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管〔2022〕1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湛部规2022-8)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建市〔2021〕6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信用考核等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包括:收集、核实、录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评定本地区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造价咨询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造价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收集的反映单位及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用于识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反映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其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造价咨询机构登记注册基本状况,经营主项及增项,经营状况等;注册造价工程师登记身份证、学历(学位)、注册证书、职称、工作履历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合同标的额等。
(三)良好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相关专业部门及工程造价协会等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和附件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分标准》。
(四)不良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和附件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分标准》。
第七条 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及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提供、变更本企业及个人的相关信息。
(二)业绩情况的获取。造价咨询机构的由其根据本单位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由本人根据个人完成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由机构负责上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由个人负责上报。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表示信用优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不定信用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减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即得基本分,不满足评价基本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最高加分不限限额。
第十条 原则上150分(含150分)以上的为A级;120~149分的为B级;90~119分的为C级;不满90分和未在我市造价诚信系统登记或登记后撤销的为D级。诚信分数为适时动态分数随时公布。
第十一条“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s://www.zjcost.net/)是全市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在将行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前,应将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行为通知书送达单位及个人。单位(个人)认为本单位(个人)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在收到诚信行为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行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行为通知书或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对要求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以实名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投诉造价咨询业失信行为,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造价咨询机构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造价咨询机构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造价咨询机构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评价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优秀(A级)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3.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4.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5.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6.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信用良好(B级)的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
(三)对信用一般(C级)和不定信用级(D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利用诚信评价成果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非公开招标,应优先从参加诚信排名的造价咨询企业中择优选用服务单位。
(二)国有资金投资(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参照上述办法,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对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有相应诚信等级要求。
(三)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评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分标准
3.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行为通知书
附件1
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序号 |
表 现 形 式 |
加
分 |
加分细则 |
有效期 |
1001 |
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表扬或奖励。 |
5~20 |
每次(每获国家级加20分/项,每获省(直辖市)级加15分/项,每获地市级加10分/项,每获县(区)级加5分/项)。 |
1年(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 |
1002 |
在本市行政服务区域内所承接项目获得地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表彰、表扬或奖励。 |
3~8 |
每次(每获国家级加8分/项,每获省级加5分/项,每获地市级加3分/项)。 |
1年(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 |
1003 |
在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中被通报表扬。 |
5 |
每次 |
1年(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 |
1004 |
获得湛江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通报表扬。 |
3 |
每次 |
1年(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 |
1005 |
在本市行政服务区域内所承接项目的成果文件被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协会评定为优秀成果的。 |
3~5 |
评为一等奖加5分/每次; 二等奖加4分/每次; 三等奖加3分/每次。 |
1年(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 |
1006 |
被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协会评选为优秀会员单位。 |
3 |
每次 |
1年(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 |
1007 |
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积极贡献,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的。 |
2~5 |
每次(县区级2分,地市级3分,省级4分,国家级5分)。 |
1年(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签发之日起) |
1008 |
上一年度被工商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或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获“A级纳税人”称号。 |
2 |
每次 |
1年(提交证明之日起) |
1009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含造价咨询服务增值税和所得税)作出贡献。 |
1 |
每满1万元加1分 |
1年(从税务部门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
1010 |
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含造价咨询服务增值税和所得税)作出贡献。 |
1 |
每满1万元加1分 |
