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3年

2023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103期)

时间:2023-01-20 16:25:11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打印】 【字体: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大学生入伍激励和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22〕14 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湛府〔2022〕72号)

  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湛府通〔2022〕11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规〔2022〕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22〕37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湛水支队〔2022〕1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湛建物〔2022〕7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141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2〕19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大学生入伍激励和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22〕1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大学生入伍激励和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湛江军分区、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湛江市大学生入伍激励和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学生征集工作,激励更多适龄大学生踊跃参军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从湛江市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实施补助发放。

  第一条 对大学生入伍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

  (一)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每人4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3.5万元、全日制大专(含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每人2.5万元。

  (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在校生(新生)每人0.5万元。

  (三)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0.5万元。

  第二条 大学毕业生已应征入伍,因应征而进行的身体纠治手术,视力矫正补助不超过8000元/例,其他项目补助不超过4000元/例,同时进行2项以上矫正(包含2项)的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人。

  第三条 入伍前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师范类专业退役士兵,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在教师岗位空缺情况下,定向招聘符合教师岗位条件的师范类专业退役士兵到公办基础教育学校任教。入伍前为非城区公办教师,服役退役后可调入其所属县(市、区)城区内任教。

  第四条 具有本科学士学位的医疗卫生类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职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五条 全市每年提供公开招聘10%的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不限专业,用于定向招聘非政策性安置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第六条 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报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我市国有企业、辅警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第七条 从湛江市入伍到新疆、西藏和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含四类)、海拔2500米以上高山、二类以上岛屿(含二类),且服义务兵役满2年的,按照湛江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或各县(市、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较高者发放特殊优待金。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具体划分依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文件明确的标准范围执行,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其中,入伍时分配到新疆、西藏的义务兵特殊优待金全额发放,其余地区依据义务兵服役期间处于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时间按比例发放,不足6个月的按照6个月发放,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照1年发放,超过1年不足2年的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该优待金可与入伍补助金同时享受,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兵役机关通报名单发放。

  第八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依据本办法获得补助后,仍可继续享有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第九条 到达部队不安心服役,以各种理由逃避服兵役的,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的,或被部队除名的,取消所有优待,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2022年入伍的义务兵,符合条件的,同样适用此办法明确的优待措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湛府〔202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如下:

  曾进泽: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黄明忠: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统计、重点项目、粮食和物资储备、军民融合发展、电力、特运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湛江供电局、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特运办、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驻湛分支机构、湛江机场公司、中铁南宁局湛江车站、中铁广州局湛江西站。

  程凤英:市委常委,根据市委分工,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联系湛江农垦局、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三支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张仁建: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业项目、通信、交通运输、公路、投资促进、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水务、雷州青年运河、烟草专卖、气象方面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水务局、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湛江海事局、广东省粤西水资源管理局(省鉴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水文局湛江水文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

  黄益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司法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联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武警湛江市支队、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湛江海警局、湛江海关缉私局。

  李汉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湛江经开区党委书记、湛江奋勇高新区党委书记,负责生态环境、民政方面工作;主持湛江经开区党委全面工作,主持湛江奋勇高新区党委全面工作。

  分管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

  联系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民族宗教局、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残联、市侨联、市工商联。

  何嘉旻: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商务、口岸、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

  联系湛江海关、市科协。

  陈峻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海洋、土地储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城市更新、代建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城市更新局、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广东雷州珍稀海洋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吴国雄: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负责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湖光岩风景区、地方志、妇女儿童、退役军人事务、双拥、信访、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市信访局、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市政府地方志办、市妇儿工委。

  联系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红十字会、市文联、市社科联、湛江军分区、驻湛部队。

  顾伟星:市政府党组成员(挂任),负责广州—湛江“核+副中心”工作;协助协调农口工作,协助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协助联系湛江农垦局、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直属三支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黄廉东: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管、供销社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湛府通〔2022〕11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Nm3(下同)。

  (二)在用2t/h(或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登记和备案燃气锅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

