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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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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行文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3-05-30 11:22: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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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湛志办〔2013〕16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
编写行文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单位:
  现将《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行文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执行。
 
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行文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年报)质量,统一年报编写的行文规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志编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年报编写总的要求是:采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体;文风严谨、朴实、简洁,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所用名词术语、标点符号规范、统一,计量单位符合出版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必须清晰、规范。
第二章  标题 层次
第三条  年报标题应以事命题,表述客观、准确、简炼。
第四条  年报一般设目、子目两个层次(特殊情况可设三个层次,即在子目下再设孙目),标题前以汉字数字标次第序号,依次可标“一、二、三……”“(一)、(二)、(三)……”“1、2、3……”。
 
 
第三章  文体、语言
 
 
第五条  年报资料的记述,除引文外,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即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不用文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
第六条  年报资料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恰当,逻辑严密,言之有物,言必有据。杜绝假话、空话和套话。不使用模糊概念,用词要准确、具体;行文要简洁、朴实、流畅。
第七条  年报资料为资料性著述,以记述为主。不得写成资料汇编、论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文字 标点
 
 
 
第八条  年报一律使用规范文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特殊的人名、地名、书名及古籍引文,可能引起误解的,则保留繁体字或异体字,但应在该字后括注“繁体”或“异体”字样。生僻字须括注拼音,并作适当解释。
第九条  外文字母或少数民族文字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德文等)、大小写。
第十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波纹式连接号“~”,如“1991~1992年”、“20%~30%”;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中国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北京—广州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连接号“-”,如:“TPC-3海底光缆”。
 
 
 
第五章  称谓 专用名词 术语
 
 
 
第十一条  年报资料一律用第三人称表述,不用“我市”“我局”“我办”之类的词语。
第十二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姓名(以字、号行者称其字、号),不加“先生”“女士”“同志”等称谓,也不加褒贬之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在姓名之前加冠其主要职务,如可称市长某某某、教授某某某,不得称某市长、某教授。
第十三条  为如实反映历史面貌,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党派、社团、机构、各类职务等均以通用的、规范的名称为准,不冠以褒贬词语。如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政府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对清政府不称“满清”,对国民党军队不称“蒋匪”,对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报刊资料时,除需原文引录(应加引号)外,应将其“中华民国”“国府”等称谓改为“台湾当局”。
第十四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需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五条  较长的专用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如:“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地方志办)”,“《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称《决议》)”。
简称必须规范、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作“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
文件只记标题,不引用文号。
第十六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十七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的称谓,按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提法表述。如:“三反”运动、“五反”运动、“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倾”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批林批孔”运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共产风”“左”倾错误、“左”的偏差、极左思潮、“反右倾”斗争、“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不能将“文化大革命”称为“十年浩劫”“十年动乱”“文革”;不称“左”的路线、极左路线等。
第十八条  一些专用名词,在首次出现时,在其后应括注全称。如:“三打两建”(“三打”: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两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六章  时间表述
 
 
第十九条  表述时间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今年”“去年”“近年”之类的代词,也不用“最近”“目前”等模糊的概念词。
第二十条  括注人物生卒时间,一律省略“年”“月”“日”字样,如:“毛泽东(1893.12.26~1976.9.9)”。
第二十一条  年份不能简称,如:“2001年”不能写作“01年”,“2002~2004年”不能写作“02~04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可简称“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称“解放”必须让读者明了所指的地域,如:“湛江解放后”。
 
第七章  数字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世纪80年代,2001年7月1日,8时30分20秒;
(二)表示民国纪年,如:民国10年;
(三)表示年龄,如:60岁;
(四)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分数,如:150公斤,3倍,12%,1/3;
(五)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如:30℃,500焦,25瓦,220伏;
(六)表示地理经纬度,如:东经113º7'39″、北纬23º2'25″;
(七)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如:2001年第1版第1卷第70页;
(八)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1l-1399,22次特别快车,85号汽油,维生素B12,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联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农历月日、星期,如: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农历月日应括注公历。
(五)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阳春三月、一系列、五局三胜制。
(六)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七)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声明。
第二十五条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个小数位。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七条  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1984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八条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学符号,化学分子或其他符号。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际规定的有关符号。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水的表述,则在计算公式中可用相应的 “m2”“<”“H2O”符号。
第二十九条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前后数字后均要有量词。如:150米~200米,6℃~12℃,2500元~3000元。
 
 
第九章  注释  引文
 
 
第三十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即脚注)。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①、②、③……。
第三十一条  引文要忠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 )”,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 ]”,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第三十二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
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卷次、页码、出版地点、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引自报刊者,必须慎重考辨,然后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年月日或期数、页码,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引自文件者,注明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引自档案资料者,注明档案馆(室)名称、卷宗号、文章标题。
引用网上资料,要注明网站(网址)、文章标题、作者(编者)、发布时间。
第三十三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须慎重考辨,并说明转引自何处。
第三十四条  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十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五条  年报资料中的图、表分别穿插在有关的文字当中。所有图、表紧随其文,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或“见××表(图)”之类的文字。
第三十六条  年报资料采用现行的行政区划图、地形图、地质图,以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图照应真实和清晰。彩色照片一般集中编排在全书或各篇前面;黑白照片一般穿插于行文之中。入志照片均须有简练、准确的文字说明,应注明照片的时间、主要内容,涉及的人物应标出主要人物的位置、拍摄者或供稿人(单位)等。
第三十八条  表格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须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居中排列。表体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码,如“表1-2”“表2-3”,右侧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平方米”。说明置于表体的下方,要求简明扼要。表格中所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关数字一致。表格应经纬线分明,两边不封边。栏目中要有具体内容,不设空白无内容的栏目。如转页续表,须在表体上方左侧注明“(续上表)”字样。
 
 

 
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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