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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122期)

时间:2025-04-15 17:22:43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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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湛府〔2025〕1号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中心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湛府规〔20251号)12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湛府规〔20252号)22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湛府规〔20253号)32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54号)4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湛府函〔202521号)45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51号)46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湛自然资(编研)〔20256号)52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卫〔20251号)54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卫〔20252号)6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湛府〔202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111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市委领导下,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湛江贡献。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市长离湛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湛江实践,奋力开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七、市政府各局(委、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市政府各局(委、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市委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制度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全力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思广益,广泛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草案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六)讨论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须安排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因故无法参会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并于会前向市委报备。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管领导同志在会前组织研究协调。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管领导同志研究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二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避免层层重复开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严格控制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市、区)以下的会议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部门汇报或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其中,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县(市、区)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进行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一、充分发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公文审核作用。报市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经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相关市领导同志批示。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指导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常规文件或发出的函件,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照职权范围,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市政府副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签发。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下级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特别是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无纸化会议,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三十五、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协议的,应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对外签署合作协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见证的,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抓落实,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积极为辅助决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撑。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坚持联动协同,推进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属市委事权的事项等,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及请销假制度。市长离湛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报备。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离湛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湛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市长审批。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主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230日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中心渔港

管理章程的通知

湛府规〔202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中心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225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中心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中心渔港(以下简称硇洲中心渔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硇洲中心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为硇洲中心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和协助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市海洋执法大队)为硇洲中心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港港务、渔港水域防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负责船舶靠离码头的调度指挥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国家中心渔港建设管理所协助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负责渔港规划、建设、设施维护和码头管理等工作,改善渔港环境和整体面貌,提高渔港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渔区经济社会发展。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属地社会管理责任。履行“港长制”职责,负责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渔港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渔港陆域范围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及出海渔船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通航及港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硇洲镇政府对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供电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好渔港区域内的用电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硇洲中心渔港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硇洲岛)西南面,港区的口门向西,面对雷州半岛和东海岛,港湾呈狭长形,距东海岛东南码头2.7海里。中心地理坐标为:20°53′04.104″N110°33′24.61″E

  第五条硇洲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总面积约310.56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约155.50万平方米,规划陆域面积约155.06万平方米。岸线长度为7942米。

  硇洲渔港港界坐标表

界址点

纬度

经度

界址点

纬度

经度

G01

110°33’45.861”

20°52’15.689”

G58

110°33’13.604”

20°53’26.209”

G02

110°33’41.34”

20°52’17.055”

G59

110°33’14.343”

20°53’26.444”

G03

110°33’39.806”

20°52’19.365”

G60

110°33’14.4”

20°53’26.255”

G04

110°33’38.294”

20°52’18.647”

G61

110°33’13.679”

20°53’26.029”

G05

110°33’34.427”

20°52’20.563”

G62

110°33’14.072”

20°53’24.923”

G06

110°33’24.088”

20°52’32.174”

G63

110°33’14.853”

20°53’24.99”

G07

110°33’20.668”

20°52’44.345”

G64

110°33’14.944”

20°53’24.712”

G08

110°33’14.638”

20°53’10.424”

G65

110°33’14.288”

20°53’24.319”

G09

110°33’14.729”

20°53’10.441”

G66

110°33’14.744”

20°53’23.045”

G10

110°33’15.26”

20°53’8.153”

G67

110°33’15.526”

20°53’23.11”

G11

110°33’15.572”

20°53’7.829”

G68

110°33’12.334”

20°53’32.016”

G12

110°33’20.95”

20°52’44.471”

G69

110°33’4.212”

20°53’29.433”

G13

110°33’24.337”

20°52’41.85”

G70

110°33’2.225”

20°53’27.303”

G14

110°33’24.484”

20°52’42.958”

G71

110°33’2.493”

20°53’27.085”

G15

110°33’32.134”

20°52’44.564”

G72

110°33’1.963”

20°53’26.538”

G16

110°33’32.452”

20°52’43.687”

G73

110°33’1.631”

20°53’26.404”

G17

110°33’33.926”

20°52’46.152”

G74

110°33’1.228”

20°53’26.57”

G18

110°33’32.417”

20°53’7.859”

G75

110°33’1.236”

