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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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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4-10-08 17:54: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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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湛志办〔2013〕1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单位:
《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3
 
 
 
              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地方志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好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20号)和《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发〔201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的地方志资料,是指反映本地区、本行业(事业)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情况的概况资料、大事记资料、专题资料、人物资料、文献资料、图片音像资料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
概况资料是:行业(事业)概况性资料及主要统计数据。
大事记资料是:行业(事业)较大事件资料。
专题资料是:行业(事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事件资料。
人物资料是:行业(事业)有较大贡献和重要影响的人物及事迹资料。
文献资料是: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文件、调查报告等原始资料。
图片音像资料是: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发展变化、特色及重要人物与重大事件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和音频、视频资料。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的年报制度,是指承报单位按行业(事业)年度资料纲目,全面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地方志资料,逐年报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本市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方志办)负责全市资料年报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和审核验收。
第六条   市地方志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资料年报工作会议,至少举办一次年报资料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   市地方志办可以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征集年报资料;可以外包方式,聘请专家等人员参与或承包年报资料编纂。
第八条   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央、省驻湛单位为年报资料承报单位。
第九条   承报单位要加强对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负责资料年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保障资料年报工作条件;建立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网络;按要求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和报送本单位、本行业(事业)年报资料。
第十条   承报单位要拓宽年报资料搜集渠道,除档案资料外,要注意搜集媒体资料、口述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等。
第十一条   承报单位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年报资料要存真求实,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前,承报单位要对年报资料进行审核和修改,形成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及电子文档),填写《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一并送市地方志办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地方志办收到送审稿和《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如果未通过验收,承报单位接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验收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报送。
第十四条   年报资料以第二轮地方志书下限为起点逐年报送,保持年度资料之间的连续性。下限起点为2001年,按照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段报送年报资料。
(一)2012年起的年报资料,在次年9月前逐年报送。即2013年9月前报送2012年的年报资料;2014年9月前报送2013年的年报资料,以此类推。
(二)2006年至2011年的年报资料,在2014年9月前报送。
(三)2001年至2005年的年报资料,在2015年9月前报送。
第十五条   承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方志办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地方志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的;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第十六条   市地方志办逐年通报承报单位资料年报工作完成情况;对在资料年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志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 送: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法制局
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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