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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106期)

时间:2023-05-15 10:21:32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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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湛府规〔202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湛府〔2023〕11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和市1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

  (湛府办〔2023〕8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湛人社〔2023〕46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环〔2023〕61号)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医保〔2023〕28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湛环〔2023〕10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工信发〔2023〕1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解读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0日十五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曾进泽

  2023年3月27日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活动。

  保护区位于雷州半岛的西南部,地处徐闻县境内,分布在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的西部海区。具体范围、面积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三条  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徐闻县人民政府依照职权管理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保护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保护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学校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居民和未成年人遵守有关保护区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保护区生态保护公益性活动。

  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危害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并通报徐闻县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徐闻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工作。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及时查处损害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徐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规范保护区周边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生态补偿、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等途径帮助保护区周边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

  第七条  徐闻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监测和环境监督性监测,实行信息共享。

  第八条  对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第九条  根据管护工作需要,在保护区可以设立界碑、界桩、海上界址浮标、管护围栏以及标识牌、保护标志、监测站等管护设施。管护设施的设置不得破坏珊瑚礁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依照前款规定设置管护设施可能影响海上交通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界桩、海上界址浮标、管护围栏以及标识牌、保护标志、监测站等管护设施。

  第十条  在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和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因科学研究确实需要进入核心区开展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的缓冲区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开展旅游、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可以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依法可以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方案进行,并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珊瑚虫排卵繁殖期,在保护区的实验区禁止开展参观、旅游活动;严格控制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或者珊瑚礁。

  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或者珊瑚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保护区内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其他破坏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保护区新建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设施。原有的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设施由徐闻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海域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碑、界桩、海上界址浮标等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四)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五)非法采挖、破坏珊瑚或者珊瑚礁的;

  (六)造成珊瑚礁生态系统破坏的。

  上位法或者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前款所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等排污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各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妨碍有关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湛府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9日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实施更具竞争力和更高精确度的高层次人才政策,推动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工作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人才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在我市工作、来湛自主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一周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人才。工作单位包括我市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湛单位、县(市、区)管理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依其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A、B、C共三个层次,依据本办法附件的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认定。对达到相关层次标准条件但没有纳入目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除须符合各层次人才认定目录清单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能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招录用通知等材料原件;非公有制单位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属创业人员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核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三)报送办理。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的,通过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系统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管理单位以及非公有制单位的,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通过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系统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准认定。

  (五)公示及发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认定依据、人才类型等情况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相应类别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将当年度发卡人员名单提交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化系统,进一步优化认定及配套服务办理程序,推进“快办”“全网办”建设。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申领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在编在岗和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人才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种类人才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统一管理,相关信息关联到社会保障卡。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凭高层次人才卡或社会保障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不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自然失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终止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卡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卡情形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因前款第(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A、B、C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

  非本市户籍的持卡人可凭卡和相关资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对无法按照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先后次序落户的,可申请在人才公共户落户。(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落实)  

  (二)安居保障。

  1.持卡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2.持卡人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落实)

  (三)子女入学。

  1.A、B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2.C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就读。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如确实无法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可选择入读其他民办幼儿园,并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3.A、B、C类持卡人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入读工作按当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有关政策执行。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学校达到志愿所在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市内入读中职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优先录取。(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4.高层次人才子女从市外中小学校转入我市中小学校,由用人单位向持卡人居住或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符合条件转入市直属学校的向市教育局申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类人才子女入读中小学校的优待政策,按照户籍学生的转学规定予以协调办理。(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四)社会保险。

  1.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市社保局会同各县(市、区)社保部门落实)

  2.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分别会同各县(市、区)医保、社保部门落实)

  (五)停居留和出入境

  1.持卡人可按照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便利。(市公安局落实)

  2.内地居民持卡人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其配偶、子女、父母如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市公安局落实)

  (六)商事登记。

  持卡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市市场监管局落实)

  (七)金融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对持卡人创办科创型企业提供政策匹配咨询、信用贷款授信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风险补偿等综合服务。(市金融工作局落实)

  2.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减免相关金融服务费用。(市金融工作局落实)

