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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时间:2026-03-27 17:09:5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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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2026〕27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湛部规2023-4)有效期延长5年,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发布的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综合执法科)反映。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

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教育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适用本指引。

  (二)本指引仅限罚款类的行政处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计算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

  (三)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书面申请,并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在《湛江日报》《湛江晚报》、湛江云媒、湛江日报公众号等其中一个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四)同一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实行“一案一申请,一案一道歉”,即:分别立案的,要分别申请,分别道歉;合并立案的,一并申请,一并道歉。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共同提交一份声明书;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五)以下情形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

  1.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2.《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

  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条件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5.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从轻处罚标准

  (一)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

  1.建设项目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

  2.涉A类污染物排放的;

  3.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4.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

  2.涉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3.涉危险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的;

  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本指引未列明的环境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与上述(一)(二)项列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当的,可比照上述裁量幅度,在30%~40%的裁量幅度内降低处罚金额。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以外情形,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情形的,按较低的减少幅度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三、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

  道歉承诺采用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形式。违法当事人应在湛江日报、湛江晚报、湛江云媒、湛江日报公众号等其中一个主要媒体上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登报时间为工作日,如在纸媒登报的,登报尺寸为8*16cm或4*33cm以上。

  四、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启动前提。提出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启动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以在要求的期限内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为程序前提。

  (二)书面提醒。调查人员应当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指南》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对于明确属本指引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第2~5项情形的,无需向当事人送达申请指南。

  (三)主动申请。当事人自愿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期间)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资料、《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情况资料、《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的,经当事人申请,可延长5个工作日。

  (四)核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形式要件且没有本指引中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通知调查人员核查当事人的整改情况;不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形式要件的,告知当事人补正后再行报送;属于本指引中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不予受理。

  调查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查工作(监测、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撰写复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局分管领导审批[县(市、开发区)分局呈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核实,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开展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工作,于登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登报版面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五)案件审议。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复查调查报告及其证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等,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降低幅度的具体建议,并通过法制审核后,依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程序审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归档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登报版面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五、其他

  (一)当事人未申请公开道歉或存在本指引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二)本指引所称“A类污染物”“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不良社会影响”,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执行。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性文件已经湛江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湛部规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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