1年(从税务部门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
1011 |
因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援建任务、编制计价依据、造价质量鉴定、质量检查等活动,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表彰或提供证明材料。 |
2 |
每人次加2分 |
1年(以表彰文件为准) |
1012 |
参加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组织的有关造价咨询或派出专家承担各项专业技术专项工作和参与动态监督检查等。 |
2 |
每人次加1分 |
1年(以参加之日起计算) |
1013 |
协助湛江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分类采集、编审并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造价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并得到湛江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书面认可的。 |
1~5 |
每次加1~5分(视其工作量、难度而定) |
1年(以上报时间为准) |
1014 |
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经济指标数据被采用的。 |
2 |
每条加2分 |
1年(以经济指标发布之日起计算) |
1015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预结算造价咨询业绩:
1.按项目累计造价金额计算,累计完成的造价金额500万以下得1分;500万~1000万得2分;1000万~5000万得3分;5000万~1亿得4分;1亿以上得5分(每超1亿加1分)。
2.按项目累计数量计算,累计完成每5项得1分。
3.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按项目累计造价金额计算,累计完成的造价金额500万以下得3分;500万~1000万得4分;1000万~5000万得5分;5000万~1亿得6分;1亿元~5亿元的得8分; 5亿~10亿得10分(每超1亿加2分)。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超过2年的项目可选择签订合同时按合同金额加一半分数,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加剩余分数。
以上3项合计每月不超过30分。 |
1~30 |
业绩加分每个月申报一次,成果文件自完成报告并得到认可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加分方式,司法鉴定成果文件在每档次上多加一分,所报加分项工程需已将成果文件电子版上传到诚信系统。 |
1年 |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序号 |
表 现 形 式 |
扣
分 |
扣分细则 |
有效期 |
1101 |
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20 |
每次 |
1年 |
1102 |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20 |
每次 |
1年 |
1103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20 |
每次 |
1年 |
1104 |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5 |
每次 |
1年 |
1105 |
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5 |
每项 |
1年 |
1106 |
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材料、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参与诚信评价申报或其他活动。 |
10 |
每项 |
1年 |
1107 |
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
10 |
每次 |
1年 |
1108 |
被举报、投诉(含12345),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 |
3 |
每次 |
1年 |
1109 |
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的。 |
10 |
每次 |
1年 |
1110 |
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10 |
每次 |
1年 |
1111 |
被委托人举证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或行业规定开展造价咨询活动的,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
10 |
每次 |
1年 |
1112 |
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 |
每项 |
1年 |
1113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超过规定的20%、10%、5%、5%。 |
10 |
每项 |
1年 |
1114 |
计价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拒不执行造价主管机构的调解和解释意见的。 |
10 |
每次 |
1年 |
1115 |
营业执照或造价专业人员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
5 |
每次 |
1年 |
1116 |
本单位或单位从业人员被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3~8 |
国家部委每次扣8分;省级每次扣5分; 地市级每次扣4分; 县(区)级每次扣3分。 |
1年 |
1117 |
在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要求限期整改。 |
5 |
每次 |
1年(通报批评文件发出之日起) |
1118 |
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
5 |
每次 |
1年 |
1119 |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5 |
每次 |
1年 |
1120 |
监督抽查发现工程造价文件存在问题的。 |
1~10 |
每项存在问题扣1分,通病问题或重复出现问题每项扣2分,每份成果文件最高不超过10分。 |
1年 |
1121 |
工程造价文件格式或签署签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1~5 |
每项存在问题扣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年 |
1122 |
向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或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 |
5 |
每次 |
1年 |
1123 |
从业人员调出(聘用合同已中止)后无故扣押其证件的。 |
5 |
每人次 |
1年 |
1124 |
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且不执行市造价主管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的。 |
5 |
每次 |
1年 |
1125 |
申报业绩时通过改变工程名称、金额、日期等信息规避系统检索而重复申报的。 |
3 |
每次 |
1年 |
1126 |
不真实记录或者不妥善保存工程造价咨询原始记录的。 |
5 |
每次 |
1年 |
1127 |
从业人员执业存在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5 |
每人次 |
1年 |
1128 |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
5 |
每次 |
1年 |
1129 |
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 |
5 |
每次 |
1年 |
1130 |
签订合同未按要求使用范本,或签订合同时对咨询项目、服务内容、咨询期限、收费额度、成果质量和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 |
3 |
每次 |
6个月 |
1131 |
未按要求派员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 |
3 |
每次 |
1年 |
1132 |
被行业协会举证存在不正当竞争、获益等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 |
3 |
每次 |
1年 |
1133 |
行业协会按规定要求其派出专家参与检查等活动,拒不参加的。 |
2 |
每次 |
1年 |
1134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 |
3 |
每次 |
1年 |
1135 |
工程造价文件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无专用档案室、档案管理员的。 |
5 |
|
6个月 |
1136 |
缺少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 |
2 |
|
6个月 |
1137 |
缺少内部操作规程的。 |
2 |
|
6个月 |
1138 |
缺少财务制度的。 |
2 |
|
6个月 |
1139 |
不按时填报各类报表、信息或填报内容虚假、填报质量差的。 |
2 |
每次 |
6个月 |
附件2
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序号 |
表 现 形 式 |
加
分 |
加分细则 |
有效期 |
2001 |
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或奖励。 |
5~20 |
每次(每获国家级加20分/项,每获省(直辖市)级加15分/项,每获地市级加10分/项,每获县(区)级加5分/项) |
1年(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 |
2002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地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表彰、表扬或奖励。 |
3~8 |
每次(每获国家级加8分/项,每获省级加5分/项,每获地市级加3分/项) |
1年(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 |
2003 |
获得湛江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通报表扬。 |
3 |
每次 |
1年(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 |
