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政策解读

时间:2026-05-25 15:47:16 来源: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打印】 【字体:

  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内容和意义,现就《章程》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政策要求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广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20〕25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3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湛府发﹝2017﹞105 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目的

  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决策议事机制,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依据

  《章程》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主要依据包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四、主要内容概览

  《章程》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

  (第一条):明确《章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至四条):分别明确市规委会性质、宗旨、工作经费来源。

  第二章为“组织构成”。

  (第五至十一条):分别明确市规委会的机构和委员组成以及换届要求。

  (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候补委员库入库程序。

  (第十四条):明确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会议的相关费用支出要求。

  第三章为“工作职责”。

  (第十五至二十条):明确市规委会及下设专业委会、顾问专家小组、市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为“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分别明确市规委会及其下设专委会的会议程序,委员、列席单位和公众代表的参会要求,会议议题的公众参与和公示要求。

  (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明确市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市规委会及专委会实行旁听制度和会议公开制度,明确会议材料保管要求。

  第五章为“委员聘任资格与责任”。

  (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明确市规委会委员聘任资格条件与责任以及委员解聘、补聘、调整等程序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

  (第三十六条):明确《章程》修订及备案要求。

  (第三十七条):明确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区规委会的要求。

  (第三十八至三十九条):明确《章程》条款解释权、施行日期及期限。

  五、修订主要内容

  (一)变更章程名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广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20〕25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39号),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见第一条、第二条)

  (二)优化组织构成。一是,将原章程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内容拆分更新为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章“工作职责”。二是,为提高审议效率,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市规委会增设顾问专家小组和候补委员库,专业技术委员会下面增设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专业委员会。(见第五条、第十三条)

  (三)优化工作职责。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功经验,根据提高议事效率、提升专业水平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赋予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终审)权力。为提升专业技术委员会议事效率,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功经验,经市规委会授权,专业技术委员会可以对部分授权事项行使审议(终审)权力。(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允许成立市规委会分会。为提高工作效率,允许各区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委托,参照市规委会组成形式组建区规委会,制订区规委会章程,并报市规委会备案。(见第三十七条)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