.《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5.《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6.《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7.《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8.《广东省孤儿保障资金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福利  通知

抄送:民政部、财政部,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印发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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