2004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负责项目的成果文件被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协会评定为优秀成果的。 |
3~5 |
评为一等奖加5分/每次; 二等奖加4分/每次; 三等奖加3分/每次 |
1年(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 |
2005 |
被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协会评选为优秀或先进个人的。 |
3 |
每次 |
1年(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 |
2006 |
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积极贡献,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的。 |
2~5 |
每次(县区级2分,地市级3分,省级4分,国家级5分) |
1年(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签发之日起) |
2007 |
因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援建任务、编制计价依据、造价质量鉴定、质量检查等活动,受到湛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表彰或提供证明材料。 |
5 |
每次加5分 |
1年(以表彰文件为准) |
2008 |
参加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组织的有关造价咨询或承担各项专业技术专项工作和参与动态监督检查等。 |
5 |
每次加5分 |
1年(以参加之日起计算) |
2009 |
协助湛江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分类采集、编审并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造价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并得到湛江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书面认可的。 |
1 |
每条加1分 |
1年(以上报时间为准) |
2010 |
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经济指标数据被采用的。 |
2 |
每条加2分 |
1年(以经济指标发布之日起计算) |
2011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预结算造价咨询业绩: 1.按项目累计造价金额计算,累计完成的造价金额500万以下得1分;500万~1000万得2分;1000万~5000万得3分;5000万~1亿得4分;1亿以上得5分(每超1亿加1分)。 2.按项目累计数量计算,累计完成每5项得1分。 3.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按项目累计造价金额计算,累计完成的造价金额500万以下得3分;500万~1000万得4分;1000万~5000万得5分;5000万~1亿得6分;1亿元~5亿元的得8分; 5亿~10亿得10分(每超1亿加2分)。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超过2年的项目可选择签订合同时按合同金额加一半分数,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加剩余分数。
以上3项合计每月不超过30分。 |
1~30 |
业绩加分每个月申报一次,成果文件自完成报告并得到认可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加分方式,司法鉴定成果文件在每档次上多加一分,所报加分项工程需已将成果文件电子版上传到诚信系统。 |
1年 |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序号 |
表 现 形 式 |
扣
分 |
扣分细则 |
有效期 |
21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的造价工程师材料。 |
20 |
每次 |
1年 |
21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20 |
每次 |
1年 |
2103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20 |
每次 |
1年 |
2104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15 |
每次 |
1年 |
2105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15 |
每次 |
1年 |
2106 |
签署有虚假、不实或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15 |
每次 |
1年 |
2107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15 |
每次 |
1年 |
2108 |
工程计价活动中未执行工程计价依据、履行合同有关约定。 |
10 |
每次 |
1年 |
2109 |
未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10 |
每次 |
1年 |
2110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10 |
每次 |
1年 |
2111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10 |
每次 |
1年 |
2112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10 |
每次 |
1年 |
2113 |
在非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
10 |
每次 |
1年 |
2114 |
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
10 |
每次 |
1年 |
2115 |
工程计价活动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未主动回避。 |
5 |
每次 |
1年 |
2116 |
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材料、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参与诚信评价申报或其他活动。 |
10 |
每项 |
1年 |
2117 |
被举报、投诉(含12345),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 |
3 |
每次 |
1年 |
2118 |
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的。 |
10 |
每次 |
1年 |
2119 |
被委托人举证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或行业规定开展造价咨询活动的,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
10 |
每次 |
1年 |
2120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超过规定的20%、10%、5%、5%。 |
10 |
每项 |
1年 |
2121 |
计价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拒不执行造价主管机构的调解和解释意见的。 |
10 |
每次 |
1年 |
2122 |
被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15 |
国家部委每次扣15分,省级扣10分,地市级扣7分,县(区)级扣5分。 |
1年 |
2123 |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5 |
每次 |
1年 |
2124 |
监督抽查发现其签章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问题的。 |
1~10 |
每项存在问题扣1分,通病问题或重复出现问题每项扣2分,每份成果文件最高不超过10分。 |
1年 |
2125 |
未在其负责的工程造价文件签名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
3 |
每次 |
1年 |
2126 |
向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或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 |
5 |
每次 |
1年 |
2127 |
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且不执行湛江市造价主管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的。 |
5 |
每次 |
1年 |
2128 |
申报业绩时通过改变工程名称、金额、日期等信息规避系统检索而重复申报的。 |
3 |
每次 |
1年 |
2129 |
不真实记录或者不妥善保存工程造价咨询原始记录的。 |
5 |
每次 |
1年 |
2130 |
未按要求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 |
3 |
每次 |
1年 |
2131 |
被行业协会举证存在不正当竞争、获益等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 |
3 |
每次 |
1年 |
2132 |
行业协会按规定要求其参与检查等活动,拒不参加的。 |
2 |
每次 |
1年 |
2133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 |
3 |
每次 |
1年 |
附件3
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行为通知书
湛建造诚[
] 号
:
经查实,你(单位/个人)存在下列良好(不良)行为:
上述行为将按照《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对序号
所述内容进行加(扣)分,共计加(扣)
分,记入你(单位)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在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s://www.zjcost.net/)公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诚信行为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经办人(签名):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造价咨询机构/注册造价师、市住建局、市造价事务中心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