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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7期政府公报(总第109期)

时间:2023-11-30 17:34:32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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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湛府规〔2023〕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湛府函〔2023〕1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镇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湛府函〔2023〕13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第二届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湛府函〔2023〕135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湛府办〔2023〕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府办函〔2023〕7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3〕79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湛建房〔2023〕45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建招〔202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2023年10月7日十五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曾进泽

  2023年10月30日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冰雹、寒冷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分层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预警和响应一体化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专项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以及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重要救灾物资调拨的组织协调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教育系统的防灾工作,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定期培训学习、应急演练等方式,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逃生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巡查工作,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采取防灾避险措施,积极开展对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城市危险房屋与农村危险房屋、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等防灾措施的督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防灾避险措施的指导工作,做好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和浅海滩涂养殖点的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渔船安全避风的督促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港口、渡口、码头加固防风设备设施的指导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道路交通的指挥和疏导以及灾区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

  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商用运输船舶防风避险措施的指导工作和海上航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设施的巡查和市政排水管道、城市易涝点的清畅工作以及市政道路旁树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水源水量调度工作,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导工作,以及涉险水库、池塘坝体等险情排查、灾害救助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并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助。

  鼓励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研究与创新,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气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养、共享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在城乡显著位置、公共活动场所、交通枢纽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网、台风综合观测系统、气象灾害实时实景监测系统、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系统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在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应当建设和完善大雾、灰霾的监测及防护设施;应当加强航线、锚地、避风港、临港工业区以及对气象灾害防御有特殊作用的岛屿等海洋气象监测站点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重要设施防风防潮防浪工程体系建设;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及沿海区域,加强堤防、海塘、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防护林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建设,并规范统一防护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使用醒目的颜色和通俗易懂的样式标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对位于地下空间的备用供电、二次供水、排水泵站、高价值设备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根据受淹风险程度,因地制宜采取建设封闭抗淹设施、迁移改造或者建设备用设施等方式分类实施改造,提高灾害应对能力;在城乡积水易涝区域应当采取增加、改造排水设施等治理措施,完善区域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修建和加固运河、水库及其他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雷电易发区推进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村民完善自建房防雷设施建设。

  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种养殖区,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和雷雨天气防雷避险告示牌。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纳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大型油气存储基地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雷电预警系统并维护系统有效运行,依法依规使用和汇交系统所采集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相应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测质量监督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湛江市防雷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分灾种、分区域、分时段、分强度、分影响的极端天气监测预警服务体系,增强气象灾害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建设精细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分区域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以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突发灾害性天气为重点的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实现预警范围精确到乡镇(街道),为群众提供精细化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相关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政府快速决策调度机制、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在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遵循简捷、高效、灵活的行动方针,减少应急响应系统的联系层次。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并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自救互助行动。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确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建工程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设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接收到台风、暴雨、雷雨大风、沿海强对流等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物业服务人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预警信息时,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气象灾害发生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统一指挥,积极组织业主开展应急处置。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雷电、强对流天气等气象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主动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指引,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和避灾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相应应急措施的启动固化绑定,建立健全基于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产停业停课机制。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无需等待教育主管部门的二次确认和通知,并将停课信息告知学生或者家长。学校应当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学生和校舍建筑安全,在停课预警信号解除后,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安排在校学生离校。

  第二十九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气象、应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灾情调查评估,开展气象预警和应急响应实施效果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响应各单位应当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湛府规〔2023〕4号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湛江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食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环境)和生存条件,妨碍其活动。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和备案。

  五、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弹弓、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扎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犬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六、违反有关规定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到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举报电话:湛江市公安局:110,湛江市自然资源局:0759—3310292,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2日


  

湛府函〔2023〕1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23年7月18日公布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根据《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修订《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增加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未完成原因及进度等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并积极配合市司法局提供法治广东建设考核相关材料。

  三、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请示报告、决策公布、解读、归档、决策执行和调整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承办单位

1

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

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规划(2022-2025)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修订《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府函〔2023〕13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镇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完善地价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规定,遵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结合湛江市市区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镇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公告》(湛国土资(公告)〔2018〕26号)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镇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湛府函〔2023〕13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第二届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全方位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湛府规〔2022〕11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第二届湛江市政府质量奖”,授予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第二届湛江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推动质量创新,扎实抓好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全市广大企业和组织要认真学习借鉴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激发质量创新活力,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我市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第二届湛江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附件