20°53’26.947”

G19

110°33’34.491”

20°53’7.833”

G76

110°33’3.955”

20°53’29.82”

G20

110°33’36.479”

20°52’43.931”

G77

110°33’12.204”

20°53’32.386”

G21

110°33’40.618”

20°52’44.001”

G78

110°33’10.783”

20°53’36.34”

G22

110°33’41.309”

20°52’45.859”

S01

110°32’45.645”

20°53’28.352”

G23

110°33’45.23”

20°52’48.293”

S02

110°33’13.317”

20°52’59.702”

G24

110°33’43.512”

20°52’51.381”

S03

110°33’18.401”

20°52’37.637”

G25

110°33’41.365”

20°52’54.458”

S04

110°33’21.321”

20°52’29.817”

G26

110°33’41.271”

20°52’57.28”

S05

110°33’26.194”

20°52’22.91”

G27

110°33’40.889”

20°52’58.864”

S06

110°33’32.721”

20°52’17.34”

G28

110°33’41.896”

20°52’59.335”

S07

110°33’43.163”

20°52’12.491”

G29

110°33’40.487”

20°53’1.813”

L01

110°33’8.158”

20°53’43.681”

G30

110°33’41.285”

20°53’8.671”

L02

110°33’9.006”

20°53’44.087”

G31

110°33’43.336”

20°53’11.375”

L03

110°33’7.373”

20°53’47.361”

G32

110°33’44.838”

20°53’10.622”

L04

110°33’7.675”

20°53’48.272”

G33

110°33’45.631”

20°53’8.806”

L05

110°33’5.809”

20°53’51.99”

G34

110°33’53.26”

20°53’14.641”

L06

110°33’7.248”

20°53’53.119”

G35

110°33’54.649”

20°53’19.002”

L07

110°33’10.937”

20°53’49.013”

G36

110°33’54.188”

20°53’22.103”

L08

110°33’8.654”

20°53’47.778”

G37

110°33’48.402”

20°53’28.567”

L09

110°33’9.639”

20°53’46.17”

G38

110°33’50.102”

20°53’29.545”

L10

110°33’8.793”

20°53’45.868”

G39

110°33’48.981”

20°53’30.397”

L11

110°33’9.312”

20°53’44.16”

G40

110°33’45.366”

20°53’27.127”

L12

110°33’9.015”

20°53’43.506”

G41

110°33’33.126”

20°53’18.502”

L13

110°33’18.114”

20°53’18.129”

G42

110°33’31.893”

20°53’15.25”

L14

110°33’20.6”

20°53’16.584”

G43

110°33’33.006”

20°53’11.891”

L15

110°33’28.21”

20°53’17.166”

G44

110°33’30.439”

20°53’13.626”

L16

110°33’32.026”

20°53’18.611”

G45

110°33’29.481”

20°53’16.628”

L17

110°33’50.396”

20°53’32.694”

G46

110°33’21.996”

20°53’16.055”

L18

110°33’49.216”

20°53’35.886”

G47

110°33’17.838”

20°53’17.181”

L19

110°34’4.463”

20°53’40.58”

G48

110°33’15.626”

20°53’22.834”

L20

110°34’9.967”

20°53’24.792”

G49

110°33’14.97”

20°53’22.44”

L21

110°34’8.787”

20°53’9.956”

G50

110°33’15.191”

20°53’21.823”

L22

110°34’4.158”

20°53’1.308”

G51

110°33’14.54”

20°53’21.615”

L23

110°34’2.907”

20°52’58.405”

G52

110°33’12.086”

20°53’28.417”

L24

110°33’49.912”

20°52’59.394”

G53

110°33’12.746”

20°53’28.627”

L25

110°33’50.683”

20°52’48.712”

G54

110°33’12.838”

20°53’28.369”

L26

110°33’51.356”

20°52’44.154”

G55

110°33’13.565”

20°53’28.598”

L27

110°33’56.034”

20°52’23.487”

G56

110°33’13.626”

20°53’28.415”

L28

110°33’51.275”

20°52’22.12”

G57

110°33’12.9”

20°53’28.182”




