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政府大院内市志办。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叁仟伍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需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市年鉴编纂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我市地方志工作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标准等。
(二)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志书“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原则,负责社会主义时期第二轮《湛江市志》的组织编纂、修订、送审、出版以及续修等工作。
(三)收集、积累市情资料,逐年编辑出版《湛江年鉴》以及其它专著、系列书,积累系统的完整的市情资料。
(四)指导、审查和协调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综合志、部门志、专业志编修出版。
(五)承担上级下达的有关市情情况的收集、整理任务。
(六)开展市情咨询和地情研究,充分利用志办库存市情资料信息,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地情宣传提供资料。
(七)搜集整理、收藏地方文献和有关专著资料。
(八)负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担全市地方志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及省志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党支部。本单位党支部是单位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功能,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副职;
(三)审查(核准)本单位的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行使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发展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办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职责:
1.提出修改章程动议;
2.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5.研究审定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工作目标;
6.审定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本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7.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议本单位的投资、工程等项目,较大金额的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9.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分工和调整,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的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本单位应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审定班子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班子会议报告的问题;
11.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12.提出终止动议;
13.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产生方式: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
1.班子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2.班子会议议事程序:一是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先要送本单位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主任审核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二是一般要提前一天将会议召开时间、中心议题、讨论事项通知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是原则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全部到会。若到会的班子领导成员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只能讨论一般问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人员奖惩等重大事项,四是干部的选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领导酝酿,不能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举办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主任、副主任。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湛机编〔2001〕77号)、《关于市志办内设科室更名问题的批复》(湛机编办〔2008〕85号)设置。
(一)综合科。负责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办公室文件起草、制定、保管。负责组织、人事、保卫、计划生育等行政性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内务管理。协助市志、专业志等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编辑出版年鉴,《湛江市志》网站以及信息化建设。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二)编修科。负责市志、专业志、地情书编纂、出版工作。负责收集、积累市情资料。负责地方文献和有关专著资料的收集、整理、收藏。承担上级下达有关市情的编写和提供。开展市情咨询和地方志、年鉴理论学习、研究。负责全市修志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联络。负责全市地方志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享有公平接受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遵守《地方志工作条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地方志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资政参考、为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地方志编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本着“存史、资政、育人”原则,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综合利用地情资料研究成果,为市委、市政府提供资政参考;稳步推进地方志信息化建设。
(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地方志编纂、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人员队伍。
(三)作风建设。坚持严的基调、铁的纪律,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四)机关党的建设。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省、湛江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政府采购、绩效及资产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4日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7月17日重新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7月25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5年7月24日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