第二届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4个组织)

序号

组织名称

所属类别

所属区域

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2

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

制造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3

广东华强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制造业

廉江市

4

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业

麻章区

第二届湛江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名单

(6个组织)

序号

组织名称

所属类别

所属区域

1

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业

廉江市

2

湛江申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制造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3

广东威王集团有限公司

制造业

廉江市

4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制造业

麻章区

5

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制造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6

湛江市坡头区大海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业

坡头区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湛府办〔202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海洋强省建设部署要求,打造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市,深耕海上牧场,打造“蓝色粮仓”,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海洋牧场种业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南方水产种业基地,打造水产种业“硅谷”,对达到连片规模200亩以上、自主育成突破性新品种的新增省级水产种业创新园项目或新增获批的省级水产品(对虾、海水鱼等品种)育种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对当年新增的中央预算内水产良种类种业提升工程项目,且投资方向为水产种质资源场或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或繁种基地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优先储备良种选育、良种扩繁推广项目。(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深远海养殖装备建设。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重点对在我市投资且在我市作业的重力式网箱或桁架养殖装备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对当年新建的规模达50个(含)标准箱以上的重力式网箱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且根据网箱周长设置补助上限,其中40米≤周长<60米,补助上限8万元;60米≤周长<90米,补助上限16万元;周长≥90米,补助上限24万元;对当年新建的桁架类养殖装备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进行补助,且根据不同体积的包围水体设置补助上限,以1万立方米水体为起点,分九档建设规模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上限不超1000万元。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深海养殖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支持整县创建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对符合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的试点项目进行奖补:原则上对有1处3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万元,有2-4处每处2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2000万元,有5-9处每处2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3000万元,有10处以上每处2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6000万元,对只进行养殖池塘升级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治理的项目不予补助。支持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结成联合体,创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支持渔船升级改造。支持现有老旧、木质、水泥、钢质国库渔船升级改造,对通过审核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进行分类分档补贴并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船长小于24米的,按照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资源友好型渔船最高补助15万元,新材料渔船最高补助40万元;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按照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20%给予补助,其中资源友好型渔船最高补助100万元,新材料渔船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远洋渔船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按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上限20万元。支持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按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救生通导设备、制冷保鲜系统的最高补助上限分别为1.5万元、1.5万元、1.8万元、4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支持渔港升级改造建设。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申报沿海渔港建设项目,对当年省级审批通过的项目给予补助,其中:沿海中心渔港项目(含已建成的沿海中心渔港扩建),给予5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升级改造为一级渔港的项目(含已建成的沿海一级渔港扩建),给予3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升级改造为沿海二级渔港的项目(含已建成的沿海二级渔港扩建),给予2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支持水产品加工及物流建设。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对获批的省级项目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且补助上限为300万元,主要支持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购置冷藏、环保、净化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海洋牧场实施主体申报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对获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资的30%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与院校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支持海洋牧场智慧渔业发展。重点支持海洋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对符合省级技改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事后奖励方式,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规定限额。支持湛江湾实验室建设渔业大数据中心,纳入地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支持生态休闲渔业发展。把保护与修复渔业资源作为海洋牧场项目建设的根本任务,支持申报“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建设,对新增获批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奖补资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投入,投入年度资金不低于60万元;引导社会资金有序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创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支持硇洲岛、特呈岛、仙裙岛、角头沙、东海岛等特色渔岛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带,纳入地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鼓励举办开渔节、海捕文化节、金鲳鱼丰收季、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发展节庆经济。(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支持创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竞争遴选方式打造跨县海洋牧场产业集群,持续支持金鲳鱼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按照6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分三年进行奖补,通过1:3的资金配套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用于支持金鲳鱼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雷州市政府、遂溪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支持渔业市场主体引进与培育。对新增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照最高级别奖励。对新增水产养殖、种业、饲料、海洋装备制造、水产品加工、水产预制菜等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9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支持海洋牧场科技创新。对获得海洋牧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但未能成功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海洋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60万元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各科研单位与院校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支持海洋牧场人才引进与培育。支持建立海洋牧场研究院,通过高素质农民培训方式培育海洋牧场养殖、装备、加工等产业人才。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新、科研机构人才联合组建团队开展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海洋牧场领域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省内领先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资助;对入选省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5%进行配套。对海洋领域引进的青年博士、博士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领军人才、硕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健康医疗、居住安家等给予政策保障。(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支持海洋牧场品牌建设。支持举办广东国际水产博览会、广东国际海洋装备博览会、广东RCEP农业博览会、海洋牧场主题展等大型展会。鼓励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系列经贸活动,对参加境外展会企业按规定给予展位费的支持。对商协会、企业参加“粤贸全国”目录内的展会,按实际支出不超过20%补贴给予展位费、特装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我市水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如“湛江金鲳”“湛江对虾”等海产品知名品牌。(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要素保障。支持疏近用远,陆海统筹发展。对位于20米水深以深海域的开放式养殖用海,按照同类养殖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50%计征。对符合海洋牧场规划并经过区域统一论证的单个养殖用海项目,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对于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50公顷以下渔业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豁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围海养殖的用海面积300亩以下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含网箱养殖、海洋牧场、苔筏养殖等项目)、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海洋人工鱼礁、用海面积1500亩以下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项目、用海面积100亩以下的水产养殖基地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对在已批复环评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不投放饵料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支持金融要素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企业纳入全市小微企业专项贷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扩大深水网箱养殖政策性保险承保覆盖面,支持将金鲳鱼、石斑鱼、鮸鱼、军曹鱼、硇洲族大黄鱼等南海水域适养品种纳入政策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加大水产养殖防灾减损投入,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设立湛江海洋牧场产业引导基金,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基金+链主企业”带动海洋牧场产业链转型升级发展。(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发集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3年,适用于全市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若有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措施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实施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湛江市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政策事项全程代办服务,联系电话:0759-3220013。


