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建管〔2011〕302号
关于实施《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
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
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于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 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于
附件:《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工资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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