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各级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
本市对各级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2、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计划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的计划。
3、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创造一个和谐修志的工作环境。
5、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地方志工作者的工作生活,为地方志工作者排忧解难。
(二)加强指导,扎实推进地方志工作。
1、本市拟订了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
制定《湛江市2006~2010年地方志工作规划》,《湛江市贯彻〈条例〉实施意见》、《湛江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标准实施意见》。
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本市每年不少于3次的检查、督导工作。一是对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二是对市直机关分批分片检查;三是加强通报督导;四是组织修志专家下去“三帮”(帮建档、帮查资料、帮整理撰写资料)。
3、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文献。
第二轮省下达给本市编修市志1部,县志3部,区志4部,此项工作在2010~2011年完成。现在个别专业志已陆续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工作从1994年开始编纂。除了修志编鉴工作之外,抓紧编纂市情书和史志文献。
4、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一是成立《湛江市志》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湛江市志》和五县四区志书;二是培训市、县二级总编人员和参与审查验收人员;三是制定《湛江市志书审查验收标准实施意见》,落实省的审查验收标准要求。
5、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一是抓好志书审查验收人员的岗前培训;二是采取专题讨论、志稿点评,经验交流等方式,不断加强编纂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6、组织开发地方志资源,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进言献策。
地方志工作要改变“一本书”的工作模式,拓宽领域,按照《条例》和《规定》提出的要求,组织开发地方志资源,为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服务。结合钢铁项目,重化工业项目在本市落户开展地情资源的研究,发挥专家库专家的作用,编写出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科研提供依据,为大项目提供资料,为经济提供信息。
7、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8、做好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第二轮修志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一是制定计划,落实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9]17号文)精神。对第二轮修修志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具体计划,落实任务,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队伍,保障工作条件和经费,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明确目标,狠抓进度。按照省政府《通知》提出的进度要求,遵循志书编纂的规定,统筹安排,落实人员,做好分工,明确责任,扎实做好志书编纂各个阶段的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
三是开展点评,确保质量。本市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标准,对已完成志书初稿的市、县两级志书开展点评活动,并按照中指组制定的《质量标准》严格把好自审、重审、复审、终审关。
四是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各级政府加强督察,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修志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单位采取措施,迎头赶上。并将编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书面报送市志办并汇总报省史志办,市志办加强对修志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加强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全面落实编纂任务。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也是地方志工作之一。本市从1994开始编纂年鉴,一直由地方志部门编修。在《地方志工作条例》没出台之前,县级地方综合年鉴很少开展。徐闻县从2004年起开始编纂年鉴,填补了本市县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的空白,接着廉江也开始编。去年雷州、遂溪、吴川也着手编纂县级综合年鉴。市辖区力争2010年开展编纂综合年鉴工作。
(五)加强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按照《条例》和《规定》精神。积极筹建市方志馆和抓好县(市、区)方志室的建设,要健全各级修志工作机构,夯实基础,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兼职修志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