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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2025年修订)

时间:2025-10-31 11:24:02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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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方式。按省规定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

  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上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比例分担。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市和各县(市、区)按每年12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其中,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的,由市和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困难群体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外,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基础养老金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所需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对中央、省财政分担支出以外的部分,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加发所需资金,由市和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开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加发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政府,湛江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16个月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

  适当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视财力情况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湛府规〔2020〕10号)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2025年7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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