  

湛府办函〔2023〕7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湛江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巩固和提升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制约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痛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考市级有关做法,建立属地工作机制,指导属地各行政部门主动作为,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合力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打造本土建筑业品牌

  (二)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确立吴川市、廉江市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充分发挥吴川市“中国建筑装饰之乡”品牌优势以及廉江市建筑业集群优势,引导和支持吴川市和廉江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服务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推动设计咨询、土建施工、建筑装饰、教育培训、市场信息服务等上下游企业入驻总部基地或属地产业园区,创造和发挥总部经济效应,打造建筑业新的增长极。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打造“中国建筑之乡”或“广东建筑之乡”,结合当地产业优势,整体提升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吴川市政府、廉江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1.对我市重点扶持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企业1-2家,建筑业产值达到百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4家,年产值50亿-100亿元企业不少于6家,一级(甲级)总包企业不少于40家。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争取省级扶持指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定当地具体培育目标,争取用3年时间培育一批竞争力强、优势明显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和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能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吸引该类企业将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吴川市、廉江市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设立先行区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标省内先进地区,对建筑业企业新办注册(外地迁入)、资质升级(增项)、工程创优、经营业绩良好、技术人员数量、产值业绩、增加值情况等指标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研究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多方支持。

  2.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转让、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盘活市属企业建筑板块资产资源,打造国有建筑龙头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等工程建设,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与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在具有产业优势的装饰、建材、幕墙、园林等领域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力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承包企业。

  2.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启动并开展我市优质建筑业企业评审工作,建立我市优质建筑业企业名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进一步优化《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相关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指导企业继续申报建筑业扶持资金。支持发展先行区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扶持金额进行增项、增值。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本市注册企业与入湛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单位依法选用我市优质建筑业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各有关单位按程序将我市优质建筑业企业纳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响应的后备选择单位。加快农村房建项目质量安全评估企业库建设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探索为农村房建项目土建施工、装修装饰、安全评估等方面提供补贴。通过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扩大我市建筑业产值的统计面,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做到“应统尽统”,从而实现“加强安全监管、提升房屋质量、扩大纳统范围、帮扶小微企业”的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市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通过加强政金企对接,推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和评先评优结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引导我市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湛江建筑业企业支持力度,提高对优质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推出适用于我市建筑业企业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信贷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支持湛江建筑业企业以工程设备、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质押物进行融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工程以及采用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湛江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具备竞争优势的税收营商环境。

