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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104期)

时间:2023-02-20 14:56:15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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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3〕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湛府〔202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3〕6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湛府办〔20233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3〕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10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21220日十五届湛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41日起施行。


  市长 曾进泽

  2023114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等规定。

  第五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执行和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事项量化标准,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政府规章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五)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八条 决策事项实行年度目录清单管理。年度目录清单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起草,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制定程序调整年度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评)范围。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直接由决策承办单位启动决策草案拟订等工作。

  未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有关方面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订决策草案。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决策机关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但最少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存在较大分歧的;

  (三)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等材料提前3日送达与会代表。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二十条 以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走访、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权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负责业务审核、合法性审查、审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选择专家可以通过公开报名、在专家库指定邀请或者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决策论证应当遵循科学、中立、客观的原则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等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论证的其他单位应当编制会议记录,专家、专业机构代表在会上提出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署名。

  专家、专业机构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市人民政府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风险评估。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负责业务审核、合法性审查、审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时限及经费保障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决策事项公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主体要重点走访。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论证,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

  (四)确定风险可控程度。在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事项风险属于可控或者不可控的结论。

  (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单位负责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方法和依据、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应对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结论可以划分为可控、不可控。

  第三十二条 风险可控的情形:

  (一)没有反对意见的;

  (二)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少数公众有意见但不易引起矛盾冲突的;

  (四)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不稳定因素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的;

  (五)其他属于风险可控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风险不可控的情形:

  (一)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三)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四)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且反对特别强烈或各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七)存在重大矛盾和问题的;

  (八)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的;

  (九)其他属于风险不可控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决策草案,报送决策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请决策机关的行政首长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风险不可控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决策草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等方面重要内容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八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将决策草案交由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第三十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依据汇编;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相关材料;

  (五)相关部门意见;

  (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七)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或者退件。

  第四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第四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二条 在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认为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依据汇编;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

  (八)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决策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决策草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行政首长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节 决策公布和归档

  第四十八条 决策事项集体讨论通过后,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

  (三)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统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湛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归档工作机制。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五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有权机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决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的内容、程序以及评估报告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专家、专业机构、相关组织、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独立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时间、内容、形式、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报告决策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重大行政决策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选择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拟订决策草案、组织听证、走访、调查问卷、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各类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执行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4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114


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观赏与科学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保护、原地保护、属地管理、科学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绿化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工作。

  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文广旅体、公安、宗教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

  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调查、保护、管养、救护、宣传、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对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并履行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的权利人给予补偿。

  第八条 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开展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设立标牌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护栏保护。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将古树名木调查、鉴定、定级等情况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调查结果对外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古树名木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调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重新组织调查鉴定。

  第九条 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其认定和公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绿化委员会将当地古树名木目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

  第十条 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抢救、复壮等专业养护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城市居住区、居民庭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城市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机场、铁路、公路、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自然保护地、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农村集体土地及村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所有权人负责养护。圩镇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技术规范和养护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生长异常、受到损害、自然死亡,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制定方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抢救或复壮。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除危害防护措施。遇到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古树名木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按规定采取消除危害的措施,同时报上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管理。在接到古树名木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对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有审核认定权的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认,依据古树名木所具有的科学、文化等价值,提出处置意见,并在古树名木名录中注销,同时逐级报省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应当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和拉丁文名称、编号、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简要介绍等内容,并设置电子信息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三株以上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落,应当单独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符合下列条件确需移植的,可申请移植: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无法科学避让或进行有效保护的;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国家和省规定可移植的其他情形。

  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砍伐、买卖古树名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砍伐、买卖。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的土壤,应当采取科学措施保持其透水、透气性。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报有批准权限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

  (二)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剥皮、挖根、擅自修剪、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等;

  (三)破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巡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全面巡查;市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对各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养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巡查或抽查内容包括古树名木生长是否正常、生境是否良好、管护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挂有保护标识牌等。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古树名木历史、文化、科研等价值。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探索建设具有乡土特色的古树名木主题公园、古树村庄、古树社区、古树街巷等,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综合价值。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措施不ー致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ー条 本办法自2023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325日公布的《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20132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湛府〔202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要求,现将《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以《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将全市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确保《清单》的准确性、权威性。各县(市、区)要对照《清单》,认真梳理认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并公布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支撑作用,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要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三、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清单》内事项要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附件: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33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19


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住房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代建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原则上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直接代建;基于业务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按照代建单位性质不同分为:

  (一)直接代建模式:指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二)市场化代建模式:指经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职责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包括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和市场化代建单位。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自身具备一定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或省、市级及中央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工程领域、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内河航道、港口桥梁码头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四)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项目使用单位自身具备一定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采用直接代建模式或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委托进行市场化代建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或由项目使用单位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使用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

  第八条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管理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并在确定市场化代建单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场化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使用单位的,在选定市场化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后,应同步将代建合同报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代建管理费用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公开招标;代建管理费用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采购或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市场化代建单位。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具有相同性质的代建项目捆绑打包进行招标选取市场化代建单位。

  第十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代建管理费的核定与支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内容、代建绩效等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管理费总额不能超过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计算的总额,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具体计算办法应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市场化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依法产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行业部门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参与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代建项目属地将代建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核发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核发代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对全市代建工作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市场化代建单位实施行业监管;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对本单位负责的项目建设实施内控管理;负责制定代建行业工作指导细则、监管办法等政策制度;负责对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发起的采用市场化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场化代建单位中标结果进行确认,与市场化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供电、供水、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办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协助开展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工作;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

  (二)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项目使用单位备案且对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负责代建项目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以及项目使用单位确认的使用需求和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等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六)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八)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并对组织编制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负责项目保修期保修管理工作,及时响应项目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协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

  (十)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十一)落实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二)落实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优化流程的项目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并确认项目使用需求在方案设计阶段确认建筑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并确认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按实际需求开展项目市场化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与市场化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四)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或市场化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筹措自筹部分的建设资金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或市场化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负责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六)参与审查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七)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八)积极参加项目建设管理、参与工程中间验收、过程监督、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会同代建单位做好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维保问题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整改;

  (九)设置联络员制度由专责工作人员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项目的功能需求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的选型及技术参数进行审定;

  (十一)对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第十八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拟采取直接代建管理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应书面函告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应立即介入,协助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提请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技术、估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基于业务需要,需要市场化代建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市场化代建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应按上述要求立即介入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代建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资金收支台账)列出清单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条 对符合自行组织建设范围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项目使用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将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代建单位进行代建。

  对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直接代建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征得项目使用单位同意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将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市场化代建单位进行代建。

  项目使用单位或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已完成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或已签订合同相关工作事项,应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市场化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功能综合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和省、市级优质工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对于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试点改革范围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可试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严格进行限额设计,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对应项目估算投资的,应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审核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项目使用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经相关审批部门核定概算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人工、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概算审核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审核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概算。因概算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采用直接代建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按照部门预算计划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市场化代建单位报项目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后再报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对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场化代建单位应按职责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采用代建模式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资产和项目档案资料移交。

  第二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档案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保修管理工作,承建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建设后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核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市政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按职责对行业管理范围内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在代建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建立市场化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市场化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控制及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湛府〔20202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21


湛江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治污、疏浚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

  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抢险救灾工程;

  (七)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药物研发和生产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设施工程;

  (八)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四)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实施,应当强化本部门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做好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改、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成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成员的市级现场指挥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市级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意见,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紧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联席会议和市级现场指挥部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或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能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下列审议材料:

  (一)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和工程建设内容、计划完成工期、工程费用估算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以不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直接编制项目概(预)算报审批部门批复,依法需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不进行招投标的,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负责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市级现场指挥部或联席会议应当将认定意见书面报送同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招标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应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水务、交通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工程的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各类别储备库中,可按需分别设立勘察(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专业储备库。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储备的数量应当不少于3家(含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5家(含5家)。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储备库名单。

  第十三条 经确定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随机抽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市级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摇珠产生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实施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建设、勘察(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

  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使用县(市、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档案由项目主管部门保存,年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本办法所称严重危害包括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湛府办〔202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4


湛江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稳定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粤府办〔202231)和湛江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湛府函〔202298)等,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我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城乡残疾人为主要对象,围绕“有相对稳定职业技能、有相对稳定就业场所、有相对稳定劳动时间、有相对稳定收入”要求,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4000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000人次以上,各县(市、区)根据分配任务数抓好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市、区)、乡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市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编制33人(含)以上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委组织部、市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分工负责)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加大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各地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广泛招聘残疾人就业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渠道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市烟草专卖局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优惠(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企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打造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或专区。(市残联、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联、企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残疾人组织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推广融合各类就业模式落实和推广“南粤扶残·就业启航”助残就业计划,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挖掘新业态残疾人就业项目,打造特色品牌,扩大连锁规模。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探索“美丽工坊”项目试点,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积极开展岗位开发,推动符合条件的残疾妇女上岗就业,带动收入增长。(市残联、市妇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就业帮扶行动。

