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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2-27 14:26:42 来源: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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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建物〔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量化分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指派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活动的责任人。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分标准,建立统一的物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企业行为信息的采集、评分等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分等工作,处理有关信访投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城管执法部门应按职责监督物业服务活动,采集并上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信息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开展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会员诚信制度。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信息安全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人防、消防救援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依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及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在管项目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经历、资质证书、负责项目等;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地址、合同期限、规模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性规范及国家、行业标准等,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积极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业主满意度高、社会认可,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产生的信息。

  第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基准分(100分)加减分制。信用分值=基准分+良好信息加分值-不良信息减分值。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历史记录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得分依据《湛江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物业服务项目基础信息》《湛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标准表(加分)》《湛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标准表(减分)》《湛江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标准表(加分)》《湛江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标准表(减分)》(详见附表)执行。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无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进行信用评价计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注册地在湛江市的企业及其分公司,以及注册地在外市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子〕公司),其信用等级均依据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信用信息独立评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四个等级,具体为:

  A+级(优秀):信用得分≥130分;

  A级(良好):100分≤信用得分<130分;

  B级(合格):85分≤信用得分≤99分;

  C级(不合格):信用得分<85分。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级,具体为:

  A级:信用得分≥100分;

  B级:85分≤信用得分<100分;

  C级:信用得分<85分。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其基础信息;填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从市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从县(市、区)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统一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填报的基础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形成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保存。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姓名、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项目名称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

  (三)不良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应当标注相应的信息产生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公开其表彰奖励等良好信息。表彰奖励等良好信息是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向产生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不公开;表彰奖励等良好信息是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不公开。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不公开良好信息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处理意见书,并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申请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信息处理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再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部门官网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长期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注销的,不再公开;

  (二)项目负责人姓名、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项目名称在任职期间公开;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公开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开至信息被取消之日;

  (四)不良信息的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依法依规可供信用主体查询或用于主管部门内部监管。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产生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一)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公开的信用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超过公开期限仍在公开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以在不良信息披露1个月后,向产生不良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不良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鼓励其就遵守信用监管要求、持续诚信守法经营在相关的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承诺。

  产生不良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能够主动纠正其不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信息处理意见书的,可以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可以在不良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前停止公示。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表彰、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监管、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和工作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在物业服务领域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中,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记分周期届满前,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监督,引导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不支持、不推荐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三)由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通报相关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评优评先、专家选聘中优先考虑;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暂停评优评先资格,须接受相关业务与法规培训;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撤销或建议撤销已获行业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以虚假材料获取信用加分的,一经查实,撤销加分并按规定减分,记入不良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范围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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