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农通〔2024〕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3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粤农农规〔2020〕4号)、《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2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并上图入库的各类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在工程设计使用期限内的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合力推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建后管护政策制定、监管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等工作;自然资源、水利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指导、落实好财政管护经费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为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档案移交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同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协议。资产移交协议应标明建设内容、规格,明确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并附上项目工程分布图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及时开展管护工作。
第九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对自然灾害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进行修复。不得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不得破坏项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十二条 明确管护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管护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跨乡(镇)实施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
第十三条 明确实施主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实施主体,并签订管护责任书;已实施土地流转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并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实施主体负责工程设施日常建后管护工作,并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跨村实施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委托管护。
第十四条 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管护人员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等。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审核汇总管护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管护实施主体应及时将管护人员及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职责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
新型经营主体撤资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和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
第十八条 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损坏人应予以修复赔偿。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和管护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管护主体和管护实施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安排,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工程设施。
第四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后管护内容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坝)、小型拦河坝、机电井、灌排站、灌溉设备;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二十三条 建后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
(三)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章 管护经费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护经费筹集
(一)统筹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多元化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统筹省级涉农资金、历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和本级财力,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二)整合多渠道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强各类资金统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三)管护主体自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村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二十五条 管护经费使用范围
(一)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包括管护人员薪酬补贴和培训、工程设施维修更换、维护保养、评估等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护保险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由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管护人员薪酬补贴等行政事业经费开支。
(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管护经费使用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健全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制度,规范本级管护经费绩效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方式筹集的管护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三)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实施主体的,负责按修复工程概算进行工程量审核,并对维修资金及使用全过程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实施主体的,在项目区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协议时,应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内容,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履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承担维护维修相关费用,确保工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毁坏不能正常运行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对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管护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年度管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进行不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县(市、区)进行全市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管护制度办法,并抄送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2020年2月13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湛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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