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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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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9-07-02 09:14: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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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19-1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湛建办2019124

 

 


关于印发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防控和治理建筑垃圾运输的扬尘污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湛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同制定了《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业功能规范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6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627日印发

 

附件

 

湛江市全密闭智能环保建筑

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

 

根据《湛江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工作方案》文件,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遏制密闭不严,杜绝撒漏及扬尘污染,提升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车辆要求

    车辆应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并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同时满足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有关规定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整车(含加装的顶盖系统)应符合GB 7258等强制性标准。

    (一)发动机要求

    车辆供能系统优先使用天然气等环保发动机。发动机应符合国家、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最新标准。发动机具备ECU控制系统并能够响应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

    (二)结构要求。

    车辆应使用具有自动开合全密闭式顶盖的U 型车厢。货厢内应无死角,不易残留渣土,卸货干净;货厢外形平顺,无加强筋外露,车厢外侧不易积土挂泥;车厢内板材料采用高强度钢板,抗拉强度应不低于700MP,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三)厢体(货箱)尺寸要求和总质量限值。

    厢体内部尺寸、厢体外廓尺寸、厢盖厚度、总质量最大值如下:

轴数

厢体内部长度(m

厢体外廓长度(m

厢体内部宽度(m

厢体外廓宽度(m

厢体内部高度(m

厢盖厚度

m

总质量限值

(吨)

2

4

4.2

2.1

2.3

0.8(含盖)

-

18

3

5.6

5.8

2.3

2.5

1.2

0.05

25

4

5.6

5.8

2.3

2.5

1.2

0.05

31

其他轴数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四)顶盖要求。

    1、摇臂式双节(整体)前移盖板要求

    车厢顶盖采用摇臂式双节(整体)前移盖板。盖板应选用轻型高强度不锈钢材料,并确保顶盖完全闭合。

    2、稳定性要求

    车厢顶盖稳定性方面需满足如下要求:

    1)顶盖安装应稳定、可靠,表面应完整、无裂缝或孔洞。车辆正常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顶盖能闭合牢固,无异响、剧烈振动、摆动或自行开启现象;

    2)顶盖能够实现全自动开启与关闭,在整个过程中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

    (五)密闭性要求。

    车厢后厢板与厢体间有相应的密封措施,且密封性能良好,当车辆前行、转弯、行经颠簸路面或紧急制动时,不应发生撒漏、扬尘。尾门密闭功能:

    1)货箱注水高于100mm,静置10 分钟漏水量小于等于100ml

    2)为防止行驶颠簸路面时尾勾松脱垮土,装备液压二重锁紧保护机构。

    3工程泥浆运输车还必须满足车厢后厢板应安装卸料孔,性能可靠,密封良好。

    (六)车辆车身

    1)车辆颜色统一为白套绿色,车厢两侧喷涂“守护碧海蓝天”。两侧车门喷涂车辆登记所有人名称和编号,并按GB7258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2)车辆后方上部喷涂车辆号牌不小于2.5倍放大车牌号码。车辆后方的车厢尾门中央位置设置凹形后号牌悬挂位和号牌照明灯。

3)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防水顶部灯箱,采用LED滚动前后双面显示顶部灯箱。规格尺寸为900mm*220mm*110mm,前照灯同时打开或关闭的顶部灯箱,在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离其50m处应能清晰观察到工作时显示的“车辆登记所有人的简称+车牌号”字样,标志灯工作时不得闪烁。

    (七)车辆报警装置

车辆安装雷达报警装置,车厢举升及自卸、车辆倒车、车辆转弯必须具备电子语音提示器等报警提示。车辆不得安装高音气喇叭。

    二、车辆卸载方式要求

    车辆采用前举升卸载,并满足如下要求:

    (一)举升装置具备语音报警功能;

    (二)车厢进行举升调整和检修作业时,有防止车厢自降的安全装置;车厢的举升、中停、下降过程中应无颤动、冲撞和卡滞现象;

    (三)车厢底部与底盘车架之间安装水平限位装置,防止车辆在启动、紧急制动或转弯过程中造成水平滑移。

    三、侧防护装置要求

    (一)形式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不少于3 根,横杆间距不大于100mm 且为平行于横杆的组合体,整个侧防护装置外表面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

    (二)位置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安装位于车辆左右最外侧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装置的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后300mm的范围内,后缘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铅垂切面之前300mm的范围内,其它方面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的要求。

