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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01 16:30:00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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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


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并在其产品和服务质量上取得重要改进,加快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引领湛江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湛江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指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扬通报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评审程序。坚持自愿申报,不向申报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收费。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通过申报评选一次,奖项设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内、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质量管理专家、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审议相关工作制度和评审工作情况,审议拟获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推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的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将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经所在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处。

  (三)资格审查。

  秘书处组织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材料评审。

  秘书处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确定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情况等进行审议,综合材料评审分数和秘书处建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六)现场评审。

  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实地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七)陈述答辩。

  秘书处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开展评价,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评审分数。

  (八)确定建议名单。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秘书处根据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评审委员会综合最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九)公示报批。

  秘书处对获奖建议名单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在两届内不得重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广、宣传活动,向社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

  第十四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申报组织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该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5月4日实施的《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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