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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4:56:12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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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湛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技术改造等。

  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湛江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应列明各单项费用的金额)及前期各项评估费用、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概算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水利水务项目概算由市水利水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对属于市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近期实施计划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可直接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逐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三)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逐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合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四)单纯购置项目,不再逐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报财政局核定购置内容和购置金额,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总投资估算 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林和不涉及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符合《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按其执行,其他项目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材料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附上:

  1.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同意实施该项目的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行业部门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附上:

  1.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或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征拆的项目必须有征拆专章含摸查基本情况);

  4.招标基本情况表;

  5.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6.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形除外)或项目土地权属文件;涉及用海项目需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7.节能审查意见(需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8.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的项目需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支撑性材料。

  (三)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应当附上: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涉及征拆的项目必须有征拆方案和摸查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文本;

  4.行业部门或专家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其中,对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且在项目事前绩效评审意见中未明确需进一步明确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初审后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审批部门需要委托评估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包括市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

  (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研究市有关部门报送的需求计划建议,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需求,结合当年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形成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

  (四)市财政部门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告知市有关部门,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部门结合预算控制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进度,修改完善本部门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联合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续建、新建和储备项目。

  续建项目指往年已开工,计划当年继续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指计划当年可完成概算批复且年内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储备项目指计划当年只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续建和新建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安排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级重大前期工作经费应当优先安排用于政府投资计划的储备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可按程序转为实施项目。当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应当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年度投资总额调整或项目增减等确需调整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市级预算调整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和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成本控制,并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的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动工建设后,对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或概算各类费用(一类费用为工程费用、二类费用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类费用为预备费),发生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小变更,且投资未超过审批部门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二)项目投资超过原审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但可通过概算一类和二类费用间调整解决或使用项目预备费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若涉及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超过原审批部门批复的总体规模和概算投资总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征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报原审批部门评估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上述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前需征得职能部门意见的,职能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一般需3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专家和第三方论证时间)答复。本办法所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指卫健、教育、城综等项目建成后所归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指住建、交通和水利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国家以及行业界定项目为较大变更的,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且原中标单位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可经本行业招标监管部门同意直接委托原中标单位实施;否则,则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招标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概算调整的函件;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或专家对变更后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仅涉及初步设计变更的项目需提供);

  (五)增加投资额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仅涉及增加投资金额的项目需提供);

  (六)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概算调整责任认定说明。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加强对合同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条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如果有涉及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相应条款变化的,须先提交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签订。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不按本办法执行政府投资审批简化程序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国家、省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省对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建设资金项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级政府以及市级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市级政府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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