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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3-31 10:24:40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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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草拟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8日-4月28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湛江市赤坎区农林二路2号湛江市民政局福利科,联系电话:3221567,邮编:524037

   2.电子邮箱:gdzjm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布局城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对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摸底调查,按照用好用足现有资源的原则,各县(市、区)根据需集中供养的失能失智特困供养人数、现有机构实际情况等因素,按照“1+N”模式合理布局基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网络〔“1”即1间县级特困供养机构,“N”即多间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区域性敬老院)〕。县级特困供养机构是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护的主要机构,按三星级以上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标准进行打造,其中特困人员入住占比达到50%以上,空余床位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区域性敬老院)是县级特困供养机构的补充,要将环境、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整合建设成为区域性敬老院,提供医养康养相结合服务,其中特困人员入住占比达到30%以上,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安全隐患大、规模小、入住率低的乡镇敬老院实行“关停并转”措施,转型为镇(街)级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日间照料服务。2023年6月底前,“1+N”特困供养机构服务网络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特困供养机构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特困供养机构养老护理员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解决。特困供养机构要加快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增加护理床位,增设失能、失智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机构内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保障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和部分失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赤坎区、霞山区特困人员供养可由市养老服务中心和市福利院负责保障。〔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清零和消防审验。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部署“容缺办理、补全资料、评估检查、落实整改”的工作要求,在全面完成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备案)的基础上,按照“一院一策”的原则为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标准参考,指导各养老服务机构完成消防问题整改工作。2023年6月前,各县(市、区)特困供养机构安全隐患要全面清零并通过消防审验。〔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全面建设。支持各地建设完善具备全托、日托、居家上门、对下指导等多种功能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解决辖区内老年人群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鼓励乡镇充分盘活现有资源,对“关停并转”后的乡镇敬老院实施达标改造,充分利用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时机建设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到2023年年底前,完成一个市县互联互通、线上线下服务流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搭建以市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村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四级全覆盖、多层级、互补强的“湛江慧养”特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全市100%的乡镇(街道)建有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100%的村委(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二是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扩面覆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围绕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日间照料服务项目进行建设。各县(市、区)按照“四同步”的规定,对新建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应配尽配;老旧小区通过租赁、回购、整合闲置资产等多种方式解决。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络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支持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托管运营多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三是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农村社区要加大资源整合和场地利用,依托村级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兼具娱乐、休息、餐厅等功能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基本满足老年人娱乐、休息、用餐等需求。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建立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定期探访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2023年底前达到100%。〔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涵盖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呼叫服务等项目。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更好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建立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老年人能力筛查评估和护理等级评估,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推进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湛江慧养”特色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开通各县(市、区)分平台。依托平台积极推进智能家庭照护床位项目建设,为居家老年人开展“线上+线下”精准高效的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老年人信息录入工程,依托全市智慧养老服务大平台建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着重采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信息。2023年底前,全市智慧养老服务大平台各县级分平台全面联通,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全面建立。〔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加快推进“十四五”时期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切实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便利性,不断增强我市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十四五”湛江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分解表》,明确“十四五”时期全市要完成1万户改造指标任务(全市年均完成2000户)。各县(市、区)要按照任务分解表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细化落实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任务和工作要求,深入村(居)特殊困难老年人家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优先摸排分散特困供养、建经济困难老年人等家庭范围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确保按时完成每年的适老化改造指标任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互联网+养老+安全”应用力度,建成市、县互通的市级养老服务安联网,将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养老服务质量、疫情应急防控、涉老非法集资等监管事项纳入安联网监管内容。2023年底前市级安联网监管平台和50%的县(市、区)分平台投入使用,2024年底前实现县域养老服务安联网全覆盖。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县两级设置可投入使用的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单独隔离观察点,组建应急处置保障队伍。各县(市、区)所有养老机构应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并按照能保障本机构满负荷运转30天的标准储备生活物资和应急物资。各地养老机构内增加应急防控单元模块,设置平急结合的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区。〔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评定。支持成立养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培育具有本土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引导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要求进行提质整改,养老相关补助资金与养老机构等级挂钩,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2023年年底,全市备案特困供养机构全部完成星级评定;2024年年底推进全市备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全部完成星级评定;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牵头部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夯实培训主体能力,创新培训方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养老服务人才扶持,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完善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养老机构〕

  九、加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保障。探索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不低于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市级养老服务安联网、全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全覆盖以及市级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等项目由市民政部门通过争取上级项目资助统筹解决;各县市区特困供养机构消防改造达标、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建设、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筹或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各县(市、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负责场地和设施用房保障,县级财政给予支持建设,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十、加强督促指导评估考核。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督办。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县(市、区),在安排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上适当倾斜,在申报省相关激励措施时重点推荐,在年度社会建设和民政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将进行通报,对因问题突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23年湛江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附件

2023年湛江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服务  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部门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就医便利服务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市卫生健康局

4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市公安局

5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费乘坐公交车

市交通运输局

6

参观公园和景点

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的游览参观点)应对60岁以上老人实行优惠票价。提倡70岁以上老人实行免费优惠。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旅体局

7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市文广旅体局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8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市文广旅体局

9

法律诉讼服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市法院、

市司法局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市民政局

11

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市卫生健康局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市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3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市民政局

14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市民政局

15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

对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照料护理标准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即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和60%确定。

市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6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市民政局

经济困难老年人

17

临时救助

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临时保障。

市民政局

18

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

按照《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湛部规2022-25),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可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其中,低保家庭中满65周岁的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低保家庭中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市民政局

19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市司法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20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

21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市民政局

22

委托服务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市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3

优抚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为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2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别扶助对象,分别按照每人每月800元、500元特别扶助金发放。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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