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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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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2-01-12 09:27: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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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机制具有操作性、连贯性、实效性,从源头上治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欠薪隐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下相关工作,列入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含合同)备案时,备案资料中应有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办理时间的内容。

      (二)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合同里应有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间和金额,提供支付担保保函原件核对并收取复印件(注: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间覆盖开工至竣工时间)。

      二、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六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以及《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含合同)备案时,备案资料中应有工程款支付节点或按月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的内容。

      (二)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合同应有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或按月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的内容。

      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建设。根据《意见》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以及《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含合同)备案时,备案资料中应严禁施工企业带资建设,且不得设置施工企业带资建设的任何其他条款。

      (二)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合同中应严禁施工企业带资建设,且不得设置施工企业带资建设的任何其他条款。

      四、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根据《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供项目人员实名制出入记录设备的现场照片,且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已经接入“湛江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五、落实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含合同)备案时,备案资料中应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

      (二)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

      六、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含合同)备案时,备案资料中应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七、落实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向总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府投资工程,在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时,必须分开工人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项,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后办理,分别拨付到项目工资专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二)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预售款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分开工人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项,经审批后分别拨付到项目工资专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含合同)备案时,备案资料中应约定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二)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九、落实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按最新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十、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含合同)备案时,备案资料中应有工资保证金金额、办理时间的内容。

      (二)所有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合同中应有约定工资保证金的办理时间和金额,提供工资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核对并收取复印件。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感,加强对在建项目日常巡查力度,督促项目各方建设主体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方建设主体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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