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业务问答——
一、 我捡拾了一个弃婴怎么办?
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9月5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二、湛江市民政局是不是只办理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收养登记?
答:是。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湛江市民政局办理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收养登记。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不能亲自到场,可不可以办理登记手续?
答:不能。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来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
四、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五、送养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六、被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七、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八、可以收养几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九、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居住在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要持有护照;三是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二是香港、澳门居民要持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台湾居民要持有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经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是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澳门地区由有权机构出具、台湾地区由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内容为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四是澳门居民除提交内地法律所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哪些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十一、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收养继子女的,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十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到哪里的登记机关办理?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十三、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需不需要提供照片?
答:需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13条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十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什么材料?到什么地方办理?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