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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4-25 19:15:11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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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区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2024年度过渡期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办理流程中“民办学校申请”环节的截止时间,在印发当年可顺延一个月。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2日


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

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权限

意见适用范围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属民办学校。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属民办学校。

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年度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市教育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市属民办学校。区教育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区属民办学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投诉件和违法违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市属民办学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区属民办学校。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统筹指导做好民办义务教育成本监审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市属民办学校的申请资料,开展成本监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区属民办学校的申请资料,开展成本监审。

二、定价原则

(一)学费

民办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民办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

(二)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通过检查住宿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办法,核查成本费用会计记录、支付依据和原始凭证,对学校住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利息费用等成本进行核定,同时审核各项收入数据。

公式如下:最高住宿费标准=近三年平均住宿管理成本÷近三年平均住宿人数。

三、办理流程

(一)民办学校申请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学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资料要求如下:

1.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函;

2.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定价方案;

3.调整间隔期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提供成本费用预算)、住宿费成本;

4.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含公开听取学校家长代表、附近居民的意见建议);

5.调整间隔期财务审计报告;

6.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7.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于当年5月31日前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审核意见资料要求如下:

1.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的审核意见;

2.调整间隔期教育主管部门年检结论;

3.调整间隔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学校的投诉件和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4.调整间隔期学校在校人数;

5.民办学校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告知民办学校按要求补正;

3.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补正的或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告知民办学校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办理退件。

(四)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办学成本

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可结合实际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执行。发展改革部门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通过检查学校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办法,核查成本费用会计记录、支付依据和原始凭证,对学校教育培养业务及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利息费用等六部分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定,同时审核各项收入数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学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

(五)定价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起草定价方案、听取社会意见(7个工作日)、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符合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条件的,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研究审议。其中,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发文批复;区政府审议后,于次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发文批复。制定和调整学校收费标准次年实施。

2.对不符合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条件的,按程序终止审批。

四、收费监管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每年2月底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关联交易自查情况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缴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学校收入应当依法依规全部用于办学开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

(二)加强日常监管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将收费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民办学校年检并建立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将审查报告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严格公示制度

民办学校应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管。

(四)严惩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查处未按收费标准收费、未按规定实施收费公示、代收费不退还结余款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加强舆情引导

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畅通反映渠道。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日常舆情会商和处置调度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社会舆情。政法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引导处置机制。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fzggj/zwgk/zcjd/content/post_1899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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