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湛江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合理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则通知如下:
一、部门责任分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市财政局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收单位,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保障和省内其他城市征收标准情况,梳理调整配套费计算基数的动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成本,协助核定湛江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
二、征收规则调整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不再执行《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收取标准等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05〕26号)。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我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对象统一划分为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项目、市政类工程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等三大类。具体收取标准按下表执行:
市区建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注:1.建筑工程项目类别的区分以其用地性质类型为准。
2.按建筑面积计算。
3.市政类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线等线性工程,以及水厂、变电站、交通运输(场站)等公用设施(场站)工程。
4.政府投资的市政类工程除按工程预算作为基数计算外,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按经发改部门核定的概算予以核收。
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