  5.实施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行动。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高效的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政策共享、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四个“百分百”(百分百建档立卡、百分百调查评估、百分百就业服务、百分百跟踪回访)。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情况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全链条精准就业服务,提前介入,加强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服务。(市教育人力资源会保障残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失业登记和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专场招聘会等,针对失登记和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建立需求清单和帮扶清单,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就业需求清、求职意向清。对就业意愿不足的,重点开展政策宣讲和职业指导,帮助增强信心对有培训需求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推荐培训项目对有就业条件的,对照需求清单、帮扶清单,积极提供合适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确保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100%动态清零。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集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农业农村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帮助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和发展动生产。充分挖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就业潜力,利用现有就业扶贫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帮助更多残疾人在家门口就近就业。通过提供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和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行业。开发一批面向农村残疾人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员、农家书屋管理员、护林员、卫生保洁员等)。根据农村困难残疾人的意愿、能力和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持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掌握1-2项实用技术,提高自我发展和就业增收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盲人群体就业创业帮扶行动。继续扶持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盲人医疗按摩传统就业项目,为盲人提供心理咨询、钢琴调律、咖啡调饮、文化艺术和语音客服、数据标注、网络主播、直播带货、音频编辑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等级认定、职称评定和医疗考试等服务,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就业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机构。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干师资培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落实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相关规范,打造具有南粤特色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运营模式。残联、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

  9.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将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作为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公建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式建立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辅助性就业应以社区为主要依托,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支持各级残联的社区康园中心、托养中心、职业康复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帮扶性就业基地(共建车间),面向本地区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鼓励企业与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提供适合残疾人员工的劳动生产项目,为残疾人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辅助性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就业提升行动。

  10.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升行动。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完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电商助残计划,向残疾人提供云客服、云审核、数据标注以及网络系统维护等工作岗位积极组织参加“众创杯”残疾人公益赛培育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创新项目。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手工艺推广等项目。各级残联要依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托养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设施的场地,通过自建自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办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残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提升行动。巩固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其进行无障碍改造。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规范化建设,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市残联、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残疾人、易致贫返贫残疾人为重点,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和自身意愿为依据,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类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培训工作监管。创新培训模式,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实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协同发展。依托“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教育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为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普遍建立“一人一档一策”,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精准帮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岗位。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方面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工作。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立足社区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骨干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

  14.实施信息技术助残就业提升行动。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在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记录和动态更新。充分依托国家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省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粤省事、粤商通等,开展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培训状况调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训需求登记、求职招聘等就业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人力资源机构、用人单位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就业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残疾人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残联、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保障,压实部门责任。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汇报,指导、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地方抓好落实。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相关政策,建立评估机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落实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培训办法,探索建立残疾人异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补贴结算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年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本方案落实情况。2024年,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完善扶持机制。各级财政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市财政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状况的无障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合理便利。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坚决打击和查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非法用工等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行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强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残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县(市、区)要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专项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扶残助残先进单位(个人)事迹,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引导残疾人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倡导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职业价值观,为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39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9


湛江市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19号),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构建具有湛江特色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有力支持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全市绿色金融发展与绿色金融安全,探索绿色低碳投融资新模式、新路径,为湛江绿色发展和经济转型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力争到2025年,与碳达峰相适应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0%左右,绿色保险深入参与气候和环境风险治理,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5%左右,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与衍生工具不断创新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交易体系不断完善,2030年前支持我市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绿色金融体系培育行动。

  1.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实行绿色金融“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绿色金融业务主办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特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开设绿色金融服务窗口,配备绿色金融服务团队,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支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绿色金融资源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制定支持碳达峰行动工作方案与中长期战略规划,建立鼓励性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探索创新符合绿色融资需求的授信模式,适度扩大业务授权,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绿色企业和项目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绿色金融政策和资源给予湛江倾斜支持。(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绿色金融服务提质行动。