  第六条渔港功能区划分,包括码头、航道、停泊区、水深、岸线、航标、消防等(详见附件2),其中渔港设施包括渔业码头、渔港综合管理中心、渔民文化广场、道路场地、水电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等相关证照,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市海洋执法大队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确保渔港设施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作业期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作为硇洲中心渔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海洋执法大队、硇洲镇政府和渔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当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当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硇洲中心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指导硇洲镇政府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渔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不得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损坏者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的,依法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等任何废弃物;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港区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在渔港水域内停泊。

  船舶垃圾应当分类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渔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应当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市海洋执法大队牵头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因应急管理需要,征用组织、个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市海洋执法大队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执法大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市海洋执法大队依法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市海洋执法大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渔港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113日印发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硇洲中心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湛开管规〔20252)同时废止。

  附件:1.硇洲中心渔港港界图

  2.硇洲中心渔港功能区划图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

管理章程的通知

湛府规〔202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225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以下简称龙安渔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龙安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为龙安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和协助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市海洋执法大队)为龙安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港港务、渔港水域防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负责船舶靠离码头的调度指挥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国家中心渔港建设管理所协助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负责渔港规划、建设、设施维护和码头管理等工作,改善渔港环境和整体面貌,提高渔港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渔区经济社会发展。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属地社会管理责任。履行“港长制”职责,负责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渔港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渔港陆域范围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及出海渔船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通航及港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东山街道办事处对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供电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好渔港区域内的用电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龙安渔港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龙头村委会龙安村南端。中心地理坐标为:20°59′29.52″N110°26′29.52″E

  第五条 龙安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规划总面积6.36万平方米。其中规划陆域面积2.32万平方米,水域面积4.04万平方米。

  龙安渔港港界坐标表

界址点

经度

纬度

L1

110°26’25.098”

20°59’51.266”

L2

110°26’27.593”

20°59’51.424”

L3

110°26’27.798”

20°59’54.116”

L4

110°26’30.148”

20°59’54.515”

L5

110°26’30.975”

20°59’52.258”

L6

110°26’32.094”

20°59’50.626”

L7

110°26’35.092”

20°59’51.073”

L8

110°26’37.577”

20°59’51.288”

G1

110°26’37.716”

20°59’50.326”

G2

110°26’35.173”

20°59’50.045”

G3

110°26’30.809”

20°59’49.04”

G4

110°26’30.748”

20°59’49.506”

G5

110°26’31.419”

20°59’50.012”

G6

110°26’31.259”

20°59’51.345”

G7

110°26’30.205”

20°59’53.02”

G8

110°26’29.64”

20°59’53.585”

G9

110°26’28.548”

20°59’53.294”

G10

110°26’29.13”

20°59’52.198”

G11

110°26’29.346”

20°59’50.355”

G12

110°26’29.16”

20°59’49.898”

G13

110°26’29.187”

20°59’49.311”

G14

110°26’29.3”

20°59’48.316”

G15

110°26’27.823”

20°59’48.332”

G16

110°26’26.796”

20°59’48.188”

G17

110°26’25.446”

20°59’47.998”

S1

110°26’27.515”

20°59’44.136”

S2

110°26’30.228”

20°59’43.242”

S3

110°26’35.38”

20°59’46.744”

  第六条 龙安渔港功能区划分,包括规划有码头、航道、停泊区、岸线、道路场地、护岸提等(详见附件2)。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等相关证照,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市海洋执法大队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确保渔港设施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作业期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作为龙安渔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海洋执法大队、东山街道办事处和渔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当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当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龙安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指导东山街道办事处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渔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不得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损坏者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的,依法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等任何废弃物;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港区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在渔港水域内停泊。

  船舶垃圾应当分类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渔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应当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市海洋执法大队牵头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因应急管理需要,征用组织、个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市海洋执法大队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执法大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市海洋执法大队依法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市海洋执法大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渔港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113日印发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安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湛开管规〔20251)同时废止。

  附件:1.龙安渔港港界图

  2.龙安渔港功能区划图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渔港

管理章程的通知

湛府规〔202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225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渔港(以下简称东南渔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东南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为东南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和协助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市海洋执法大队)为东南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港港务、渔港水域防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负责船舶靠离码头的调度指挥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国家中心渔港建设管理所协助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负责渔港规划、建设、设施维护和码头管理等工作,改善渔港环境和整体面貌,提高渔港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渔区经济社会发展。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属地社会管理责任。履行“港长制”职责,负责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渔港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渔港陆域范围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及出海渔船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通航及港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东简街道办事处对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供电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好渔港区域内的用电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东南渔港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东南客运码头西侧。中心地理坐标为:20°55′34.93″N110°30′17.4″E

