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交港〔202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航集团,湛江港集团: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6日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
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加快湛江港航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23〕6号),我市加强扶持港口和航运业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一、鼓励港口集装箱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班轮及货代公司进驻
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湛江设立区域(华南、西南、粤西、北部湾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50万元;对大型集装箱物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湛江设立区域(华南、西南、粤西、北部湾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80万元。
(二)支持航线运营
1.支持新开班轮航线
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36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0万元,低于规定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4万元。
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内贸集装箱干线,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45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50万元,低于规定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2.5万元。
2.支持湛江-大湾区(香港除外)航线
对船公司开通珠三角直达航线(中转支线除外),年度内不低于50个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3000元。
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对船公司开展培育湛江-大湾区外贸驳船天天班的,年度内达到30航次、小于100航次的,对所有实际航行航次按照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1万元;年度内100航次及以上的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2万元。
3.中转航次奖励
对船公司经营以湛江港口为基本港的中转航线,中转箱量占比不少于该航次总箱量的30%的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3500元。
(三)支持增加箱量
1.船公司箱量奖励
内贸船公司年度完成箱量达30万标箱的,补助不高于100万元;完成箱量在30万-50万(不含)标箱之间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10元;完成箱量在50万-80万(不含)标箱之间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20元;完成箱量达80万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30元;
外贸船公司年度完成箱量达3万标箱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完成箱量在3-5万(不含)标箱之间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10元;完成箱量达到5万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20元
2.中转重箱奖励
对船公司通过水路运输经湛江港口中转的重箱,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50元。
3.外贸重箱奖励
对广东省内客户(含当年新客户)年度经由湛江港进出口的外贸重箱比上年度增量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50元。
对组织广东省外经济腹地的外贸箱源(不含海铁联运)经由湛江港口进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300元。
4.“散改集”奖励
对开展货物“散改集”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箱量比上年度增量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100元。(该项“散改集”奖励金额封顶200万元,申报金额超过封顶金额后按比例分配200万元,货类:矿产砂石类、粮食饲料类、钢材类、煤炭类、化肥类)
上述港口集装箱运输领域奖励对象为省内外生产企业、贸易商,及与湛江市行政管辖港口签订“货物港口作业协议”且与港口直接结算的航运企业、货主或货代。
二、鼓励航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自有并经营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船龄15年(含)以内的货运船舶落籍我市的,予以新增运力补助(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
新增货运船舶船龄1年以内的,3万载重吨以上的,每年每载重吨补助不高于25元;3万载重吨以下的,每年每载重吨补助不高于20元。船龄每增加一年,每载重吨相应减少补助1元。按年补助,未满一年的部分不补,最多补5年,迁出我市后不补。
新增货运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
(五)鼓励航运企业提高船舶周转效率
对我市航运企业,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5亿吨公里以上10亿吨公里以下,且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9%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10万元,同比增长12%以上的,增加补助不高于5万元;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10亿吨公里以上,且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9%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20万元,同比增长12%以上的,增加补助不高于10万元。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100亿吨公里的企业给予奖励不高于60万元。
(六)加大航运人才培训力度
对在湛江市开展船员培训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培训沿海普通船员,考试科目全部通过的,给予每年每人次不高于500元奖励;培训沿海高级船员,考试科目全部通过的,给予每年每人次不高于1000元奖励。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大航运业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八)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为鼓励大型航运企业落户,对湛江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支持资金安排
(九)资金总额。每考核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金额为3750万元,申报金额超过封顶金额后按比例分配。
(十)支持资金的申请发放。每年度结束后的首季度内,港口集装箱运输领域补助资金由申请补助的企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各港口(集团)公司核对,再报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核批,支持资金由各港口(集团)公司代为发放。航运领域补助资金由申请补助的航运企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核批后,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航运企业。
(十一)支持资金核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上一年度的支持资金申请材料,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年度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再按程序报批。
(十二)支持资金保障。港口和航运业措施奖励补贴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年度预算申报工作,市财政局结合财力状况以及港口和航运业发展实际统筹保障。
四、监督管理
(十三)各申报企业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伪造相关材料,弄虚作假,套取支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收回已领取的支持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支持资金。
(十四)支持事项不能重复领取支持资金(含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相同事项)。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十五)支持资金审核意见在湛江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领取支持资金资格。
(十六)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的支持措施,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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