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正式启用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湛建管〔2024〕6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详见附件1)要求,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已在前期试运行的基础上完善功能开发,将于近期正式上线启用。为做好平台上线运行工作,落实企业信用信息数字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上线启用
(一)信用平台将于2025年3月31日0点起上线运行(地址:https://zjtest.pinganka.com:31001/home/homePage),届时正式逐步面向信用办法所规定的各市场主体开放注册登记及评价管理功能。各市场主体可按平台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熟悉平台功能,完成注册登记和信息录入。
(二)为妥善安排前期各市场主体集中注册登记相关工作,平台将把3月31日至4月30日这一期间设置为上线过渡期,除G类市场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外,其余A-F类市场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预拌混凝土生产、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企业)仅开放企业注册登记和信息变更功能,企业信用评价功能(良好信用行为加分、不良信用行为扣分、信用排名评级等)将于2025年5月1日后开通。
二、注册登记及信息变更
(一)申报及审核程序
1.初核受理。各市场主体可按照信用办法有关要求自愿在信用平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初核无误后予以受理,进入下一环节。
2.复核录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应部门复核通过后,将注册或变更信息登记或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同步在平台予以公布。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部门
1.A、B、C、F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登记及信息变更事项,由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其中A、B类市场主体的初核受理环节委托市建筑业协会参与承办;C、F类市场主体的初核受理环节委托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承办。
2.D类市场主体由建筑节能和科技信息科负责。
3.E类市场主体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4.G类市场主体由工程招标监管科负责。
三、良好信用行为加分评价
(一)申报及审核程序
1.初核受理。各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由各市场主体自主按照信用办法的评价标准在平台内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初核无误后予以受理,进入下一环节。
2.复核公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部门复核通过后,在信用平台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定录入。在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部门予以确认评价加分,将加分内容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同步在平台予以公布。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部门
1.A1、B1、C1、F1类加分事项由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其中A1、B1类加分事项的初核受理环节委托由市建筑业协会参与承办;C1、F1类加分事项的初核受理环节委托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承办。
2.D1类加分事项由建筑节能和科技信息科负责。
3.E1类加分事项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4.G1类加分事项由工程招标监管科负责。
四、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扣分
(一)录入及审核程序
1.录入公示。各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照监管职责,对信用办法评价标准中界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核查取证后,在平台内发起录入并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审定评价。在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予以审定,确认评价扣分,将扣分内容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平台予以公布。如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反馈的,应依法对有关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认定后,再予以审定评价。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部门
1.A2、B2类扣分事项由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统筹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建筑节能和科技信息科(统筹市建筑节能综合事务中心)、消防人防科依监管职责负责。
2.C2、F2类扣分事项由建筑市场监管科、消防人防科、建筑节能和科技信息科(统筹市建筑节能综合事务中心)依监管职责负责。
3.D2类扣分事项由建筑节能和科技信息科(统筹市建筑节能综合事务中心)负责。
4.E2类扣分事项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5.G2类扣分事项由工程招标监管科负责。
涉及信用降级的扣分事项,需呈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评价录入;信用降级不低于2级或直接降为D级的扣分事项,需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评价录入;信用降级至“黑名单”的事项,应按“三重一大”程序进行内部审定后予以评价,并依法开展进一步处置。
(三)各县(市、区)经办部门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信用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属地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对在属地承接业务时未办理信用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提醒;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内部分工和审核程序,细化属地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扣分事项的审核分工及审核程序,统筹好属地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扣分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中,应当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依照信用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优化调整信用管理相关事宜。
(二)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行为评价信息组成。各市场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登记、申报等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自身《信用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经核实,确认有关市场主体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处置。
(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账号、密码管理,严禁在平台中制作、复制、传播非法或未经授权的数据信息。
(四)各有关单位在平台使用过程中,有业务咨询或技术问题反馈的,可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平台运维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平台公告页面或通过平台登录页面扫码进群咨询)。
附件:1.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湛建管〔2024〕65号)
2.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操作指引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5日
(联系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0759-358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