  第五条 东南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规划总面积共约93.58万平方米。其中规划陆域面积52.18万平方米,水域面积41.40万平方米。

  东南渔港港界坐标表

  

界址点

经度

纬度

界址点

经度

纬度

L01

110°30’44.913”

20°55’30.328”

G11

110°30’9.111”

20°55’46.162”

L02

110°30’42.267”

20°55’30.894”

G12

110°30’9.403”

20°55’44.815”

L03

110°30’42.922”

20°55’34.663”

G13

110°30’10.282”

20°55’43.381”

L04

110°30’43.158”

20°55’37.828”

G14

110°30’11.226”

20°55’42.662”

L05

110°30’37.613”

20°55’37.138”

G15

110°30’12.23”

20°55’41.351”

L06

110°30’28.884”

20°55’36.324”

G16

110°30’14.106”

20°55’42.722”

L07

110°30’27.569”

20°55’36.292”

G17

110°30’14.668”

20°55’42.182”

L08

110°30’27.491”

20°55’58.674”

G18

110°30’15.609”

20°55’41.595”

S01

110°30’1.328”

20°55’58.598”

G19

110°30’14.766”

20°55’39.633”

S02

110°30’3.701”

20°55’31.748”

G20

110°30’14.108”

20°55’38.792”

S03

110°30’14.227”

20°55’24.829”

G21

110°30’17.251”

20°55’36.999”

S04

110°30’17.341”

20°55’23.765”

G22

110°30’20.197”

20°55’34.658”

S05

110°30’41.119”

20°55’21.818”

G23

110°30’22.139”

20°55’33.401”

S06

110°30’43.112”

20°55’21.321”

G24

110°30’22.056”

20°55’33.221”

G01

110°30’12.257”

20°55’58.63”

G25

110°30’21.19”

20°55’27.21”

G02

110°30’12.375”

20°55’57.705”

G26

110°30’40.12”

20°55’25.66”

G03

110°30’9.984”

20°55’57.514”

G27

110°30’40.15”

20°55’26.04”

G04

110°30’10.143”

20°55’55.846”

G28

110°30’41.24”

20°55’25.95”

G05

110°30’9.629”

20°55’55.726”

G29

110°30’41.395”

20°55’26.654”

G06

110°30’9.825”

20°55’54.103”

G30

110°30’42.161”

20°55’26.49”

G07

110°30’10.444”

20°55’54.172”

G31

110°30’42.54”

20°55’26.833”

G08

110°30’11.195”

20°55’51.33”

G32

110°30’42.082”

20°55’27.405”

G09

110°30’9.182”

20°55’51.023”

G33

110°30’44.387”

20°55’27.823”

G10

110°30’9.659”

20°55’48.327”




  第六条 东南渔港规划功能区划分,包括码头、航道、停泊区、岸线、航标、道路场地、护岸提、管理中心、消防等(详见附件2)。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等相关证照,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市海洋执法大队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确保渔港设施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作业期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作为东南渔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海洋执法大队、东简街道办事处和渔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当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当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东南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指导东简街道办事处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渔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不得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损坏者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的,依法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等任何废弃物;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港区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在渔港水域内停泊。

  船舶垃圾应当分类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渔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应当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市海洋执法大队牵头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因应急管理需要,征用组织、个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市海洋执法大队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执法大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市海洋执法大队依法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市海洋执法大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渔港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113日印发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南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湛开管规〔20253)同时废止。

  附件:1.东南渔港港界图

  2.东南渔港功能区划图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5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34

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条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前提下,经征收单位同意由原耕种的集体或者个人种植短期作物的,自担风险,不予补偿。

  第四条各种农作物和林果木原则上按合理种植密度以亩进行补偿,如未按合理种植密度种植的,可按零星青苗计算补偿,但以棵(株)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或等于按同类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按实计算。