  3.常态化绿色融资对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产业园区主管部门梳理绿色低碳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及相关信息,建立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库。金融主管部门通过开展绿色金融知识宣传、绿色金融产品推介、绿色产融对接会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与入库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强对接。(市金融工作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研发适合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稳妥发展以排污权、碳排放权配额、绿色项目收益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的未来收益权等为抵押或质押的新融资模式。鼓励发展绿色供应链金融,推进绿色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支持绿色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5.加快发展绿色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新能源汽车、生态农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大力发展面向绿色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在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处置等高风险领域持续推动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争取2025年前,实现全市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全覆盖。(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6.拓宽绿色低碳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政府绿色投资基金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创新,为我市绿色企业提供全链条式金融服务。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投资我市重点绿色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创新绿色信贷“政银担”合作模式。探索发展重大节能低碳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配合)

  7.推动绿色金融数字化转型。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省碳排放监测管理云平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多维度的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与绿色融资企业画像,协助解决绿色项目识别和金融服务的有效衔接。(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三)绿色产融结合升级行动

  8.支持产业发展高端化。鼓励银行机构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落实有扶有控差异化信贷政策,加大对绿色钢铁、绿色石化、高端造纸、绿色能源等战略性支柱产业的金融支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家电制造、家具建材、农海产品加工、羽绒制鞋等优势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推动农业与食品加工业、生产服务业和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绿色升级。(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9.支持能源利用高效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租赁、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海上风电、光伏、氢能等绿色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等金融服务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和县(市、区)探索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生产碳排放可计量体系,根据碳排放强度核算企业碳排放等级。鼓励银行机构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定价、授信,对钢铁、石化、煤电、水泥、造纸等行业企业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推动高耗能产业低碳转型。支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获取更低成本资金实施降耗升级、绿色转型。(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10.支持交通运输低碳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支持力度,支持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绿色化提升改造,助力我市陆海空现代化立体交通枢纽建设。支持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扩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11.支持城乡建设节能化。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绿色建筑领域信贷投放,支持公共建筑的节能与绿色化改造,推广应用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发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提供绿色建筑综合保险服务。加大绿色农房建设、农房节能改造的金融支持,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四)绿色金融支持“红树林之城”建设行动。

  12.加大红树林保护修复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发适合的信贷产品,支持红树林保护修复的融资需求。主动对接海岸线生态修复和重点海湾整治等海洋生态修复项目融资,为红树林的生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创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配合)

  13.强化红树林生态产业金融支持。合理评估红树林种植和生态养殖物资产价值,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对具有持续产出能力的种养殖物,积极探索农产品订单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满足种养殖户融资需求。探索红树林生态旅游产业融合新模式,加大对滨海旅游路网交通设施建设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南三岛、特呈岛、东海岛旅游度假区、乌石天成台度假村等滨海旅游景点改造升级,支持九龙山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高桥红树林片区等红树林保护区打造精品红树林生态旅游项目,健全主题酒店、品牌餐厅、旅客接待中心等景区配套设施,串珠成链打造湛江红树林生态旅游经济带。(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旅控集团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14.推动碳汇开发和交易。引导金融机构聚焦海洋、渔业、林业等碳汇项目的生产、收储、交易等环节,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为碳汇项目提供全链条投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碳汇保险,探索“碳汇+保险”服务新模式,为碳汇开发和交易提供保险保障。(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配合)

  (五)绿色资本市场赋能行动。

  15.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从重点绿色企业中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充分运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专业资源,对绿色上市后备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投融资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融资。(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16.加快发展绿色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绿色债券。(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绿色金融环境优化行动。

  17.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防控。推动银行机构对绿色信贷项目的资金用途、环境效益、项目进展和经济可持续性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杠杆率,有效防范过度融资、资金空转、资金挪用风险。全面摸排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授信情况,防控低碳转型相关金融风险。(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配合)

  18.深化绿色金融交流合作。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资源,深化与广州绿色金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金融学会、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机构等专业优势,开展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提供绿色金融智力支持。指导市金融产业促进会、金融学会、银行同业公会、保险行业协会发出绿色金融行动倡议,签署绿色金融自律公约,组织开展绿色金融交流活动。(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与中直驻湛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为成员的绿色金融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金融工作局汇总。

  (二)加强政策支持。积极用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统筹使用财政各类资金,依法健全绿色项目融资费用补贴和风险分担机制,对绿色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三)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绿色低碳信息共享,定期归集、更新企业碳账户、绿色低碳项目库、环境信用信息等绿色信息,建立面向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推送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实现金融机构计算和披露其资产的碳排放量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普及绿色金融知识,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培育绿色生产方式,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夯实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群众基础。宣传推广绿色金融重要成果及经验做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产业园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打造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基地。

  附件:重点任务及2023年工作清单


  附件:

重点任务及2023年工作清单

工作任务

重点工作

2023年具体工作清单

责任单位

一、绿色金融体系培育行动

(一)

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特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开设绿色金融服务窗口,配备绿色金融服务团队。

支持交通银行湛江分行建设“零碳网点”;推动法人农商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全覆盖;推动5家以上银行机构组建绿色金融服务团队,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加大绿色金融资源投入

力争到2025年,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0%左右;到2030年,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5%左右。

力争到2023年末,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0%。

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绿色金融服务提质行动

(三)

常态化绿色融资对接

各县(市、区)和行业、产业园区主管部门梳理绿色低碳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及相关信息,建立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库。

梳理绿色低碳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及相关信息,建立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库。

市金融工作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金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金融知识宣传、绿色金融产品推介、绿色产融对接会。

组织开展绿色金融知识宣讲、产品推介、融资对接等活动不少于3次。

(四)

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研发适合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

推动辖内银行机构创新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蓝色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等特色绿色低碳信贷产品。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鼓励发展绿色供应链金融,推进绿色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

发挥国联水产、晨鸣浆纸等绿色核心企业作用,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游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五)

加快发展绿色保险业务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新能源汽车、生态农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大力发展面向绿色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

推动辖内保险机构创新“碳汇+保险”模式,开发红树林蓝色碳汇综合价值保险、红树林遥感碳汇指数等绿色保险产品。

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争取2025年前,实现全市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全覆盖。

争取2023年全市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参保覆盖面达到30%以上。

(六)

拓宽绿色低碳融资渠道

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政府绿色投资基金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创新。

推动与广东省预制菜产业投资基金联合设立首期规模3亿元的湛江预制菜产业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与银行机构合作,以投贷联动的方式投向我市预制菜绿色食品企业。

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配合

(七)

推动绿色金融数字化转型

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协助解决绿色项目识别和金融服务的有效衔接。

引导绿色中小企业注册“中小融”平台进行融资;推动金融机构在“中小融”平台展示绿色金融产品。

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三、绿色产融结合升级行动

(八)

支持产业发展高端化

加大对绿色钢铁、绿色石化、高端造纸、绿色能源等战略性支柱产业的金融支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家电制造、家具建材、农海产品加工、羽绒制鞋等优势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先进制造业贷款保持增长;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九)

支持能源利用高效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和县(市、区)探索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

开展湛江辖区企业碳账户试点的研究。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支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

对符合条件的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贷款本金分别提供60%100%的再贷款支持。

(十)

支持交通运输低碳化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支持力度。

梳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推送金融机构做好融资对接。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十一)

支持城乡建设节能化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绿色建筑领域信贷投放。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提供绿色建筑综合保险服务。

梳理建立绿色建筑高星级(二星及以上)工程项目库,推送至金融机构对接服务。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四、绿色金融支持“红树林之城”建设行动

(十二)

加大红树林保护修复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发适合的信贷产品,支持红树林保护修复的融资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生态修复贷、生态保护贷等特色产品,支持红树林保护修复的融资需求。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配合

(十三)

强化红树林生态产业金融支持

探索红树林生态旅游产业融合新模式。

做好湛江市雷州西海岸滨海旅游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湛江经开区东海岛及硇洲岛全域旅游配套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湛江市红树林保护区全域乡村生态旅游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及债券申请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旅控集团配合

(十四)

推动碳汇开发和交易

引导金融机构为碳汇项目提供全链条投融资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针对碳汇生产、收储、交易等环节开展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配合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碳汇保险。

推动辖内保险机构创新红树林蓝色碳汇综合价值保险、红树林遥感碳汇指数保险等业务。

五、绿色资本市场赋能行动

(十五)

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

对绿色上市后备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投融资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融资。

推动广东东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备案,协调帮助开具上市证明材料。

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六)

加快发展绿色债券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需求。

支持县(市、区)积极储备及谋划本地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指导督促获得额度的项目单位按时完成调度任务,年末支付率达90%以上。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绿色债券。

六、绿色金融环境优化行动

(十七)

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防控

推动银行机构对绿色信贷项目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杠杆率。

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资金的后续管理,监督产品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避免出现项目“洗绿”风险,发现存在资金违规挪用情况的,及时采取必要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湛江银保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八)

深化绿色金融交流合作

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资源,深化与广州绿色金融交流合作。组织开展绿色金融交流活动。

利用湛江市金融产业促进会、湛江市金融学会等社会组织平台,组织开展绿色金融交流活动。

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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