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2日
湛江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扩大就业的作用,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湛江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内的运营机构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
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多种业务形态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机构指:负责产业园日常运营管理的经营性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主要在中央、省专项资金及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规定统筹解决,主要采取补贴形式,在促进产业园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园提质发展等方面进行扶持。
第六条 产业园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如上级文件对该奖补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条 运营机构引进属近三年HRoot发布的《年度最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榜单》、第一资源或HRflag发布的《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且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产业园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每引进1家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招商补贴,同一运营机构可享受该补贴总额不超过75万元。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结合入驻企业的产值目标、服务人力资源人次及服务用人单位家次等指标,对产业园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每年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九条 支持在产业园公共服务区域设置服务大厅,集“政务办理、就业服务、人事服务、创业服务”等窗口于一体,推行园区“一站式”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在产业园区组织全市性人力资源专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论坛研讨、政策宣传、学术交流、供需对接、项目推介、行业竞赛等活动),支持产业园提升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第十条 鼓励支持运营机构开展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在产业园区内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论坛研讨、学术交流、项目推介、供需对接等,政府采购服务举办的活动除外),每次活动参加企业达到50家以上的,按照实际支出活动费用30%的标准给予活动补贴,每年总计不高于2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运营机构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技工院校)共建公共实训中心,运营机构可与多个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技工院校)签订年度租赁协议。公共实训中心租赁期间,公共实训中心相关培训工种实训场地面积及工位可视同签订租赁协议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技工院校)相关工种的实训场地面积及工位。
第十二条 对首次引进前15家入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对办公用房首次进行装修改造的,给予装修改造补贴。装修改造完成后,按照办公用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改造补贴,同一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装修改造费用。
第十三条 前15家入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递补),按照办公用房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100平方米,即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250元/月,最长补贴24个月(以入驻园区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前15家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递补)使用产业园区内收费的培训教室、活动室、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区域,可申请场地补贴。相关费用须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先行支付,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0元/年,最长补贴时间2年(以入驻园区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的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如上级文件对奖补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机构助推就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可按每人4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如上级文件对奖补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经查实后,追回本办法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底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产业园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另行制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