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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婚姻登记服务从“全城通办”提升到“跨省通办”

时间:2021-06-07 10:07: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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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市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提档加速”创新服务,自2021年6月1日起,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从“全城通办”提升为“跨省通办”。办理婚姻登记的朋友们请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我市婚姻登记从4月12日实行的“全城通办”相应提升为“跨省通办”,试点内容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个事项。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二、婚姻当事人应注意事项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

  此外,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及当事人来回奔走,建议当事人提前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失信人员名单。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预约功能将于5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可通过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网页版)、粤省事APP提前预约。

  三、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当事人需提供材料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现行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非军人,可以选择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四、“全城通办”和“跨省通办”适用范围的不同之处

  “全城通办”业务受理范围内地居民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含补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非本区域办理的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和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不实施跨区域办理。

  “跨省通办”业务受理范围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两个事项。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非本区域办理的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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