  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宽于8米的道路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其占地面积相应在成片种植面积中扣减。

  第五条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经与物权人协商,选定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以种植最多的一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

  (二)按种植的植物品种分类计补。间种植物占成片种植比例小于10%且低于合理种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计算补偿。

  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着物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补偿。

  第七条 经补偿搬迁费后的名贵林木、风景树等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同意由征收单位处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养殖水面、建(构)筑物;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超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

  ()对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发现与事实不符部分;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建(构)筑物、风景树、花卉和青苗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存在特殊情况可作个案处理。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资金,且补偿费超出包干费用标准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物权人协商一致后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补偿费在包干费支出及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征收项目个案需要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进行价格认定或依有关规定选取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须在委托评估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价格认定结论或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同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村民住宅搬迁补助标准:5000/户;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3人及以下),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300//人。从发放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起,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另行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定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宅基地补偿面积根据安置方式确定。

  (一)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进行补偿的,宅基地安置补偿面积不超本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面积按下列情形确定:

  1.合法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登记发证面积确定。

  2.未登记发证,但符合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根据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规定的确权登记原则确定。

  3.未登记发证且不符合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补偿面积不超本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条国有建设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建筑物、零星青苗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54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按规定发布用地公告明确补偿方案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方案或协议约定执行。

  本办法由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注: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详表见独立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函〔20252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225

  附注:湛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具体内容见独立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6


湛江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48号)精神,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我市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推动湛江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通过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以推动专利产业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为主线,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2025年底,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转化运用水平显著提高,一批高价值专利在湛实现产业化,专利产品备案企业超过50家,备案产品超过70件,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不断提升。驻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升,全市涉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增长20%以上。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能力全面增强。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供给结构,扩大专利转化运用高质量供给

  1.实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提升工程。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健全完善覆盖专利“全生命周期”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存量有效专利进行全面盘点评价,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登记入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匹配至相关企业,力争实现全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存量专利评价、筛选、登记全覆盖。建立企业参与的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反馈机制,形成供需对接、分层管理的专利资源库。实施差异化推广对接措施,高效组织专利展示、对接、交易等活动,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市属国有企业专利转化促进工程。引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模式和专利转化激励机制,加大对职务发明人和转化团队的奖励激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专利在中小微企业转化实施。鼓励国有企业建立专利权有偿使用机制,制定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支持国有企业采用“开放许可”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市内中小微企业的专利技术许可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重点产业专利转化强基工程。开展重点产业链专利强链增效行动,聚焦绿色钢铁、绿色石化、高端造纸、绿色能源、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电子信息产业等重点产业链,以产业链头部企业为主体,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发挥专利导航在重点产业发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服务效能。在重点产业领域推动创新主体深入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增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精准对接市场需求,加快培育一批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支持具有市场价值或者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申请专利。面向重大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精准专利布局等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开展专利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自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工程。积极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企业,加速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完善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探索建立更加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挖掘企业需求,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5.搭建企业专利需求对接平台。建立专利信息共享机制,依托本市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精准分析企业技术需求,分主题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为专利技术持有人与需求方提供供需对接技术指导服务。为企业和技术提供方搭建高效、便捷的对接桥梁,促进专利技术的商业化转化,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畅通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渠道。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作用,在高价值专利研发转化等方面为科创型企业提供全链条服务。利用专利转化服务平台等工具,为产业链群企业提供专利转化投融资路演服务,及时推广高价值专利技术,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重点企业专利转化突破行动。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引,为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挖掘、专利转化等提供指导,打造一批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拥有核心专利、市场竞争力强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市场环境,激发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

  8.提升优化专利产业化环境。进一步优化督查激励中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各级各部门在涉及专利的考核中,避免设置专利申请量约束性指标,不得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在涉及专利指标的相关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产业链+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活动,统筹协调律师、调解、仲裁、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保障专利转化运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专利保护服务网络,构建覆盖全市、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服务。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机制,面向专利产业化重点领域和企业,加强海外专利信息和维权援助等服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支撑体系,助力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提升

