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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6-01 16:13:44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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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9日

  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市高龄老人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湛江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以及驻湛部队服务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高龄离退休干部,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央企和省属驻湛企业、驻湛部队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确有困难的单位如市属破产、关闭、停产等困难企业高龄老人及其他社会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报请财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发放标准

  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按原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发放。

  三、执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津贴方式及内容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担,市级财政对市辖区(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比例进行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8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按月发放。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核批准并汇总造册,县(市)民政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市辖区民政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保障对象人数、落实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

  五、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相片一张以及本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二)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并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

  (三)审核。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将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的资料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理由向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反馈,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资金主要来源:

  1、当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政府部门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依法接收的社会捐助资金等。

  (二)资金分担比例。80—99周岁老人生活津贴补助资金,市财政和市辖区(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按3:7比例分担,县(市)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100岁以上老人补助资金,按原渠道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实行专账管理,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资金预算,足额安排,加强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专款专用。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享受高龄生活津贴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要及时将《终止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书》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镇(街)社会事务办再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在辞世的次月停止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

  (四)在核定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与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附件: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终止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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