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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5-18 15:52:3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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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工作部署,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参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依申领人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A卡、B卡和C卡。对符合第二章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以下简称人才卡)。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人才卡申领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五条  申领人才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符合在湛工作相关要求:即申请时申请人已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申请时申请人已与我市单位签订柔性引才合作协议等,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对达到相关层次标准条件但没有纳入本办法申领条件的,或不再适用我市实际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在湛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卡A卡。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京都奖、科普利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图灵奖、拉斯克奖、普利策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

  (二)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外国专家、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五)在湛国家实验室及基地任命或认定的重大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领衔科学家、中青年核心骨干成员;在湛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学术带头人、平台建设技术负责人等中青年科研人才。

  (六)国家战略科学家、国家卓越工程师、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七)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第一位设计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讲席学者;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八)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九)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引进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核心成员、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省中青年德艺双馨作家、艺术家。

  (十一)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十二)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获得者。

  (十三)参加奥运会、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不含青少年类)、世界杯的比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四)属于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的在湛世界500强总部(或二级)企业及我市年度重点外资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级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属于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的在湛中国200强总部(或二级)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五)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的博士(包括在站博士后;以毕业当年QS、THE、U.S. News、ARWU任一权威性高校排名榜单发布世界大学排名为准);获全国性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金牌奖项的项目带头人。

  (十六)教育部名校长(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十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十八)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含A、B卡)持卡者。

  (十九)持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为由申办的除外)的外籍人才。

  (二十)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在湛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卡B卡。

  (一)省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广东省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班主任能力大赛一等奖第一名。

  (三)参加亚运会、冬季亚运会、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冬季运动会的比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授予的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或一等奖获奖团队前三名成员。

  (五)技术经纪人(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五年内促成转化落地湛江的技术交易20项以上,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累计技术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得者;南粤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

  (七)国际高端金融财会类证书持证者(ACCA、CFA、FRM国际资格认定)。

  (八)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九)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具有正高级政工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民航空管一级管制员、高级管制员。

  (十)持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十一)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在湛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卡C卡。

  (一)参加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锦标赛(不含青少年类)的比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广东省科技成果推广奖获奖团队前三名成员。

  (三)技术经纪人(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五年内促成转化落地湛江的技术交易10项以上,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累计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得者;特级技师。

  (五)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获得者。

  (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且从事社工专业工作者;具有高级政工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民航空管二级管制员。

  (七)持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八)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A、B、C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

  非本市户籍的持卡人可凭人才卡和相关资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对无法按照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先后次序落户的,可申请在人才公共户落户。(市公安局会同县(市)公安局落实)

  (二)安居保障

  1.持卡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政策优惠,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

  2.持卡人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

  (三)子女入学

  持卡人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由持卡人居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安排。(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四)社会保险

  1.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社保基金管理局落实)

  2.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分别会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保基金管理局落实)

  (五)停居留和出入境

  1.持卡人可按照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便利。(市公安局落实)

  2.内地居民持卡人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其配偶、子女、父母如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市公安局落实)

  (六)商事登记

  持卡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

  (七)金融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对持卡人创办企业提供政策匹配咨询、融资对接支持、金融产品配套等综合服务,重点支持“四绿一蓝”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方向。(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落实)

  2.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依规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减免相关金融服务费用。(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落实)

  (八)交通出行与服务

  1.持卡人本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市国资委落实)

  2.持卡人在市内乘飞机、高铁时可走优先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落实)

  3.持卡人在全市车驾管业务窗口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驾驶证申领及补换证等业务时,可享受优先办理服务。(市公安局落实)

  (九)就业服务

  1.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1次就业协助服务。A、B卡持卡人的随迁配偶首次来湛就业,由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确需统筹安排的,A、B卡持卡人的随迁配偶就业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按事权协助引进人才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落实)

  2.人才卡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或失业的,给予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岗位推荐等跟踪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十)法律服务

  1.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组建法律服务顾问团,持卡人可享受顾问团的免费法律咨询。(市司法局落实)

  2.为持卡人开辟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法律服务。(市司法局落实)

  (十一)免费参观景区

  持卡人可免费参观我市湖光岩风景区及三岭山国家森林公园、遂溪孔子文化城。(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遂溪县政府落实)

  (十二)专区服务

  1.湛江市人才驿站及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对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2.各级人才驿站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座谈会、联谊交流等活动或免费向相关活动提供人才驿站场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3.持卡人可按规定免费入住我市人才驿站服务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十三)其他服务

  持卡人可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待遇。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单位可在全市通用服务基础上,根据实际为持卡人提供特色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A、B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服务

  1.市内三甲医院和县(市、区)人民医院为持卡人就医提供特约门诊、优先安排入住病房等绿色通道。(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落实)

  2.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没有条件安排的非公单位,市、县两级人才主管部门可按所属关系在定点医院安排。(各级组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落实)

  (二)办税便利服务

  为持卡人开设办税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服务。

  第十二条  A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特设岗位聘用

  持卡人受聘至事业单位,现有岗位难以满足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其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纳入总量调控基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二)医疗服务

  持卡人在市内三甲医院和县(市、区)人民医院健康体检时可走“绿色通道”。(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落实)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申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符合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如奖项获得者、人才计划、人才项目入选者须提供证书、入选通知、项目批准通知或项目合同等证明材料;实验室及科研平台人才:提供申报单位批准成立或注册证明、人才认定材料等;学历类人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及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或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招录用通知等材料;非公有制单位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属创业人员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5.守信承诺(在《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申请表》中承诺)。

  以上材料申请人必须确保真实有效。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核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报送办理。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的,通过湛江人社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湛江市人社局微信小程序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管理单位以及非公有制单位的,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通过湛江人社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湛江市人社局微信小程序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准。

  (五)公示及发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发卡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申领条件、人才卡类型等情况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相应类别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电子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将当年度发卡人员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变更。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发卡部门根据变更信息重新发卡: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变动的;

  (二)工作单位变动的;

  (三)持卡人出现分类条件变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卡机关每年对持卡人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满足持卡条件。持卡人存在信息变更或持卡资格变化情形的,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发卡机关反馈。

  第十五条  根据申请人在我市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在编在岗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本办法有效期。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重新申请,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的人才卡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发放后,达到更高层次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类别人才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调离我市的,相关单位或组织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人才卡,终止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持卡人已不在湛工作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持卡条件的;

  (二)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的;

  (三)被列入国家、省和市个人失信名单的;

  (四)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情形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或伪造信息取得持卡资格或配套服务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因前款第(四)至第(七)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卡的申请。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高层次人才卡服务工作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召集单位,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高层次人才卡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到人到岗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才卡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湛府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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