  (八)交通服务。

  1.持卡人本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市国资委落实)

  2.持卡人在市内乘飞机、高铁时可走优先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落实)

  (九)就业服务。

  1.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1次就业协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落实)

  2.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未就业或失业的,给予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岗位推荐等跟踪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十)法律服务。

  1.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组建法律服务顾问团,持卡人可享受顾问团的免费法律咨询。(市司法局落实)

  2.为持卡人开辟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法律服务。(市司法局落实)

  (十一)免费参观景区。

  持卡人可免费参观我市湖光岩风景区及三岭山国家森林公园。(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落实)

  (十二)专区服务。

  1.湛江市人才驿站及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对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2.各级人才驿站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座谈会、联谊交流等活动或免费向相关活动提供人才驿站场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3.持卡人可按规定免费入住我市人才驿站服务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十三)其他服务。

  持卡人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单位可在全市通用服务基础上,根据实际为持卡人提供特色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A、B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服务。

  1.市内三甲医院和县(市、区)人民医院为持卡人就医提供特约门诊、优先安排入住病房等绿色通道。(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落实)

  2.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没有条件安排的非公单位,市、县二级人才主管部门可按所属关系在定点医院安排。(各级组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落实)

  (二)特设岗位聘用。

  持卡人可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三)办税便利服务。

  为持卡人开设办税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服务。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高层次人才卡服务工作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召集单位,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人才卡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到人到岗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3月14日印发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湛府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清单


附件: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清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A类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国际公认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邵逸夫奖等。

  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香港科学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战略科学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

  国家人才工程和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丁颖科技奖”获得者。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成员;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主任、副主任。

  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级“友谊奖”获得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获得者。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

  全球排名前2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所长)和副校长(副院长、副所长)。

  “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项目入选者,广东省“扬帆计划”中“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带头人。

  获中国专利金奖前三名发明人或设计人;省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省专利金奖前两名发明人或设计人。

  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的高校、国际知名科研院所及实验室引进的博士(包括在站博士后)和担任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全国性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金奖银奖项目的带头人。

  教育部名校长(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三)。

  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国家级学术委员会医学类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荣誉称号获得者;“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岐黄学者。

  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或国际标准工作组召集人;国际标准项目负责人;中国标准创新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或个人奖。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部级检验测试中心的首席科学家;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文化和旅游部创新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中国新闻奖、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奖牌获得者,全运会(竞技体育组)金牌获得者。

  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金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梁思成建筑奖;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获得者;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奖、IDEA奖获得者。

  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含A、B卡)持卡者;

  持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为由申办的除外)的外籍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B类人才

  湛江市战略支柱产业(高端造纸、绿色钢铁、绿色能源、绿色石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大数据、电子信息、精密仪器设备、现代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安全应急与环保、大文旅、海洋经济、金融、人力资源服务、软件与信息化服务、商贸流通 )、传统优势产业(家具建材、农海产品种植与加工、现代农业与食品、现代轻工纺织、羽绒制鞋、智能家电)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前三个年度连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达到35%及以上的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才。

  入选省“扬帆计划”中的“粤东西北乡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项目”“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人员。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中央或省级财政扶持的重大科技专项(300万元或以上)主持人。省部级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科技合作奖、青年创新奖、成果推广奖获奖前三名完成人。

  省部级重点学科、省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主任、副主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主任;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前二等奖并项目落地到湛江市的团队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赛前二等奖并项目落地到湛江市的团队主要负责人;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者;具有正高级政工师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者;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部级技术能手奖获得者。

  广东省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班主任能力大赛一等奖第一名。

  省级名中医;“广东省医学领军人才”称号获得者、“广东省杰出青年医学人才”称号获得者;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或省级学术委员会医学类专业委员会委员、在省部级或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省级建筑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技术能手或南粤技术能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国际高端金融财会类证书持证者(含ACCA、CFA、FRM等国际资格认定)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持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C类人才