  10.开展专利转化运营服务网络织网行动。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湛江)分中心、湛江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作用,实现专利创造服务普惠共享、特色转化服务均等可及。发展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专业服务。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深化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网络的互联互通,形成线上线下融合、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专利转化运营网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供专利转化运用全链条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专利转化运用全流程服务,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区域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应用场景的专利导航,提升知识产权数据供给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加快培养一批专利转化运用人才,鼓励从事专利转化运用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和知识产权师系列职称、参加技术经理人业务培训。推行校企联合培养输送知识产权人才计划,深度参与服务全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助力核心技术攻关和专利转化运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力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助企纾困工作,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升行动,常态化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鼓励知识产权质押海外融资。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分担、混合质押、投贷联动和质物处置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和市场发展。提升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效能,以市场化形式推进专利产业化;探索多元资本投入机制,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支持保险机构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险种,探索开展成果转化保险以及涉及专利许可、海外布局等新型保险业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市政府办、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有计划、分步骤推进落实。

  (二)加大督导问效。聚焦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对推动各项行动任务的督导力度,以严格督导打通工作落实梗阻。根据省督查激励工作对专利转化成效的考核权重,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推荐。

  (三)优化政策措施。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投入保障,带动社会资本向重点产业专利转化投放。对于积极参与专利转化实施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安排及奖项申报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营造良好环境。健全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各类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及时发布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专利转化运用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42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湛自然资(编研)〔20256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市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38

  附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见独立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51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湛卫〔20251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湛江经开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联合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17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粤卫药政函〔202310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药事管理组织建设

  一)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立与其规模相匹配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县市区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或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行政管理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护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药学和医务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履行药品采购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临床用药目录

  3.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采购流程

  4.药品采购工作的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

  三)建立药品遴选制度。规范医疗机构新药信息收集流程临床科室应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职称及以上、熟悉业务、具备专业能力的专家对拟提交的新药采购需求进行科内论证和集体决策论证和决策过程全员签字存档科室相关人数不够的应从其他科室协调人员参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求药学部门对临床科室提交的新药采购需求进行综合评估,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药品目录遴选专家评审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讨论、一半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引入。

  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公布的中选品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简化引进流程,经讨论同意选用的集采中选药品,可直接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确保及时完成中选品种采购任务。

  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后三个月内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会议,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对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讨论同意后,可直接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会议,但临床优势明显、安全性高、不可替代、患者确有需求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或新型抗肿瘤药等创新药物,可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书面审核确认后,直接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绿色通道临时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品规的调出,由药学部或临床科室收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初步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会议讨论审批。一般情况下,经调出的品规自执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重新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

  引入和调出的药品涉及抗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的,需先经医疗机构抗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同意,再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会议讨论。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是医疗机构药品引入和调出的最终决策组织。

  四)药学部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备专职药学技术人员从事采购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采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二、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管理

  五)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参与集中带量药物品种目录等结合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确定和修订本机构临床用药目录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药品遴选必须遵循安全、有效、公平、经济等原则

  2.应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谈判药品、医保目录内药品等

  3.对于非基本药物、非医保药品应当经过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

  4.按照“一品两规”有关规定,选择临床需要、疗效确切、安全性好的药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人群、疾病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罕见病使用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六)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药品用量异常增长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价作为临床用药目录优化调整的依据。

  七)积极开展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综合评价定期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会议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

  八)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等应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目录。

  三、规范药品采购管理

  九)建立规范、可执行的药品采购管理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十)药学部药剂科根据本机构临床用药目录参照药品消耗量、库存量及疾病的季节变化情况科学制定药品采购品规和数量避免盲目采购减少药品积压和浪费。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配送企业监督、并定期评价药学部药剂科制定的药品采购品规和计划合理性坚持“量价挂钩”原则

  十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采购、验收、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自备药品、处方外配药品、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深圳全药网交易平台简称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全药网)进行网上采购。应根据要求落实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十三)临时用药是指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特殊需要及诊断的临床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且机构内无类似可替代的品种。临时采购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招采系统网上采购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深圳全药网交易平台简称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全药网)进行网上采购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临时用药申购流程。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季度应对临时采购的药品进行分析评价和公示。

  四、严格药品配送管理

  十四)制定药品集采中选药品除外配送服务管理规定遴选药品供应网络体系全、信誉好、管理规范、配送能力强的药品配送企业加强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包括药品配送计划执行率、配送流程规范性、配送药品质量达标率、配送时限达标率等。

