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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业务

时间:2017-11-21 13:34:15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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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职责是: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 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开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和国家等级殡 仪馆的评定工作。

收养登记工作简介: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系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老年人的赡养扶助和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自199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以来,广东各级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依法登记,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保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收养工作的迅速发展。


一是收养登记量迅速增长。据统计,自1992年《收养法》正式实施至2001年底止,广东各级民政部门共办理收养登记28724宗,其中:中国公民收养21428宗(含港、澳、台、华侨收养1123宗),外国人收养7296宗。仅2001年,全省共办理收养登记5791 宗,其中:中国公民收养4307 宗(含港、澳、台、华侨收养229宗),外国人收养1484宗,分别比1994年增长4.64倍、3.77倍和13.25倍。二是建立了收养登记工作机构,培养造就了一支讲政治、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收养登记工作队伍。三是加强了收养登记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实施了儿童入院手续办理、公告刊登、材料报送、审核问询、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四是研究制定了“事实收养”处理办法,使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较好地解决。五是涉外收养稳步发展,具备开展涉外送养资格的福利院和前来广东领养子女的家庭逐年增加。至2002年1月止,广州、深圳、汕头、韶关、梅州、佛山、江门、东莞、中山、肇庆、阳江、茂名、湛江、清远等14个市的37间福利院开展了涉外送养业务,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法国、荷兰、挪威、芬兰、丹麦、比利时、瑞典、西班牙、新西兰、澳大利亚、冰岛等15个国家的外国朋友在广东领养过孩子。

收养登记管理的主要作用

《收养法》的颁布实施和收养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收养子女的行为有法可依,这不仅保护了收养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了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对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收养登记使大批孤残儿童、弃婴走进家庭,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省社会福利院收养了大量的孤儿、残疾人和弃婴。这些孩子本应生活在家庭中,由于社会、文化、贫困等诸多原因,他们与家庭分离。尽管社会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对妥善安置孤残儿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机构供养的局限性,使在福利机构中长大的孤残儿童缺少家庭生活的体验,缺少母爱,缺少与他人的情感交流,因而严重影响了他们在健康人格、感情流露、智力潜能和融入主流社会等方面的发展。通过开展收养工作,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让失去父母的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哺育和照顾,享受到家庭生活的温暖,融入社会,促进了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收养登记促进了广大公民依法收养,民政部门依法行政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收养法》保护合法收养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增进了对收养法律知识的了解,明确了办理收养登记的手续、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证件,增强了依法收养的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从事收养登记工作的同志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办事,坚持依法登记,做到不随意变更执行法律,不随意放宽或附加条件,更不以权代法,以情代法;在收养登记过程中,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周到、高效地为收养当事人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方便当事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收养登记机关建设成为既是严格的执法部门,又是民政工作的文明服务窗口,树立和巩固了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收养登记促进了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减轻了政府负担

      一方面,广东由于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比较特殊,弃婴发生量比较大,每年收进福利院抚养的孤残儿童比较多,造成许多福利院抚养压力大,有的甚至不堪重负。另一方面,随着收养工作的不断开展,社会福利院在收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在社会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收养工作的开展,促使各级民政部门更加重视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和开展等级福利院创建活动,强化福利院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使福利院的院容院貌有了较大改善,福利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院孤残儿童普遍抚养得较好,不但得到国内社会各界的认同,也使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喜欢到广东领养孩子。收养工作的开展,也使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士关注福利院的建设,关心在院孤残儿童的生活和成长情况,自觉向福利院捐赠款物,奉献爱心。涉外收养捐赠费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对改善在院孤残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设施和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福利院的建设和发展。

四、收养登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交往

     收养登记工作在帮助孤儿、残疾人、弃婴和特困儿童找到新生活的同时,也使一些不能生育和没有子女的人们通过收养子女使家庭生活更加完美,使一些愿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的家庭通过领养实现了他们的良好愿望,在收养过程中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涉外收养工作的开展,为国家妥善安置、抚育孤残儿童和弃婴开辟了新的渠道,加深了广东与收养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使越来越多的家庭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中国改革开放给广东带来的巨大变化,成为中外民间交往的重要桥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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