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湛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决策程序的通知(试行)
湛府〔202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级政府重大项目须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重大事项报请本级党委审定的要求,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24〕14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并已经市委同意,请结合湛府〔2024〕14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大项目及事项的范围
湛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湛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是指投资估算3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规模内容及总投资的调整变更。
二、需报市政府研究的情形
(一)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需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意见、用地(用海)预审和选址意见等审批要件,由审批部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性论证和评估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报请市政府研究。
(二)缺少事前绩效评估意见、用地(用海)预审和选址意见等审批要件,确需容缺受理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
(三)重大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用海)预审和选址意见、财政部门资金落实意见后,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市政府研究。
(四)重大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规模内容或概算投资总额变更幅度10%(不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论证变更的必要性,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增加幅度10%〈不含〉以上的,须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征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市政府研究。
(五)重大项目动工建设后,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或投资超过原审批部门批复的概算投资总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征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原审批部门评估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报请市政府研究。
(六)经审批部门认定须报请市政府研究的其他情形。
三、需报市委审定的情形
(一)投资估算3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政府按程序研究同意后报请市委审定。
(二)投资估算3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规模内容或概算投资总额变更幅度10%(不含)以上的,由市政府按程序研究同意后报请市委审定。
(三)投资估算3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动工建设后,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或投资超过原审批部门批复的概算投资总额的,由市政府按程序研究同意后报请市委审定。
(四)已报请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在项目变更建设内容或初步设计后,再次报批未达到重大事项标准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须抄送市委备案。
(五)经市政府研究认定须报请市委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形。
四、其他事项
投资估算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仍按照湛府〔2024〕14号文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四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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