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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25 19:18:59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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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联合印发实施。现将《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民生工程,是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大事。2023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并指导县(市)做好辖区收费管理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公益属性,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教育局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思路和考虑是什么?

(一)坚持非营利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推进政策落细落地。《意见》对我省现有中小学收费政策相关规定予以保留,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审批环节和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既贯彻落实了省有关要求,同时也推动了政策精准充分从“纸上”落到“地上”。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及时主动回应当前社会关切,须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防止民办义务教育过高收费、过频调价,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监管。

三、《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管理权限。《意见》适用范围为市辖5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成本监审、拟定定价方案上报政府审批等,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年度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学校价格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对应市属、区属两级学校开展有关工作。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定价原则。规定学费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超过 3 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同时规定,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制定。

(三)办理流程。《意见》规定学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审核后于当年5月31日前转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对符合规定的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研究审议。其中,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发文批复;区政府审议后,于次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发文批复。次年实施。对不符合规定的采取终止审批等方式处理。


“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fzggj/zwgk/bmwj/content/post_1899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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