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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业用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31 23:00:00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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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市区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 号)等文件规定,对市区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的灌区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市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二、农业用水价格定价原则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成成本水平。

  (二)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农业用水价格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

  (三)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的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三、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协商定价。

  根据《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鹤地水库和市区引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16〕113 号),鹤地水库农业用水价格为 0.10 元/㎥,市区范围内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参照鹤地水库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四、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

  据统计,我市种植作物种类众多,大宗作物以水稻、甘蔗、蔬菜、水果、薯类等作物为主。结合我市实际,考虑相关农业发展政策,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制定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11元/㎥,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12元/㎥;养殖业用水价格为0.13元/㎥。

  取用地下水的农业用水价格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1.2 倍计收水费,如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农业用水价格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1.3倍计收水费。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市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fzggj/zwgk/bmwj/content/post_1850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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