  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完善税收征管,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税务部门主动作为、对标先进,为建筑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化解税务风险。支持先行区参考其他地区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全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为企业外出经营、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等方面营造更具竞争优势的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廉江市政府、吴川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建筑产业人才培育和供给。

  1.支持我市企业人才积极参加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完善建筑行业人才招引和培育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和人才,按市相关人才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

  2.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复合型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依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依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支持行业协会、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与各级院校联合办学,研究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定向委托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升级建造方式

  (八)推进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1.大力发展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底,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50%,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分别达到30%(中心城区)和20%(其他城区)。

  2.全面落实《湛江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25)》有关指标和要求;在土地划拨或出让等土地供应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将装配式建筑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或修改环节;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重点落实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引导建筑业企业掌握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通过自主建设或与非本地注册企业合作等方式创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

  3.加快推行建筑业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有序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100%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开展绿色建材应用试点示范,加强示范引领,逐步建立绿色建材发展长效机制。研究建立不同类型建筑内部空间适宜的建材产品数据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市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推动科技创新。

  1.深入实施我市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支持有技术积累和创新精神的企业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推进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湛江分中心建设,打造技术、创新与管理融合发展的新标杆。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对建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给予用地、产业用房、租金、税收等方面优惠与支持。加强企业与高校的深度对接,推进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充分利用高校资源加快技术成果转化。

  2.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廉江市政府、吴川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及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实施动态化、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结合,将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行政审批、评优评先、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等活动中,根据信用等级引导担保保险单位实行保函和保险差异化费率。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建筑市场“失信主体名单”或“黑名单”的各类主体进行重点监管,依法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给予限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改革。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快落实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评分环节的应用。扩大“评定分离”改革试点范围,实施综合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经济社会贡献、服务便利性等多种因素的定标规则,避免出现“高即优、多即好”等不合理竞标因素。强化我市基建投资对建筑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工程审批制度改革。

  以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为核心,进一步提高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消防审查、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效率。在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有关告知承诺制度,更新告知承诺容缺材料清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先行容缺审批,允许容缺材料限时补正,助力项目尽快开工,提升建安投资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强化“公检法”等部门对涉及建筑行业有关案件的办案力度,对于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项目经理挪用侵占公司资金、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等侵害建筑业企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专项打击,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方案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湛府办函〔2023〕7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9日


湛江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按照《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366号)和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聚焦重点、补齐短板、完善创新生态,努力实现产业链整合、价值链提升,实现医疗器械创新发展。

  (二)发展目标。

  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强化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持续壮大产业规模,增强集聚效应,提升创新能力,完善产业链条,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构建以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医疗器械创新生态,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骨干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市医疗器械制造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医疗器械创新支持力度。

  1.推动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医疗器械技术创新体系。通过推动高校院所与骨干企业联动,超前布局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大力提升高端医疗器械源头创新能力,聚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双链融合,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搭建医学成果转化平台,在学科、人才、项目、转化等方面借助平台发力,推动医学成果的产业化。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与转化机构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具有显著应用前景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推动优秀医疗器械科技成果与我市产业需求有效对接,加速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对企业在我市签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企业(技术转移输入方)相应补助;鼓励驻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经我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相应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改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解决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等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搭建研发与应用推广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创新,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开展品牌创建和驰名商标保护认定,支持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鼓励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市科技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培育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相应补助;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对制造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新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加强对医疗器械行业智能制造水平的研究和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引导中小型医疗器械企业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专注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医疗器械细分领域“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纳入优先审评审批服务范围。推动设立专精特新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在项目审批、能源供应、获得信贷、便捷纳税、货物通关、人才培育(引进)等方面实施“特事特办”“慢事快办”等特殊工作机制。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湛江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医疗器械企业倾斜支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医疗器械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工作机制,为我市在库的医疗器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提供信用及抵押贷款融资增信。〔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给予园区用地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医疗器械专业产业园区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专项用地供给。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医疗器械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提供差别化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出口稳健发展。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贷政策,支持医疗器械产品对外出口。鼓励通过线上展销等营销新业态加快推广,健全与新业态营销健康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医疗器械展会和学术会议。〔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湛江海关、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市税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壮大医疗器械产业规模。

