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9-01 16:37: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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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建管〔2008〕30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湛江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湛流管〔2008〕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制定《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市场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湛江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湛流管〔2008〕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以下称民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暂住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建筑业企业的统一管理,遵守暂住人口以及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留宿工地现场民工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民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用人之前,施工用人单位必须查验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外出打工证明,计生证,对三证不齐的,不能雇用。未取得建筑工人“平安卡”的民工,不能进入建筑工地作业。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民工时,应根据民工在该工程项目务工留宿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凡务工留宿时间在3-30日的,由用工企业负责进行暂住登记,并报暂住地公安部门备案;留宿时间在30日以上的,由用工企业统一组织到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同时用工企业应对使用民工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民工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暂住证号码、从事工种、从业时限等,统计表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核实签章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
五、建筑工人宿舍应建立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计生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民工基本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并对建筑施工民工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七、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协助并监督施工企业做好本规定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在工地现场张贴本规定,并按照规定实施管理。
八、为便于对民工进行管理,控制其不良行为,各用工企业应针对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行为不规范及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民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及从业安全技能教育。
九、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民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所监督的工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跟踪管理,对不服从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工地,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因企业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