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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取消病种限制 普通家庭可申请救助

时间:2016-11-25 10:24:4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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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近日湛江市出台《湛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湛府办〔201641号)。该细则在工作保障、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资金结算程序、医疗救助资金来源、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在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扩大到四类人员家庭

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扩大至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四类。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非固定人群,属于支出型贫困对象,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普通家庭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救助对象按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门诊和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年度累计1万元及以上的,按以下比例分段分别进行救助: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救助4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救助50%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救助60%8万元以上的救助7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结算流程方便高效

实施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全市现有131家定点医院、卫生院开通一站式结算服务,“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特定病种门诊治疗结算时,凭社会保障卡由医疗机构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同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可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同步实施医疗救助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需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证件、证明、资料等。

审核流程公平严谨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严格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经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认定;“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审核审批流程进行认定,并将依据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核对,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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