    四、车辆智能化要求

    (一)车辆应具备车厢顶盖闭合监测系统、车辆运行线路监测系统以及车厢举升监测系统、车载智能终端。通过上述监测系统可实现对车辆是否为空车、重车(装货)、顶盖是否闭合,运行线路是否偏离、车厢是否处于卸载等状态的实时监测。车载智能终端能够实时读取到上述信息,并发送至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

(二)车载智能终端车载终端卫星定位功能。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能无缝接入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与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实时数据交互。

(三)车载智能终端应提供车载定位(北斗兼容终端)、视频监控、货厢监测、信息内屏、信息外屏、报警、无线传输、指纹或者人脸识别、电子标识卡等功能部件及软件。

(四)车载智能终端支持视频行驶记录,至少可支持4路视频行驶记录功能,可作为行驶记录仪取证用。汽车行驶记录的相关视频存储不少于96小时,并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的要求。

(五)车载智能终端具备自检功能。在启动车辆时,车载智能设备应进行自检,全球位置定位信号、无线网络信号、货厢检测设备、内屏、外屏、指纹设备部件正常则自检通过,自检状态异常时应有对应的语音提示,并限制车辆速度(可根据业务规则配置)。在车载智能终端自检通过后,应进行人脸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启动车辆。

(六)车载智能终端内屏(内屏安装在驾驶台上,屏幕向内)上能够显示电子地图,并在电子地图上可显示平台下发的各类电子围栏、车辆基本信息、车厢密闭、举升、空重信息、核准证信息、报警信息,支持文字、语音提示。内屏操作系统为市场主流系统并支持升级开发。

(七)车载智能终端应具备外屏,屏幕向外,用于执法、管理等人员执法查看证件及车辆信息,要求显示清晰,采用LED发光器件,显示的文字在15米距离外能够清晰识别,尺寸不小于7英寸。

(八)车载智能终端应具有路线监控功能,车辆只能在指定的路线运输,否则有偏离审批线路或者闯入禁区报警,且自动限速20km/h以下,并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报送偏离审批线路或者闯入禁区报警。

(九)车载智能终端必须实时显示货箱空重载状态和顶盖开闭状态,重载且未密闭行驶时自动限速20km/h以下,并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发送报警信息;密闭符合规定后自动解除限速;监控到人为破坏或干扰密闭识别装置达两次时自动警示且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发送报警事件。

(十)车载智能终端应自动识别车辆厢体举升状态并上报平台,自动禁止车辆在未指定地点举斗卸土并上报违规举升信息至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

(十一)车载智能终端实时监控摄像头“在线”或“离线”状态信息,并将此状态信息及监控摄像头实时视频发送至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车厢顶部监控摄像头防护等级应满足IP67,应具备红外夜视功能,在没有任何外界光源的自然环境中可以清晰地显示货箱中货物内容,图像清晰度应达到1080P

(十二)车载智能终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时速限制:车辆有超速时,车载智能设备显示超速状态,并且警告语音与文字同时提示,超速3分钟后自动逐步限速,并向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报送超速信息(时间设定支持配置)。

(十三)车载智能终端应能对驾驶员生理疲劳驾驶、抽烟、打电话、分心驾驶智能识别并声音告警。

(十四)车载智能终端应能识别前方行人和车辆,当与前方车辆和行人距离过近时,应主动发出碰撞预警声音提示,声音提示延时应小于1秒钟。

(十五)车载智能终端应能接收并保存监控平台下发的核准证数据(开工日期段、开工时间段、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和电子围栏、路线、车辆相关信息),对核准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判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传报警数据。

(十六)车载智能终端应能接收并执行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指令,且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指令优先级高于终端指令。

(十七)车载智能终端应能通过语音实时播放报警信息,包括智能终端自检提示、身份验证提示、与湛江市住建部门监管平台连接提示、车辆违规报警、车辆事件报警提示等。

(十八)车载智能终端应集成化、模块化,具备防作弊功能,货厢状态检测模块不得采用易作弊的物理接触式或磁电传感装置,提供防止北斗信号被干扰功能。车厂或车载智能设备厂家不得留有技术后门协助运输企业或司机逃避监管。

五、车辆安全要求

机动车的车身规格尺寸、车辆外观照片等有关技术数据应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相符;车辆加装的车厢顶盖、侧防护装置不得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六、其他

(一)本规范引用的国家标准规范文件,以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二)车辆技术参数、技术条件、装载质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标准和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三)本功能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功能规范自20197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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