  (二)在用2t/h(或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在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通告要求。逾期不能达到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照国家或省更严格标准、要求实施。

  (四)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湛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依托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的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各地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计算,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计算。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第十七条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第十八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对申请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实际生活状况的核查,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核查方式及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开展。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部分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二十九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临时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可享受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临时救助等多方面社会救助,执行各相关部门政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九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由于申请家庭隐瞒或不及时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错保现象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相关内容,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要求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精神,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精神,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工作创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各地、各单位要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突出绩效导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宣传力度,强化经费使用责任意识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宣传力度,明确责任,增强科研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科研人员职业素养,项目责任人需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四、改革完善管理,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各地、各单位要参照省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本单位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参照省实施意见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2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支撑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强省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省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纳入预算评审内容范围。(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 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选择部分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科研 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资金支出进度等,建立项目经费分类拨付机制,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除已有明确规定的科研项目外,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项目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畅通经费到账信息反馈渠道。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项目立项、资金下达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研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沟通反馈机制,确保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能及时掌握省级财政经费拨付到账情况,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 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八)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实施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省属科研院所、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中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财政安排用于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扩大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范围。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的列支标准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或核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借鉴对全时全职承担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高层次科研人才实施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实验室领军人才、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三)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科研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并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经费报销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方式充实科研财务助理队伍。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研经费报销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办公、科研、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等一体化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国家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化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

  (十六)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 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结题依据,项目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财务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并及时公开通报抽查结果。(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七)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政策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八)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等业务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业务经费,应与行政管理费用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九)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建立创新创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管理使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战略科技力量、创新载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全省初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后备力量。鼓励企业通过公益性捐赠、共同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等方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围绕行业需求和产业技术重点科学问题进行突破,推动特定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培育面向产业需求的前沿研究人才,提升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水平,促进研究成果与产业对接转化。(省财政厅、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负责落实)

  (二十)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优化新型研 发机构管理方式,推进分类管理,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财政资金支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科研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加快科研诚信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各类主体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和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明确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免于追究责任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审计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四)及时清理修订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订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优化改进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科技业务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信息系统功能,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提高服务意识,优化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厘清内部管理权责边界,分类分项制定权责清单,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五)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要加大对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省财政厅、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市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湛水支队〔2022〕13号

各县(市)水务局,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农业农村局,麻章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市局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2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湛江市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湛江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10日


图片1.png图片2.png图片3.png图片4.png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湛建物〔2022〕75号

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业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动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和规范建设管理流程,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工作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生命至上、科学统筹”及“谁拥有谁负责、谁改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有效推动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群体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分批推进充电设施集中建设工作,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管理规范”的充电设施管理体系,满足广大业主对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文所指的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是指自发文之日起,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已投入使用的或者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若抽中经抽查合格的)但未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且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住宅小区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二)充电基础设施包含:

  1.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2.共用充电基础设施(简称“共用桩”),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半地下车库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3.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适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以下简称《国标》)。

  三、基本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应统筹业主需求。业委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小区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下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作为,一是主动公示公开本小区既有停车位消防设施、供电系统情况,积极配合并协助业主或委托建设单位进行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的勘验、设计及集中改造工作。二是根据业主需求,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三是如需进行停车位改造,应充分征求改造区域涉及部位等有关业主意见,达成统一意见后方可实施改造。四是建立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坚决杜绝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建设安装、使用、维护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建设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方意见,主动应对、解决因本人本单位改造、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而引发的投诉纠纷,维护邻里和谐。

  四、建设管理

  既有住宅物业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私人用户、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申请主体为申请人。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为:意向申报、现场勘验、改造研判、交付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安装申请、安装施工、运营维护等九个阶段(如不涉及改造,可跳过交付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充电设施改造。改造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谁委托、谁改造、谁安装、谁付费”。

  (一)意向申报。

  对计划安装汽车充电桩的申请人,应先向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书面安装意向需求;如申请人仅为车位使用权人,则需征得车位所有权人同意;如申请人为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则省略此步。

