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市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赤坎区政府、霞山区政府、麻章区政府、坡头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供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市区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市区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的灌区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协商定价。
根据《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鹤地水库和市区引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16〕113 号),鹤地水库农业用水价格为 0.10 元/㎥,市区范围内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参照鹤地水库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终端用水环节具体分类水价如下:
(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 0.11 元/㎥;
(二)经济作物用水价格 0.12 元/㎥;
(三)养殖业用水价格 0.13 元/㎥。
取用地下水的农业用水价格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1.2 倍计收水费,如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农业用水价格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1.3倍计收水费。
三、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实行分档水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水主管部
门审批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累进加价计收水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用水量超过定额 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二)用水量超过定额 50%但未超过 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三)用水量超过定额 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四、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
(一)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具体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