  10.加快引进医疗器械重点产业项目。以产业招商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积极对接国内国际医疗器械知名企业,加快项目承接,着力引进生物医用材料、植(介)入器械、基因检测、超声医疗、数字医用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用内窥镜等高端重点医疗器械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站式”服务,吸引优质医疗器械企业落户湛江。〔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增强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进一步完善东海岛工业园区、湛江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海东园区、奋勇高新区、霞山区华港工业园区、霞山区临港工业园区、麻章经济技术开发区、廉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的水、电、气、路及环保、信息综合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入一批实力雄厚、带动性强的医疗器械企业,做好用地保障,降低场地使用成本,促进优势资源要素集聚,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形成有效配套,提升医疗器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医疗器械人才引进和培养。

  12.大力引进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企业等引进医疗器械领域高层次人才,放宽就业、创业条件,落实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金融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湛创新创业。聚焦湛江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紧缺人才目录,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产学研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推动医学与工程学交叉融合,向产业输送技术人才;深化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或教学实训基地,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市教育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医疗器械营商环境。

  14.全面改善提升政务服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行项目审批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和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与省药监局对接,提高服务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能力,为企业开展技术评审和注册许可工作提供政策指引,精准高效解决企业的堵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实施重点项目前置服务。对于重点项目,实施前置服务,靠前指导,强化对申请主体的咨询服务,协助申请人与省药监局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对接,“一对一”提供研发、检验检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等全过程服务,延伸服务触角,实现精准帮扶,减少审批时限,推动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构建多层次检验检测体系。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注册自检实验室,提升自检能力;构建互为补充、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加快推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湛江实验室能力建设,重点提升生物材料检验检测能力,强化其公益属性、技术权威属性、技术服务属性,加快提升检验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7.规范行业秩序。持续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对诚信守法企业尽可能做到“无事不扰”,深化行业自律。加强市县在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和监测评价等方面的联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形成更加有利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生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医疗器械高水平安全。建立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我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局性工作,加强战略谋划和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产业发展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政策扶持。落实落细助企惠企政策,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以市为主、县(市、区)联动的资金支持机制,落实好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保障医疗器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市场推广及市场准入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地。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根据职能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全面落实重点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综合配套政策、方案,推动形成系统完备、市县联动的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政策落地,确保实现预期发展目标。

  四、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方案中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或者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湛部规2023-15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湛建房〔2023〕4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监管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项目取得预售证后,主体工程完成验收前,根据该项目的建设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多可申请该项目三分之一主体工程建设资金(不含该项目开发企业缴纳的法定税费)【按3300元/㎡×项目预售面积的三分之一计算】。

  二、项目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该项目预售前已投入的建设资金以及后续建设、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

  (一)按照不低于累计进账总金额5%作为保底资金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总金额不超过3300元/㎡×建筑面积的资金(不含该项目开发企业交纳的法定税费)【建筑面积=(预售面积+地下室分摊的面积)】;

  (二)该项目申请用款超过3300元/㎡×建筑面积该额度后(不含该项目开发企业交纳的法定税费),要求按以下节点预留完成“保交楼”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监管额度”),监管账户的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超出监管额度外的资金,监管额度资金不得低于预售后累计进账总金额5%。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为:

  1.该项目完成主体工程验收后排架拆除前,监管额度按1800元/㎡×项目预售面积计算;

  2.该项目主体工程完成排架拆除50%形象工程的,监管额度按1000元/㎡×项目预售面积计算;

  3.该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全部排架拆除的,监管额度按800元/㎡×项目预售面积计算;

  4.该项目完成消防、人防分项工程验收的,监管额度按200元/㎡×项目预售面积计算;

  5.该项目如为精装交付,监管额度按以上四个节点,增加1000元/㎡×项目预售面积。装修工程完成湿区作业后,该部分的监管额调整为500元/㎡×项目预售面积。

  三、监管额度外资金的使用。工程建设按施工计划正常推进的项目,经监管部门核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以下特定用途:

  (一)支付同一宗地范围内其他预售项目所需工程建设费用;