  (二)现场勘验。

  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意向需求后,应在小区内发布公示公告,进一步掌握小区业主或相关单位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意向和数量,然后会同由申请人委托的供电企业和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国标》的要求对既有小区停车场、汽车库的供配电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判断是否具备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条件。

  (三)改造研判。

  1.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

  消防安全条件未能满足要求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提出解决方案。

  2.在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前需要进行改造的停车位,应合理统筹,如有条件的,可集中进行片区改造;需改造的停车位如较为分散,可由停车位产权人进行协调置换至集中区域。

  3.申请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对改造资金来源进行研究,可考虑利用社会资本、业主自筹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4.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改造、改建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按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交付设计。

  如符合改造条件,在资金筹措到位后,由申请人物色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充电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设计和施工,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同时对设置充电设施区域进行有效统筹。

  在人防工程内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得破坏人防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如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具备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人防工程改造方案,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施工建设。

  申请人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建设企业,按照确认后的充电基础设施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程序的,还应报请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及赔偿责任。

  对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改造项目,在施工前应依法依程序报辖区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

  (六)竣工验收。

  1.充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申请人、建设安装单位会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2.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对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改造项目,应依法依程序报辖区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对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向辖区住建部门申报备案。

  (七)安装申请。

  1.充电基础设施改造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以下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1)自用桩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位权属证明(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2)共用桩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验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环境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共用桩的证明。

  2.在自用桩安装前,电动汽车车主、电动汽车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2)。

  3.对于自用桩,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对于共用桩,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运营商等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模式统一打包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4.已完成充电基础设施改造的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后期需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其他申请人,如涉及费用问题,应与已付费或已成功安装的申请人进行协商妥当后,再进行安装申请。安装区域应在已符合条件的区域内。

  (八)安装施工。

  申请人需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建设企业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小区物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申请人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及赔偿。

  (九)运营维护。

  1.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桩维护保养。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2.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运营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

  五、其他事项

  住建部门应对需安装改造的车位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指导意见并明确改造所涉及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救援部门应对建设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供电部门应对用电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流程

  2.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此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图片5.png图片6.png图片7.png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141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形成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0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湛府〔2022〕6号)相关要求,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形成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湛江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依法运营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

  (二)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含5年),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以上,管理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70%,每 10 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六)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 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 10%;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 5 家。

  第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近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达4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 3%以上。

  第五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六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认定通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认定名单。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市级及以上加速器运营机构,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补助事项和标准: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加速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上加速器须按时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第十条 市级加速器要求每年参加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对于不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载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加速器资质。

  第十一条 加速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运营机构等变更时,市科技局应对其之前的服务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评定,并视其变更情况对其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加速器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受款单位需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绩效后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企业)在市级加速器申请登记、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财务资料、会计核算不真实和偷漏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认定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废止《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2〕2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

  


《湛江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22〕27号)要求,推进我市水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法、合理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制定了《湛江市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20〕146号)中明确提出推进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以罚代管”“罚过不相当”等问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逐步推进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的获得感。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六)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

  (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22〕27号)

  三、主要内容

  《清单》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共10项。列入上述清单的事项是目前我市水行政执法监管的重点领域,开展执法的频次相对密集,与法人和公民开展生产建设活动息息相关。清单严格把握安全生产底线,对涉及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道采砂、水生态、水环境的领域,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暂不纳入清单管理。

  (一)《免处罚清单》共4项,主要对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方面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初次违反规定,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清单》共4项,主要对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三)《免强制清单》共2项,主要对生产建设单位不落实弃渣清理、水土流失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采取代履行强制执行。经催告履行后,行政相对人按要求履行清理或治理的,不再实施代履行。

  四、配套监管措施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广泛运用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配套监管。

  五、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有《从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从轻处罚。

  (五)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六)注重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有关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涉及可能免于罚款数额较大(如对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免强制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行政相对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2023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103期).pdf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