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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工作

时间:2017-11-21 13:31:09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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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工作简介: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近8年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入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广东省农村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广东省的村民自治工作起步比全国晚了十年。从1989年至1998年6月前,广东省农村基层管理体制除广州、深圳、珠海市外一直是乡镇以下设置管理区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1998年6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撤销农村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在全省农村统一实行村民自治。从1998年9月开始至1999年底,广东省用了一年多一点的时间,理顺了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走完了兄弟省用十年时间走过的历程,这是一个值得骄傲的成就。如今,以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差额、无记名、秘密写票为原则的村委会民主选举已深入人心,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普遍建立;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健全;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委会及其成员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逐步规范,广东省村民自治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广东省村民自治也和全国各地一样,经历了不断前进的过程。

       1986年撤区建乡镇时,广东省将原设在公社的区公所改设为乡镇,而将设在生产大队的小乡镇改为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后,1988年6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意见》;同年,广东省民政厅与惠州市民政局联合在博罗县福田镇荔枝墩村进行试点,组织村民选举产生了荔枝墩村村级组织,这是广东省农民第一次尝试自己选举带头人。

       广东省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过程中出现反复,1989年又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管理区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于是从1989年起广东省农村基层组织除了广州、深圳、珠海市外,都在原生产大队设立农村管理区办事处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将村民委员会下沉到原生产队,这一管理体制维持到1998年。这阶段,广东省村民自治活动虽然未正常开展,但也对村民自治工作作了一些探索。1991年6月,广东省民政厅在原宝安县坪山镇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推动原宝安村民自治示范县活动,创建了广东省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1995年,广东省还开展了一次城乡基层先进组织和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了一批模范村委会和优秀村委会主任;同年,有6个村委会、4个村委会主任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模范村委会、优秀村主任,深圳市宝安区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区;1999年,宝安区和龙岗区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区。

       1998年6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决定撤销农村管理区办事处,全省统一实行村民自治。自此,广东省村民自治真正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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