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6〕3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6〕56号),按照2026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69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685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384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分别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本地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2026年省十件民生实事部署要求,逐步缩小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的差距,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最低比例提高到80%以上。
四、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新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对象名册对2026年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对2026年新纳保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6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各县(市、区)应当按月发放救助资金,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要倡导自立自强,注意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就业积极性。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要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六、全面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要求,规范特困人员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等全流程管理。要健全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动态掌握其生活状况、照料护理及住房安全等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公办供养机构要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及存在住房困难人员的入住需求。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特困人员,要主动协调、及时转介至具备相应照护条件的专业机构或医疗机构。市、县、乡镇三级严格落实对供养服务机构的定期巡查制度,在遭遇强降雨、台风、寒潮等极端恶劣天气时,要加大巡访频次,全力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质量。
附件:1.湛江市2026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6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6年5月29日
附件1
湛江市2026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说明: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城乡低保对象人数除以12个月得出的人均补差水平。
附件2
湛江市2026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说明:2016年前我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霞山区当年的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585元;2020年赤坎区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5元,新标准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2017年后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
相关文件: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湛民〔2026〕50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