  湛江市战略支柱产业(高端造纸、绿色钢铁、绿色能源、绿色石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大数据、电子信息、精密仪器设备、现代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安全应急与环保、大文旅、海洋经济、金融、人力资源服务、软件与信息化服务、商贸流通 )、传统优势产业(家具建材、农海产品种植与加工、现代农业与食品、现代轻工纺织、羽绒制鞋、智能家电)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前三个年度在湛江连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达到20%及以上的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才。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者;具有高级政工师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具有高级技师(一级)任职资格人员。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任。

  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团队前2名);获得省部级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团队前2名);发明专利前三名。

  湛江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南粤优秀教师和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

  持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湛府〔202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如下:

  曾进泽: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黄明忠: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统计、重点项目、粮食和物资储备、军民融合发展、电力、特运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湛江供电局、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特运办、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驻湛分支机构、湛江机场公司、中铁南宁局湛江车站、中铁广州局湛江西站。

  张仁建: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业项目、通信、交通运输、公路、投资促进、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水务、雷州青年运河、烟草专卖、气象方面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水务局、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湛江海事局、广东省粤西水资源管理局(省鉴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水文局湛江水文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

  黄益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司法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武警湛江市支队、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湛江海警局、湛江海关缉私局。

  李汉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湛江经开区党委书记、湛江奋勇高新区党委书记,负责生态环境、民政方面工作;主持湛江经开区党委全面工作,主持湛江奋勇高新区党委全面工作。

  分管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

  联系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民族宗教局、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残联、市侨联、市工商联。

  何嘉旻: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商务、口岸、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商务局(市口岸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

  联系湛江海关、市科协、市红十字会。

  陈峻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海洋、土地储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城市更新、代建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城市更新局、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广东雷州珍稀海洋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吴国雄: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教育、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湖光岩风景区、地方志、妇女儿童、退役军人事务、双拥、信访、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市信访局、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市政府地方志办、市妇儿工委。

  联系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文联、市社科联、湛江农垦局、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三支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湛江军分区、驻湛部队。

  顾伟星:市政府党组成员(挂任),负责广州—湛江“核+副中心”工作;协助协调农口工作,协助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协助联系湛江农垦局、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三支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黄廉东: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管、供销社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和市10件民生实事的通知

湛府办〔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市10件民生实事落地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分解为100项重点督办事项。100项重点督办事项和市10件民生实事已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目标任务,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落实“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湛江实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10件民生实事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不折不扣坚决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中心目标任务,凝心聚力谋发展,担当作为促落实,确保高效推进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责任领导,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市10件民生实事落地见效。

  三、强化沟通协作,合力协同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对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前谋划,全流程跟踪。牵头单位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其他责任单位要有大局意识,按照职能职责,积极配合,绝不推诿扯皮、相互掣肘,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对于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需市政府层面协调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把握好推进工作的时序和节奏,要开好局起好步,以“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劲头,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不良现象。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奖惩并举

  市《政府工作报告》100项重点督办事项和市10件民生实事是2023年市级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县(市、区)和市直机关落实“四个全面”绩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将全过程跟踪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并视情况对进展缓慢或滞后事项采取现场检查、下达预警函、督办函、批评书、挂牌督办、提请领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同时,坚持奖惩并举,对抓落实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懒政怠政、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瞒报漏报的,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各牵头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定期梳理所承办事项推进情况,100项重点督办事项和市10件民生实事的落实情况自2023年4月起,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上报情况要真实及时,简明扼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上报内容须包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各牵头单位要抓紧制订重点督办事项和民生实事的实施方案,于2023年4月底前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1.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分解表,此略

  2.2023年市10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表,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277号)有关规定,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湛部规2021-17)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不涉及文件实质内容的修改。

  现重新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湛部规2021-1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


湛部规2021-17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

湛建科〔2021〕1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要求,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2016)标准,加快推动我市建材产业换挡升级,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绿色生产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和市政府同意印发《湛江市全面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发展管理的要求,充分考虑我市定位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现有企业建设运营的实际情况,切实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推动我市建材产业换挡升级,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绿色生产管理,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防尘、降噪和零排放的环保要求,有效提高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等循环再生利用率,现就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建设(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

  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2016)实施。

  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评价工作,按照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评价工作的通知》(粤混协〔2018〕16号)程序开展。

