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2025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城乡居保的各项工作落实有据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湛府规〔2020〕10号)进行修订,形成《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意见(2025年修订)》)。《意见(2025年修订)》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提出符合我市实际贯彻意见
解读:《实施办法》是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文件,同时适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省“严格执行统一制度、减少政策离散化”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意见(2025年修订)》中就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及其他事项提出七项贯彻意见。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解读:(一)《意见(2025年修订)》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档次分九档,最高缴费标准为4800元,有利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通过更高缴费实现多积累。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采用《实施办法》设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不增设缴费档次。
(二)《意见(2025年修订)》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方式,不采用按季度、按月方式,减少群众缴费次数和行政成本。
三、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
解读:(一)《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近年来我市大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各级财政增支压力较大,暂时难以提高相关补贴标准。因此在《意见(2025年修订)》中,我市缴费补贴标准仍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二)结合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意见(2025年修订)》将我市困难群体范围修订为“国家、省规定的困难群体”,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明确我市对困难群体标准并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所需资金,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由市和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四、基础养老金
解读:(一)《意见(2025年修订)》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所需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对中央、省财政分担支出以外的部分,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二)《意见(2025年修订)》明确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由市和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三)鉴于我市是全省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经济基础差、经济总量小,财力弱、人均收入水平低,目前财政收支压力较大,《意见(2025年修订)》中暂不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后根据我市财力情况作适当调整。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意见(2025年修订)》明确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政府、湛江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丧葬补助金标准
解读:《实施办法》中规定丧葬补助金不低于最低标准6个月基础养老金。《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14〕63号)规定,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负担。为平稳过渡并统一全市政策标准,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权益,《意见(2025年修订)》明确我市按最低标准16个月基础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
解读: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意见(2025年修订)》明确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其他事项
解读:(一)《意见(2025 年修订)》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21〕93 号)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有效期仍为5年。
(二)《意见(2025 年修订)》为确保在政策有效期内我市城乡居保的各项工作落实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第七条“其他事项”中增加“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及“2025年7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两项表述。
(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日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湛府规〔2020〕10号)已于2025年6月30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 2025-10-3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2025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