  (二)偿还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开发贷本息;

  (三)支付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营销费用、管理费用;

  (四)支付项目配建道路、公园绿地、学校等工程建设费用。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按总进账金额的2%预留保底资金。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9日



  湛部规 2023-14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建招〔2023〕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2〕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含本市分支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生产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表彰或奖励情况、业务承接情况和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方面做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的行为;3.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五条  招标代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按自愿的原则登录信用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通过后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企业通过信息登记满一个年度,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在信用平台做企业信息登记资料(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内容)有效性确认。

  第六条  招标代理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处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第七条  招标代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评价单位或企业在信用平台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八条  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本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采集,录入信用平台,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附件3)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九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或决定等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用平台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级,具体标准为:100分(含)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名为前15%(含)的为A级,排名为(15%,35%〕的为B级,其余为C级;诚信分在〔80分,100分)的为D级,诚信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为E级。诚信分相同的其他企业,归为同类级别,但不额外占用排名数量。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平台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信息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后,应当在听取异议提出人或被异议人的陈述或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复核决定自送达异议人的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招标人应选择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招标代理企业。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招标代理企业。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评价成果。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A级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E级信用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信用采集、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2.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3.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此略 

  4.企业信息登记资料有效性确认书,此略


附件1

湛江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图片1.jpg图片2.jpg



  附件2
 

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扣分)

有效期

依据

采集、评价(核查)  单位

1

1-1

信息登

在湛江承接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前,未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办理信息登记的

扣20分

1年

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

1-2

企业名称、注册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办理变更登记信息的

扣5分

1-3

企业信息登记人员无社保证明或社保未在本企业

每人扣2分

1-4

企业信息登记的业务负责人在核查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每人每次扣1分

2

2-1

严重不良行为

以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扣20分

3年

2-2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湛江市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扣50分

2-3

中标招标代理任务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扣20分

2-4

作为招标代理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扣50分

2-5

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扣30分

2-6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扣50分

2-7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扣50分

3

3-1

招标文件备案

不按要求使用我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每次扣2分,上限10分

1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

挂网公开或提供给交易中心存档或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招标文件资料与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资料不一致

扣20分

3-3

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内容

扣10分

3-4

因编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原因造成招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

扣10分

3-5

伪造相关资料的

扣20分

4

4-1

招标过程行为

在项目申请、答疑、开标、资格审查、抽取评委、评标、定标、退还投标保证金、确认中标通知书等阶段未按规定时间或承诺时间提交资料或资料不全

扣2分

1年

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

4-2

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开标、资格审查、抽取评委、评标现场

扣2分

4-3

未积极协助招标人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

扣2分

4-4

中标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

扣2分

4-5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随意进出评标区,未按规定存放电子通讯设备。

扣2分

4-6

未在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内按时、准确录入和上传交易过程的相关数据资料

扣2分

4-7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争议性问题、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处理、上报或做好书面记录

扣2分

4-8

未准备好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所需资料而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

扣1分

4-9

实际组织招标的代理人员与项目备案的代理人员不符

扣2分/1人(次)

4-10

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扣5分

4-11

未经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易中心同意调整项目招标议程、招标投标工作流程

扣5分

4-12

现场诱导、干预、影响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工作

扣5分

4-13

经合法程序签订招标代理签订合同后,未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招标代理工作的

扣5分

4-14

收取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截止时间之后未履行撤回程序允许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文件

扣5分

4-15

因招标文件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变更、修改或补充的

扣5分

4-16

因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造成招标暂停、申请延后的

扣5分

4-17

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或程序

视情节扣1至10分

5

5-1

履约

情况

代理履约被招标人评价为较差的

扣10分/项目

1年

招标人履约不合格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

6

6-1

其他

拒绝接受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每次扣20分

1年

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6-2

拒不协助、配合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相关投诉的

每次扣20分

6-3

不按规定时间如实申报年度招标代理统计报表的

每次扣10分

6-4

双随机一公开等各类检查中,评价情况较差的

每次扣10分

6-5

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未达到整改条件的

每次扣10分

6-6

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

扣10分

6-7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扣10分

6-8

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录为不良行为的其它情形

视情节扣1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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