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湛江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组织化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设渔港的经营权和港域港界。
(三)推进渔港建设,组织建设与渔港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强化安全管理经费保障,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行实时监管。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五)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设立为渔业船舶上岸避风人员提供食宿及医疗保障的临时安置点。
(六)建立渔业船舶海难搜救互助金,补偿和奖励积极参与渔业船舶遇险搜寻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救助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六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五)在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指导渔业船舶避险和防风应急。
(六)指导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整治工作。
第七条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具体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渔港水域内污染防治、渔港港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导乡镇落实整改措施。
(三)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具体负责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渔事纠纷调解。
(四)加强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监督,检查渔业船舶相关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五)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员发证,指导监督渔业船员培训。
(六)负责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负责应急值守,负责渔业船舶防风应急。
(七)负责在渔港区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船舶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海上搜救,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渔业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和渔港消防船业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厂、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属地管理职责:
(一)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将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台账。
(三)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四)指导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生产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乡镇船舶的管理,建立乡镇船舶管理制度,组织渔业船舶安装定位系统,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实时监控;加强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整治。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渔事纠纷调解。
(七)应当制定相应的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八)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收发体系,及时传递灾害信息,在台风等危险天气发生时,组织出海作业渔船回港、渔排人员上岸,在港渔船落实防御措施,按规定统计和上报相关信息。
(九)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并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落实违法违规渔业船舶的整改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渔港落实改正措施。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名册,建立管理台账。
(三)协助督促船东、船长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备,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进出海报备制度、临水作业必须穿着救生衣等安全生产规定。
(四)及时报告非法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和擅自拆除通导设备等行为。
(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协助组织渔业船舶避险、自救互救;在台风等危险天气时,按要求及时组织出海作业渔船回港、渔排人员上岸,在港渔船落实防御措施,并做好统计工作,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有关信息。
(六)协助上级部门落实违法违规渔业船舶的整改工作,及时收集和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指导和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开展安全自查自纠。
(三)与辖区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保持联系,及时将危险天气和突发事件等信息通知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时通知渔业船舶和从业者避险。
(四)协助核实渔业船舶安全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资料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配备船员,落实船长及其他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三)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确保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四)按规定配备渔业安全生产通信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严禁关闭、破坏、转移设备。
(五)定期检查、保养渔业船舶及其安全设备,及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六)定期组织船员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为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七)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船员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八)严格按照防风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回港避风、转港避风和人员上岸避险。
第十三条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航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安全设备正常使用、相关证件携带齐全,职务船员达到最低配员标准。
(二)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或出海报备手续。
(三)遵守防风指令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规定。
(四)遵守渔业船舶核定的航区、抗风等级,船上人员不能超过核定限载人数,渔业船舶的渔货、网具等不能超过核定装载量。
(五)检查督促船员临水作业或遇险时穿戴救生衣、禁止穿着连体水衣。
(六)本船遇险时,及时向外界发布求救信息,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开展自救互救,本船自行脱险后应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鸣放声号,加强瞭望,遵守水上避碰规则、港航规章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禁止在主航道、通航分道、桥梁水域、枢纽闸口水域、横水渡口水域、锚地、码头前沿以及回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区域从事捕捞活动。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时,应当在指定的停泊区域停泊,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和防污,并安排船员值班。禁止在渔港码头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参与走私等违法活动;禁止擅自搭客和从事载货运输。
第十七条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尽力救助,服从有关部门的救援指挥,不得逃逸。
第十八条鼓励渔业船舶接到各类船舶遇险求救信号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施救。
第十九条 渔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设备使用和操作的方法,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不应穿着连体水衣。
第二十条渔业从业人员进入冰舱、渔获物与网具储存舱室等密闭空间时,应当做好防范措施,预防发生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条 乡镇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非专业渔船等。
(二)乡镇船舶,是指按程序取得《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
(三)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
(四)安全设备,是指渔船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等设备。
(五)渔船证件,是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渔船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渔船电子证件是渔船信息卡和安装在渔船上的有源电子标签、无源电子标签。
(六)临时安置点: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紧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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