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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6-05-25 15:46: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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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6日



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广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20〕25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工作,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专业技术委员会、顾问专家小组和办公室。

  专业技术委员会包括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专业委员会,简称“市专委会”。

  第六条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及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部门代表由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海洋、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国家安全、公安、军民融合、土地储备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勘查与测绘、土地管理、建筑、交通、市政路桥、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水利、供电、综合开发、产业、经济、法律、通讯信号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在相关行业从事经营管理15年(含)以上,具备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资深人员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

  第七条  市规委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35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协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市专委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均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协管自然资源的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或分管同志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市规委会委员可以兼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顾问专家小组由市规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或公众代表组成。顾问专家小组委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建筑、交通、市政路桥、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景观设计、经济、法律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资深专家,以及相关行业从事经营或者管理15年(含)以上,具备丰富经验的资深人员组成,总人数不限。

  顾问专家小组受市规委会委托,在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下开展各项规划技术评审工作和对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市规委会可以根据会议审议议题情况,邀请部分顾问专家小组委员参加会议,顾问专家小组委员在参会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审议及投票权力。

  第十条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市政府同步,应在市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和顾问专家小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在市规委会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报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拟定委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聘任后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布。委员任期原则上为5年,至市政府聘任下一届委员时自动结束。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从后补委员库中择优进行增补。

  (五)市规委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可同时受聘兼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设立候补委员库。候补委员库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推荐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名单中选择,报市政府同意后入库。

  第十四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标准支付咨询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国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等;

  (二)审议与国土空间相关的重大专项规划;

  ()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方面重大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标准和政策等;

  ()审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发展策略专业委员会根据市规委会授权,审议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市辖区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相关的一般性专项规划(不含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二)审议市辖区内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含城市更新详细规划修正优化调整);

  (三)审议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规划条件;

  (四)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一般性地方技术规定、标准和政策等(不含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方面);

  (五)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等草案(不含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项目);

  (六)市规委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根据市规委会授权,审议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设计及景观设计方案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中心城区重要区域(详见附件“湛江市中心城区重要区域范围图”)范围内的城市设计、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公园景观设计方案、标志性建(构)筑物(电视塔、纪念碑、城市雕塑等)设计方案等;

  (二)审议中心城区重要区域范围内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用地规模10公顷(含)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属于上述条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三)市规委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专业委员会根据市规委会授权,审议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相关规划和设计方案以及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城市国土空间相关的一般性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研究方案,线性工程详细规划;

  (二)审议城市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一般性地方技术规定、标准和政策等;

  (三)审议城市重大交通与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等草案、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审议中心城区重要区域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交通设施项目(非线性工程)的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属于上述条件范围内的交通与市政设施项目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五)市规委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顾问专家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向市领导、市相关职能部门、市规委会和专委会委员、规划学术界等介绍国内外规划领域的先进理念和发展方向;

  (二)就规划建设领域的重大事项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三)受邀参加市规委会有关重大议题的审议;

  (四)指导重要地段的重点项目的规划实施;

  (五)市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作为市规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顾问专家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顾问专家小组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顾问专家小组各项章程、工作规则、有关文件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顾问专家小组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顾问专家小组之间以及市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市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或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审议需要提请召开。市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应超过参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提交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当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法定规划一般应在提交审议前按规定的期限开展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在汇报议题内容时进行说明。确需在公示期间同步提交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在会议上报告公示开展情况,审议通过后收到公示反馈有重大反对意见的,须再次提交市规委会或其下设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接收到项目申请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与审议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须列席会议。会议意见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拟审议事项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1至3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二)与会委员须在收到通知1至3天内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明确是否参加会议,并在参会当天履行签到手续;

  (三)与会委员对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如需要表决的进行表决;

  (四)主持人宣布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市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上报,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 市规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并由规委会办公室记录在表决结果中。

  第二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市规委会办公室按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报主任委员签署。

  第二十九条 市规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三十条  市规委会会议材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询、咨询和信息发布,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


第五章  委员聘任资格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规委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聘任资格条件为: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尊重科学、公平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湛江市情况。专家代表在其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承认和遵守市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三十二条  市规委会委员的责任:

  (一)委员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大政方针政策,对公共利益负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城市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四)委员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并做到客观、公正,理据充分;

  (五)委员应维护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委员会声誉和有损其他委员名誉的行为;

  (六)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促进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委员应不断加强规划知识学习,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八)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九)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十)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规委会委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其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规委会委员资格的取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解聘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规委会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在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委员,经商委员本人同意后,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

  市规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补聘或调整部分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于委员自动放弃资格、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等原因而出现空缺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从候补委员库中提出委员增补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备案。本章程修订时,由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规委会组成形式组建区规委会,根据本章程以及市政府委托和授权制订区规委会章程,并明确区规委会职责。区规委会章程应报市规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解释权属市规委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6年5月18日起试行一年,再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同时废止。

  

  附图:湛江市中心城区重要区域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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