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自然资〔2025〕1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测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0日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多测
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更好发挥“多测合一”成效,规范“多测合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多测合一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水平的通知》《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测绘服务模式。
“多测合一”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第三条 本市“多测合一”涉及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3个工程建设阶段的测绘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测绘、勘测定界、土地地籍测量;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现状地形图测绘、建设工程定线测量(放线、验线测量)、不动产面积预测;
3.竣工验收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后续阶段应充分利用前阶段“多测合一”成果,未发生变化的,直接沿用,发生变化的补充测绘。
第五条 “多测合一”技术要求按照《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程》)执行。《技术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确保精度指标、测量方法、技术要求、成果报告格式和数据标准等符合要求。
第六条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监管与成果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s://zrzyj.zhanjiang.gov.cn/dchy/#/(以下简称:平台),为湛江市“多测合一”业务管理、成果管理、监督管理、归档管理、运维管理的应用信息系统,同时也是“多测合一”办事指南、相关政策法规及通知公告的发布平台。“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平台推送至相关行政审批系统、管理系统,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平台共享的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工作。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业务不可在平台办理。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和应用部门应严格落实保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测绘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或分阶段或单一事项的测绘业务,其中,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应统一委托给一家测绘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委托信息、项目材料应真实全面,因提供不实信息和材料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在本市委托开展“多测合一”业务的建设单位及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平台办理入驻并登记单位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开展测绘业务,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平台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现场环境满足施测条件的情况下,“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
1.委托业务:建设单位通过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不同阶段,提供的材料有所不同),并选择一家测绘单位发送委托申请,测绘单位收到委托申请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签订合同。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2.项目登记: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测绘单位通过平台登记测绘业务信息,上传盖章版测绘合同扫描件。未按期上传的,应补充说明。
3.项目实施:测绘单位进入项目现场开展测绘作业。
4.平台检查: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后,在平台上传具有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测绘成果,平台对成果格式、完整性进行自动检查,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成果符合性检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测绘单位整改。
5.项目验收:通过检查的测绘成果数据,由建设单位在平台确认验收。
6.业务审批:业务部门查看测绘成果,提出修改意见或无修改意见。
7.成果修改:测绘单位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走上述4—6流程,直至无修改意见。
8.成果归档:测绘成果不再修改后,由测绘单位在平台进行归档,归档后的成果不能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具备有效的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开展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等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具备测绘航空摄影资质。
第十三条 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测绘费用,禁止重复收费。计费方式可参考《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第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并将“多测合一”纳入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测绘单位信用评价,以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测绘单位信用评价等级通过平台公布,可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的参考,信用评价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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