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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意见

时间:2010-08-28 10:45:4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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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2007年7月31日,国家民政部第34号令颁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力推动我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全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残疾等级医疗鉴定机构,委托当地规模较大的综合医院,指定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且公道正派的医生组成医疗专家检评小组,负责本市的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残疾等级医疗鉴定应按照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部位进行鉴定,并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确定残疾等级。每次残疾等级医疗鉴定须有3名以上医生参加并签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上一级残疾等级医疗鉴定机构复查。

二、残疾等级评定、调整,由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局审查,出具书面报告,提出评定或调整的理由,填写《广东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广东省伤残人员登记表》(各三份,有关表格可在广东民政网站下载),连同有关残疾评定调整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再报省厅批准。

三、凡从部队退役或外省籍户口迁移进我省的残疾军人(含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伤残对象),接收地民政局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可重新鉴定其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填写《广东省伤残人员登记表》一份,书写认真、准确、全面地填写残疾情况。并将其原评残档案、迁移手续资料和残疾证逐级上报,最后由省厅审查批准,并重新配置伤残对象编号,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系统数据库,在变更栏上打印盖章。

省内之间迁移的,由两地民政局商定后,由迁入地民政局报省厅备案,变更优抚对象属地和居住地。

四、对患精神病退伍(含补办评残)的残疾军人,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要负责落实好他们的证件管理、医疗保障、生活安置等问题。要与其监护人签订责任合同,落实对精神病退伍军人的监护;对病情较重、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要及时送医院疗养医治,以保障精神病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精神病复退军人医院要主动承担精神病残疾军人的医疗康复任务。

五、根据民政信息化应用的要求,伤残人员的评定、调级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先应用民政业务统一软件办理,通过计算机联入省电子政务网逐级上报。同时报送有关的档案审批资料。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广东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附件1广东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doc

2、《广东省伤残人员登记表》附件2广东省伤残人员登记表.doc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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