  十五)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中药配方颗粒、集采中选药品除外),药品配送企业需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十六)药学部药剂科须核查并备案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十七)及时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对配送企业执行承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落实入库验收管理

  十八)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对照购销合同的品种目录、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建立真实、及时、完整的收货记录。

  十九)实行药品验收责任人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验收机制及验收人定期轮岗制度。

  六、加强药品信息管理

  二十)确保药品基本信息、采购信息、入库信息、库存信息、临床使用信息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定期开展药品信息安全管理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十一)采取有力措施防范药品信息泄露和出售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通过处方审核、药品调配、信息系统后台调取等方式获得药品使用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二)发挥纪检监督、内部审计等监督作用对重点环节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临床治疗需要。

  二十三)定期开展药品采购部门重点人员评价考核和轮岗制度。

  二十四)建立“三定三有”定时间定地点定接待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

  二十五)采购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中标后拒不履行责任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部门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和捆绑销售等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附则

  二十六)以上内容如与国家、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政策相冲突的,按国家、省政策落实。

  二十七)指导意见从202521实施,有效期5年。

  二十)各县市、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52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卫〔20252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湛江经开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湛江市卫生健局联合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17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属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申报、计划、购置、验收、配送、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保障患者使用安全和医疗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9))《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建设

  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与其规模相匹配的医用耗材管理组织。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县市区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临床科室、药学、医学工程、护理、医技科室人员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医务管理、财务管理、医保管理、信息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用耗材管理组织可参照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来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主任委员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副主任委员。日常工作由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遴选与采购管理

  建立医用耗材遴选与采购管理制度。根据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遴选结果建立医用耗材供应目录除集采中选产品外对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临床必需产品同一规格可准入一定数量的备选产品以保证临床供应。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应根据遴选和使用等情况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不得在医用耗材遴选、采购和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新申请准入的医用耗材应当按各医疗机构内控制度的要求由使用科室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职称及以上、熟悉业务、具备专业能力的专家对拟提交的医用耗材准入申请进行科内论证和集体决策论证和决策过程全员签字存档科室相关人数不够的应从其他科室协调人员参与。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组织)应当对临床科室提交的医用耗材采购需求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委员会组织须随机抽取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与经参与评估论证的一半以上委员同意按规定流程审定后纳入医用耗材遴选目录。

  按照采购岗位不相容原则技术参数由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共同确定经集体决策形成功能要求、技术参数、预估年使用量等组成的耗材遴选清单。优先选用带量集采中选和政府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医用耗材。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要求制定遴选文件。严禁设置倾向性、排他性参数和指标严禁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条件。

  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面对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不再纳入政府采购应当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州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简称“省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上实行阳光采购按照医用耗材遴选与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严禁网外采购。医用耗材品牌、配送供应商、采购价格等通过遴选确定并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医用耗材,在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自主议价采购,并将相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采购平台,报备相应的医保部门。

  应当充分考虑设备配套使用的医用耗材成本作为采购设备的重要参考因素。

  制定完善医用耗材临时采购内控制度。因特殊病种、新技术新项目及医学科研所需指定医用耗材但医用耗材供应目录不能满足需求且无类似可替代的耗材可进行临时采购仅限单次使用。对一年内重复多次临时采购的医用耗材,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纳入供应目录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公示。

  因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可不受供应目录的限制进行采购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内控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备案。

  三、规范使用管理

  十一建立并完善医用耗材入库验收、保管、盘存、报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验收人员按供货目录清单和有关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十二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根据使用科室提出的临床需求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发放确保医用耗材的安全和质量。

  十三根据医疗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加强使用后医用耗材的处置管理。

  十四对医用耗材实行台账清单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系统力争实现使用可溯源。

  十五开展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动态调整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的依据对存在不合理使用、出现超常预警的品种可以采取停用、重新招标等干预措施。

  十六落实医疗器械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做好医用耗材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定期公示及时上报。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七发挥纪检监督、内部审计等监督作用加强对医用耗材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重点环节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定期开展医用耗材采购部门重点人员评价考核和轮岗制度。

  附则

  十九)以上内容如与国家、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政策相冲突的,按国家、省政策落实。

  指导意见从202521实施,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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