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银保监分局、供电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我市实际,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覆盖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包括住建、交通、水务、市政、园林、通讯、供电等工程项目,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我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额的3%缴存。
三、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同一施工单位在我市管辖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现金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使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保证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按现金缴存规定比例计算应承保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承保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自行提高缴存金额。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应缴存比例降低5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缴存比例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缴存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