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电子商务产业
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商务〔2024〕328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积极健康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化发展,现将《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湛江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26日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
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化发展,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3〕357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2023年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95号)及《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2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湛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楼宇、孵化园或创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属于以下五种类型之一: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销售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湛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1年以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必须依法依规配合我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单位监管工作;
(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产业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15家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50%以上;涉农电商企业(指通过电子商务助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开展农村电商新基建,培养农村电商人才,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电商企业)达2家以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
(四)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入驻企业的平均网络带宽达到100Mbps以上,且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具备完善的公共会议室、培训教室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一次湛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命名工作。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及提出推荐。
第七条 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产业园区申报。产业园区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包括产业园区申报表、产业园区登记表、产业园区申报书等。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申报资料后,出具推荐意见报请市商务局。
(三)组织评审。市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由第三方组织在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将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评审结果向有关职能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五)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通过评审后,由市商务局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局门户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布名单。产业园区正式认定后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通知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
(一)被认定的产业园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经营数据报送市商务局,每年1月15日前将产业园区上一年度的统计表、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情况、配套服务情况、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动态情况、电子商务交易额、创新运营管理机制等)等资料递交市商务局,并抄送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局收到复审资料后,组织评审小组在第一季度内组织审核汇报材料,并以组织产业园区入驻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
(三)对已经认定的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运营主体违法被列入失信名单、统计数据逾期不报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等情况的,复审不予通过,取消获评称号。
(四)将取消获评称号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名单在市商务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示。
(五)已经取消获评称号的产业园区,不得再以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名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对于已认定的产业园区,其经营主体、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并抄送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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