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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21 15:45:20 来源:湛江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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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

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商务〔2024〕330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现将《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


  湛江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26日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

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规范和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主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与产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产业载体。

第二章  园区的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一次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命名工作。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及提出推荐。

  第四条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

  (二)基础设施先进。具备与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公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功能。

  (三)公共服务完善。具有明确的服务于本园区企业的专门区域和服务内容,并配备2名以上管理服务人员,不定期开展跨境电商产业交流活动。

  (四)园区产业集聚效果明显。服务、孵化各类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运营企业及物流、支付、金融、翻译、培训等服务型企业)。

  第五条 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通知。市商务局发布园区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园区申报。园区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及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园区申报表、园区登记表、园区数计表、园区申报书等。

  (三)县区推荐。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申报资料后,出具推荐意见报请市商务局。

  (四)组织评审。市商务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由第三方组织在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

  (五)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审核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评审结果后,征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同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六)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通过评审后,由市商务局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布名单。园区正式认定后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通知书。园区须向市商务局定期报送经营数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 湛江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每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八条 市商务局对已认定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被认定园区每年1月15日前将园区上一年度的统计表、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园区的建设发展进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动态情况、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度、创新管理机制等)等复审资料递交市商务局,并抄送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局收到复审资料后,委托评审小组在第一季度内组织审核汇报材料,并以组织园区入驻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

  (三)对于复审不通过的园区,取消园区获评称号,并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示。

  (四)对认定的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或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不报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取消获评称号。

  (五)已经取消获评称号的园区,不得再以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名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对于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商务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有关单位名单

  湛江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统计局、湛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湛江市投资促进局、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湛江市分局)、湛江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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