  二、实施范围

  我市所有在经营、在建及新审批建设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具体包含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改建、扩建、迁建和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

  三、实施方案

  (一)建设完成时限

  1.新批复规划布点项目,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建设,并承诺一年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一星级或以上标准;企业生产运营期满一年,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星级标准评价工作,不达标企业须于1个月内整改至达标(按上述评价工作标准执行)。

  2.已批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审批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须承诺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建设;自《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日起,6个月内,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组按建设标准进行初步核准评定,提供书面改善意见;企业生产运营期满一年,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星级标准评价工作,不达标企业须于1个月内整改至达标(按上述评价工作标准执行)。

  3.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改建、扩建、迁建工作以资质有效期年份为界限,分批实施,先到期的先改。企业续办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须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完成建设,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星级标准评价工作。星级评定达标企业方可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达标企业须于1个月内整改至达标(按上述评价工作标准执行),重新申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按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规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到期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经统计,2021年应改造38家、2022年应改造4家、2023年应改造6家、2024年应改造3家。

  (二)建设重点内容

  1.厂区要求。厂区道路实现硬化并保持完好;功能分区要合理,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要独立分开,整洁有序。

  2.设施设备要求。粉尘要控制,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建设完善厂区雨水、废水废浆及废料等回收处理处置系统。封闭结构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3.控制要求。不向厂区以外排放生产废水、废浆,废弃混凝土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

  4.监测控制要求。按相关行业规范开展必要的生产废水和废浆、粉尘与噪声监测工作。

  除上述重点建设内容外,其他建设内容和评分准则请具体参照“一、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建设(改造)标准”的要求。

  (三)建设工作要求

  一是解放思想,全盘统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国家生态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纵深推进,建筑产业加速换挡升级,绿色生产势在必行。

  二是当作为,接续奋斗。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顺应新发展阶段,践行“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的要求,各地各企业要确实肩负起新发展阶段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促进产业升级,加快推动绿色生产建设(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压实责任,强化考核。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地各企业要在生产与改造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持续稳定。各主管部门要量化考核任务,细化考核导则,强化考核措施,保障顺利完成各阶段的指标任务。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担当、善于执行、敢于争先,以结果为导向,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鼓励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结合实际和自身能力,按照高星级标准实施绿色生产建设(改造)。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3-1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湛人社〔2023〕4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本清单已经湛江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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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部规2023-2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环〔2023〕61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


附件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

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

  为深化燃气锅炉排污治理,促进氮氧化物减排,进一步提升湛江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范围

  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用2t/h(或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给予相应补贴。同一锅炉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改造的不得重复申请。受财政预算总额控制,资金按照“谁先提交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谁先获得补贴”的原则发放,用完即止。

  环评批复明确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燃气锅炉、2022年5月26日前已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和2022年12月22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均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计算方法如下,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1t/h换算。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最高限额为改造费用的50%,并且不超过100万元。

  (一)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15

  (二)现有燃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和加装烟气回流装置,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5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承诺书(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锅炉使用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五)低氮改造工程合同(需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改造费用发票复印件

  (七)验收意见

  四、审核流程

  (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核查等工作,对依法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暂替申报材料的排污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补贴范围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企业修改完善并限期补交。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将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

  五、财政资金申请支付审核流程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湛江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湛江市财政局依申请拨付相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六、监管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监管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及资金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跟踪改造,组织申报、初审、验收并建立“一企一档”等工作。

  (三)强化补贴资金管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开展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附件:1.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申请表,此略

  2.承诺书,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3-3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医保〔2023〕28号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行)》(湛部规2022-28),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0日


湛部规2023-4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湛环〔2023〕107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教育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综合执法科)反映。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教育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适用本指引。

  (二)本指引仅限罚款类的行政处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计算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

  (三)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书面申请,并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在《湛江日报》《湛江晚报》、湛江云媒、湛江日报公众号等其中一个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四)同一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实行“一案一申请,一案一道歉”,即:分别立案的,要分别申请,分别道歉;合并立案的,一并申请,一并道歉。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共同提交一份声明书;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五)以下情形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

  1.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2.《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

