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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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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预购定金监管有关事项的说明

时间:2026-05-06 17:24:07 来源: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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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部分群众向我局咨询了解商品房预售定金事宜。为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商品房预购定金监管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定金;预售人收取定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预购人所付定金系买卖双方的民事履约担保行为,现行法规对该阶段款项是否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暂无强制性要求。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原预购定金即自动转化为商品房预售款,须全额纳入本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特此说明。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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