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25〕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1日
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企业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乡镇财政部门(乡镇代理服务机构,下同)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年度清查,大力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全流程线上平台交易,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监管网格化巡查执法机制,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组织章程、依法确认成员身份和严格落实民主决策、财务管理、“三资”交易等制度。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科学设置专岗,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一体化融合,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公开,收集整理农村集体财务档案并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组织章程,依法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严格落实民主决策、财务管理、“三资”交易等制度,积极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全流程线上平台交易,推动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依法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督促乡镇财政部门落实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党委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水利、海洋渔业、审计、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全面实行“村财镇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出纳业务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及时纳入公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农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和报账制度,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不得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当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报账员,负责向乡镇财政部门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并由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
定额备用金限额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原则上备用金额度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定期财务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向成员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执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开执行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农村集体资源发包、物业出租等收入,应当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一次性分配。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组织章程确定的计提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
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应当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征求成员意见,制定举债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予以公示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举债。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由乡镇财政部门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保管、有序存放。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任期审计监督,对其任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台账式管理,对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物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年度清查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填报清产核资报表,经公示无异议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财政部门备案,并录报相关平台系统,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清查结果及时登记(调整)资产会计账目。
鼓励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实地测绘调查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依托平台系统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数据库,实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数字化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类交易实行全流程线上平台交易制度,切实做到“应上尽上”,防止暗箱操作和私相授受,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违规进行线下交易。
农村集体资金支出类交易设定最低标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最低标的标准(含)以上的,应当全部纳入全流程线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最低标的标准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交易,或委托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台账,并提前三个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交易到期提醒。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应当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财政部门备案。交易合同应当明确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资产资源数量、位置、用途(属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明确具体种植要求,确保符合国家规定)、交易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股份数额及分红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合同台账,并妥善归档保存。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交易合同等资料进行入账核算。
可充分发挥驻村律师作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合同合法性、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防范交易风险。
竞标人须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方可获得竞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实行交易前可行性研究评估制度。经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交易前可行性研究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议需要评估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可行性研究评估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章程作出明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的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政策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低于最低标的标准要求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依《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不依组织章程规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或者拒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违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不落实农村财务公开制度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成员、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依《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三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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