  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为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条件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5.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从轻处罚标准

  (一)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

  1.建设项目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

  2.涉A类污染物排放的;

  3.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4.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

  2.涉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3.涉危险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的;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本指引未列明的环境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与上述(一)(二)项列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当的,可比照上述裁量幅度,在30%~40%的裁量幅度内降低处罚金额。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以外情形,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情形的,按较低的减少幅度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三、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

  道歉承诺采用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形式。违法当事人应在湛江日报、湛江晚报、湛江云媒、湛江日报公众号等其中一个主要媒体上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登报时间为工作日,如在纸媒登报的,登报尺寸为8*16cm或4*33cm以上。

  四、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启动前提。提出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启动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以在要求的期限内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为程序前提。

  (二)书面提醒。调查人员应当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指南》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对于明确属本指引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第2~5项情形的,无需向当事人送达申请指南。

  (三)主动申请。当事人自愿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期间)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资料、《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情况资料、《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的,经当事人申请,可延长5个工作日。 

  (四)核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形式要件且没有本指引中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通知调查人员核查当事人的整改情况;不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形式要件的,告知当事人补正后再行报送;属于本指引中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不予受理。

  调查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查工作(监测、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撰写复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局分管领导审批[县(市、开发区)分局呈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核实,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开展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工作,于登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登报版面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五)案件审议。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复查调查报告及其证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等,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降低幅度的具体建议,并通过法制审核后,依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程序审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归档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登报版面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五、其他

  (一)当事人未申请公开道歉或存在本指引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守法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二)本指引所称“A类污染物”“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不良社会影响”,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执行。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性文件已经湛江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湛部规2023-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3-5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工信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投促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8日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规定,为规范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地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引进项目时签订的相关协议落实情况与投资奖励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不予挂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市政府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或在建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经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市政府评审遴选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额核查、上报等工作;支持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完工评价)、入库、信息公开等工作,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指南推荐申报,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测算项目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奖励标准、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规定时限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

  第十条奖励条件。测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三)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完成5亿元以上。

  (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一条 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帐管理。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得的投资奖励资金,根据省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清算收回。

  第四章投资奖励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项目经营使用的配套建设。

  (二)支持项目新购置设备。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事后奖补。对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和新购置的设备投入进行奖励,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支持范围。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

  (一)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的投资奖励资金以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获得的奖励资金为限。

  (二)支持项目“十四五”期间最终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测算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间确认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

  第五章项目遴选

  第十五条市政府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的申报通知指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提前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工作,由市政府向省工信厅上报具体支持项目清单。

  第六章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投资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投资奖励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

  (三)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支持项目评审结果;

  (四)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五)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及整改等工作,负责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对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评审规则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

  (解读文件)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各地市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收严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2年12月22日,我市按省要求正式印发实施《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湛府通〔2022〕11号)。为满足通告收严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我市申请了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减轻企业改造负担。为规范资金使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

  (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湛府通〔2022〕11号)

  (三)《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2〕347号)

  三、主要内容

  《补贴方案》规定了补贴对象范围和时间节点、补贴标准、申报材料清单、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监管要求,统一了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承诺书样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贴范围

  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用2t/h(或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给予相应补贴。同一锅炉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改造的不得重复申请。受财政预算总额控制,资金按照“谁先提交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谁先获得补贴”的原则发放,用完即止。

  环评批复明确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燃气锅炉、2022年5月26日前已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和2022年12月22日起新建的燃气锅炉均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计算方法如下,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1t/h换算。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最高限额为改造费用的50%,并且不超过100万元。

  1.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15

  2.现有燃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和加装烟气回流装置,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5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补贴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锅炉使用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低氮改造工程合同(需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6.改造费用发票复印件

  7.验收意见

  (四)审核流程

  1.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核查等工作,对依法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暂替申报材料的排污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补贴范围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企业修改完善并限期补交。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2.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将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

  (五)财政资金申请支付审核流程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湛江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湛江市财政局依申请拨付相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六)监管要求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监管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及资金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跟踪改造,组织申报、初审、验收并建立“一企一档”等工作。

  3.强化补贴资金管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开展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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